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若要將核安會從三級機關提升為二級機關,應在核安會組織法中修法,而不是在原子能法中修法

民主進步黨吳沛憶・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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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表達機關層級調整應在組織法而非原子能法修法,內容具體且屬於安全監管機關組織議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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