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認為原能會應參考巴黎公約及布魯塞爾補充公約的修正議定書,把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賠償限額提高到7億歐元,約合新臺幣280億元」
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
認為核災賠償額度150億元不夠,應參考國際公約提高到約280億元
黃志雄・中國國民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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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修正後發布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談的是核災賠償限額不足及提高額度,屬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而非核能在能源組合中的角色,應改歸nuclear-safety。
- 原始版本認為核災賠償額度150億元不夠,應參考國際公約提高到約280億元(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
- AI 審核・退回認為核災賠償額度150億元不夠,應參考國際公約提高到約280億元(核能在能源組合中應扮演什麼角色?)理由:原句談的是核子事故賠償限額應提高,屬核災責任制度,不屬於延役、新建、重啟、核廢料或能源組合等問題。
- AI 審核・發布認為核災賠償額度150億元不夠,應參考國際公約提高到約280億元理由:主張談的是核災賠償限額不足及提高額度,屬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而非核能在能源組合中的角色,應改歸nuclear-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