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第十二點規定「本小組為應調閱文件需要,得赴調閱對象之所在地或相關單位查訪」,老實說本席持保留態度,因為本院職權行使法中並無相關的規定,我們也不可以去查訪人家,所以我建議第十二點刪除。」
主張應將促轉會調閱小組運作要點第十二點赴調閱對象所在地或相關單位查訪的規定刪除,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相關規定,不可以去查訪人家。
李俊俋・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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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建議刪除第十二點查訪規定並說明職權行使法無依據,主張忠實具體且屬於調查權界限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