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又規定刑法的處分,這違反了一事不兩罰的基本原理」
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
認為職權行使法已有罰鍰,又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刑罰,違反一事不兩罰
吳秉叡・民主進步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通過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通過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認為職權行使法已有罰鍰、刑法又另定刑罰,違反一事不兩罰,主張忠於原意且歸類恰當。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
吳秉叡・民主進步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通過
AI 審核通過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認為職權行使法已有罰鍰、刑法又另定刑罰,違反一事不兩罰,主張忠於原意且歸類恰當。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