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興建新的核電機組?

質疑核四屬營利投資行為,依公投法第二條不能公投

民主進步黨薛凌・民主進步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通過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通過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公投法第二條為據表示此事不能公投,前後文說明理由是核電廠屬投資與營利行為,主張相符。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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