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席將會提出修法,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當中新增藐視國會條款,針對藉故不來、迴避備詢義務的官員,或是答詢時拒絕誠實以報或無故逃避回答問題的官員,可經決議控以藐視國會之行為,列為立法院不受歡迎之人物,把這些傲慢官員轟出立法院。」
主張應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新增藐視國會條款,對藉故不來、迴避備詢義務,或答詢時拒絕誠實以報、無故逃避回答問題的官員,經決議認定為藐視國會,列為立法院不受歡迎人物並轟出立法院
陳以信・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新增藐視國會條款的對象與處理方式,主張忠於原意且歸類相符。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