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院長在法定期限內補提名公平會兩位缺額委員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僅以院長職權看待。

台灣民眾黨黃國昌・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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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在強調限期補提名的法定義務,尚不足以支持院長已拖延提名、帶頭違法的指控。

  1. 原始版本認為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院長在期限內完成公平會兩位缺額委員的補提名是法律規定、不是院長的職權,並質疑院長拖延提名是帶頭違法。
  2. AI 審核・發布認為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院長在法定期限內補提名公平會兩位缺額委員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僅以院長職權看待。理由:原句是在強調限期補提名的法定義務,尚不足以支持院長已拖延提名、帶頭違法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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