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價額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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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應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價額取得,或自該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者,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雖於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莊瑞雄・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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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發言者所提修正動議第二項條文,主張內容忠實反映其文字,屬於黨產條例條文設計,歸類妥當。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