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質疑核安會報告稱SMR未來幾年都不可能商轉的評估,認為中國大陸明年即有小型SMR廠預計完工商轉,英國等國也已開始建廠、預估二、三年內可完成商轉。「我今天看到你們報告還在講SMR未來幾年都還不可能商轉,但事實上,我不知道主委知不知道,其實中國大陸大概明(2026)年就會有一個小的SMR廠預計完工商轉,其他國家,包含英國等等,最近的新聞也都說他們開始在建廠,準備往這方向在做,預估也是2、3年就可能會完成並進行商轉」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質疑現行法規未提供足夠的法律基礎,可讓一般私人廠商、私人企業自行興建SMR。「我們現在的法規有提供足夠的法律基礎,可以讓一般私人廠、私人企業自己去興建SMR嗎?」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主張其所提電業法修正案方向為讓30萬瓩以下的小型SMR核能發電業者只要申請許可並經核安會同意即可,以鬆綁讓一般企業自行籌資興建小型核電廠,不把負擔都放在台電身上。「針對小型的SMR,就30萬瓩以下的核能發電業者,未來他基本上可能只要申請許可並經過核安會同意就可以了,這樣才能夠鬆綁。現在大家希望未來如果新建小型的核能發電廠,可以由一般企業自己有能力籌資去做,這樣就不會一直把負擔都放在台電身上」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質疑核安會下年度編列1億元進行SMR相關研究的計畫經費過高,認為僅是文書整理且未實際設置實驗型小型SMR爐等設施。「雖然本席認為這1億計畫的經費好像過高,也就是一些paperwork的整理,你們也沒有實際上要設置一個實驗型的小型SMR的爐或什麼之類的設施,為什麼要這麼多的錢?」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要求核安會在法制作業上加緊速度,預先啟動核安管制及環評等相關法規準備,不要讓法律落後於技術,不能等到業者要興建時才發現無法可用。「可是本席希望核安會也許在法制作業上面可以加緊速度,不要永遠都是法律跟在技術的後面,如果我們已經預見到未來臺灣可能會朝這方面去做的話,不管是核安管制的相關法規或是環評等等,都要啟動嘛!不能說等到事情發生了,人家都要建了,才發現沒有法律可以用」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要求核安會辦理小型SMR所需法規評估的委託研究計畫,內部自行辦理亦可,不一定委外辦理。「就是一個委託研究計畫,類似把小型SMR所需要的法規評估都做一些研究,或是你們自己內部也可以做,也不見得非得一定委外辦理研究。」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要求核安會除了委託研究之外,內部亦要儘速整理大型、小型核電廠所需法規基礎以隨時備用。「我希望除了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外,另外你們自己內部也要儘速地把不管是大型、小型的核電廠所需要的法規基礎,都能夠先整理出來,要stand by,隨時要用的時候就可以上手。」發言紀錄
- 翁委員曉玲
謝謝,有請主委。
- 主席
有請陳主委。
- 陳主任委員明真
委員好。
- 翁委員曉玲
陳主委好。賴總統其實在很多場合裡面都有提到,他不反對核電,也認為接下來我們可能要發展的是先進核能技術或是新式核能技術,請問賴總統這邊所講的,不管是新興核能、先進核能或是新式核能技術,到底是指什麼?
- 陳主任委員明真
第一,小型模組化核電廠(SMR)是其中之一,還有核融合也是另外一個項目,現在還有一些微型反應器(MMR)也有在討論。
- 翁委員曉玲
現在臺灣主要的目標是想要推動什麼?SMR嗎?
- 陳主任委員明真
我們未來的重點會在SMR的研究,在國原院……
- 翁委員曉玲
只是在研究?本席要提醒的是,我今天看到你們報告還在講SMR未來幾年都還不可能商轉,但事實上,我不知道主委知不知道,其實中國大陸大概明(2026)年就會有一個小的SMR廠預計完工商轉,其他國家,包含英國等等,最近的新聞也都說他們開始在建廠,準備往這方向在做,預估也是2、3年就可能會完成並進行商轉,畢竟SMR的整個建置及運作等等這些條件比建大型核電廠相對來說可能容易一些。所以,就目前核安會有沒有預估,假設我們有廠商願意要做的話,最快幾年之內就可以做到?
- 高院長梓木
報告委員,像中國發展的是高溫氣冷堆,現在它製造的核廢料是13倍,所以這個應該不在我們選擇考量的範圍內。依照目前西方世界SMR的進程,應該是4年到5年,2030年左右才有真正商品化的產品出來,第一個安全也要考慮;第二個,它要模組化。所以應該是4到5年,2030年左右才會正式……好。
- 翁委員曉玲
不管是4到5年或是我講的可能更快,也許最快明年或者可能是2、3年。重要的是現在你們核安會對於SMR基礎的定調,還有相關的法規準備好了嗎?我們現在的法規有提供足夠的法律基礎,可以讓一般私人廠、私人企業自己去興建SMR嗎?
- 陳主任委員明真
我們電業法現在規定核電廠原則上以公營為限,但由主管機關特許之下,可以有例外,這是我們現在電業法裡的規定。
- 翁委員曉玲
所以,你的意思是電業法完全不需要修正,只要主管機關特許就可以了嗎?
- 高組長斌
跟委員說明,電業法第五條裡有規定,如果私人要設置核電廠的話,要由主管機關就是經濟部來同意……
- 翁委員曉玲
其實不管……
- 高組長斌
至於核安會,如果要申請新核能SMR這部分的核電廠,它是屬輕水式的核設施,目前的核管法是可以因應適用的,但是就剛才提到,因為新型的可能目前還在發展當中,所以我們還會持續關注整個發展的狀態跟法規的動態。好。
- 翁委員曉玲
本席很想講,未來推動這SMR非常有可能會由台電以外的其他一些公司來進行建置,甚至做維運,在法規上,以現在電業法來講,基本上都是指大型的核電廠,所以是以公營為準嘛!你說有例外,還要經過電業主管機關,經過核安會、經濟部……可能不是經過核安會,而是經過經濟部核准設置,對不對?對。這應該不是屬於核安會。這個部分會不會也會產生問題?而且我們不管在環境評估的相關法規等等,是不是應該要趕快做法制上面的準備?甚至你們核安會都要提案,我不知道主委知不知道我有提電業法的修正案?
- 陳主任委員明真
我知道。
- 翁委員曉玲
針對小型的SMR,就30萬瓩以下的核能發電業者,未來他基本上可能只要申請許可並經過核安會同意就可以了,這樣才能夠鬆綁。現在大家希望未來如果新建小型的核能發電廠,可以由一般企業自己有能力籌資去做,這樣就不會一直把負擔都放在台電身上,這樣的方式會不會更好?
- 高組長斌
跟委員說明,電業法第五條應該是規範要設置核電廠的經營者,而核安會的角度是,如果已經經過經濟部同意之後,向核安會申請建廠執照,後續的運轉維護管理這部分是由核安會主責。另外,環評這部分就回到環境主管機關。是。
- 翁委員曉玲
本席今天其實要提醒你們的,就是因為看起來現在賴總統的方向是要去推動新興的核能,也許就是SMR,然後現在核安會裡,在今年所提下年度的研究計畫裡也是編了1億的計畫經費要去做相關的研究,雖然本席認為這1億計畫的經費好像過高,也就是一些paperwork的整理,你們也沒有實際上要設置一個實驗型的小型SMR的爐或什麼之類的設施,為什麼要這麼多的錢?這當然是等到審預算的時候再來說。可是本席希望核安會也許在法制作業上面可以加緊速度,不要永遠都是法律跟在技術的後面,如果我們已經預見到未來臺灣可能會朝這方面去做的話,不管是核安管制的相關法規或是環評等等,都要啟動嘛!不能說等到事情發生了,人家都要建了,才發現沒有法律可以用,所以可以請核安會做相關的研究計畫嗎?就是一個委託研究計畫,類似把小型SMR所需要的法規評估都做一些研究,或是你們自己內部也可以做,也不見得非得一定委外辦理研究。
- 高院長梓木
報告委員,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研究,我們在明年會規劃外界的委託案,在學校方面……好。
- 翁委員曉玲
我希望除了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外,另外你們自己內部也要儘速地把不管是大型、小型的核電廠所需要的法規基礎,都能夠先整理出來,要stand by,隨時要用的時候就可以上手。今天我主要就是要提醒主委這個議題,謝謝。
- 陳主任委員明真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翁曉玲委員質詢,官員請回座。現在請鍾佳濱委員質詢,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今天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有林沛祥、鍾佳濱、徐欣瑩委員提出書面質詢。關於今天會議作如下決定:報告及質詢完畢。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核安會相關所屬機關速以書面答復。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翁曉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