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國會職權修法
2024 年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的討論,包括調查權、聽證、藐視國會、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質詢規範,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後的處理。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23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3 / 09
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1,880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以一般民眾不應因藐視國會受刑罰為前提;分歧在於修法是否已排除一般民眾。
- 官員在國會答詢不應說謊,分歧在於應以何種方式追究責任。
3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不需要另外制定藐視國會罪1 位
官員在國會說謊應負法律責任3 位
認為官員在國會說謊、答非所問或拒絕陳述卻無人負責並不合理,主張訂定藐視國會的處罰(刑罰或罰鍰),以強化立法對行政的監督;處罰形式與比例可在審議時討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處罰範圍有限且與外國相比不重1 位
認為修法的刑罰只針對虛偽陳述的官員、人民沒有刑責,要件與既有法律用語相同且有救濟途徑,並指出外國也有類似處罰,一年以下刑責相對較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這次修法的院會表決採舉手表決,公報沒有個別委員的投票紀錄,因此這裡只呈現發言。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十五條之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者得移送監察院或處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七十五條之二 就重要事項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第七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答覆詢問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者,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為下列處置: 一、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對會議主題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之一 被提名人虛偽陳述處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之一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得經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之一 被提名人虛偽陳述得經院會決議為下列處置
第二十二條 未依法回復質詢經三分之一立委贊成該部會首長解職下台
第四十八條 機關拒絕調查或虛偽陳述可決議處置
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文件時,有拒絕、拖延、隱匿提供者,或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列席、具結、作證、鑑定,或為虛偽之陳述、證言、鑑定意見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為或併為下列處置: 一、以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二、移送監察院依法辦理。 三、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處罰。 四、涉有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正當理由之認定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獲致共識時,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處理之。
第二十六條 備詢者藐視國會得經決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行政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立法院院會同意。 各部會首長、政府官員應親自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並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 前兩項應至院會或委員會備詢者,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非經原會決議取消,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之一 明定違反出席與據實答復義務者處五千至三十萬元罰鍰第四十八條 明定拒絕拖延隱匿調閱文件及機關研處報告者準用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 明定違反答詢義務得向監察院陳訴並限期決定是否調查
第二十七條之一 答詢義務人在本院院會或各委員會接受質詢或提供諮詢違反答詢義務,有下列情形者,先予以告誡,再次違反本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席或請假者。 二、接受質詢之人逾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所定期間,未以書面答復質詢,經質詢委員以書面通知後,五日內仍未答復者。 三、提供諮詢之人逾第二十八條規定期間,未以書面答復諮詢,經請求諮詢委員以書面通知後,五日內仍未答復者。 四、接受質詢之人未針對質詢事項答復、虛偽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五、提供諮詢之人虛偽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六、其他妨礙立法委員質詢、備詢職權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受處罰之人,為院會主席或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所指定之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受處罰之人,為行政院長、有關政府機關首長或有關各院秘書長。 第一項所為之處罰,不免除依其他法律應負之法律責任。 第一項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行之。答詢義務人不服監察院行政處分者,免經訴願程序,逕依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答詢義務人在立法院院會、各委員會或監察院調查程序時,主張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拒絕答復之正當理由者,應予院會主席、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質詢委員或請求諮詢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法院受理前項行政訴訟時,應通知院會主席、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質詢委員或請求諮詢委員參加訴訟。
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處理。在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政府機關研處決議案,要求各機關提供書面報告者,亦同。
第七十五條之一 院會主席、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質詢委員或請求諮詢委員得向監察院陳訴答詢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之情形,監察院應於一個月內,由監察院各委員會決定是否調查,並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 監察院調查裁罰第二十七條之一之情形,有提出糾正案者,得將答詢義務所及之參考資料併同公布。 為執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有關立法院資訊自主權條文,陳訴人、相關決定期間、受理機制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監察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第四十八條 明定拒絕調查或虛偽陳述的處置要件與程序第七十四條之一 明定妨礙調查權者處一千至十萬元罰鍰
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文件時,有拒絕、拖延、隱匿提供者,或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而拒絕列席、具結、作證、鑑定,或為虛偽之陳述、證言、鑑定意見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為或併為下列處置: 一、以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二、移送監察院依法辦理。 三、依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 四、涉有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之認定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獲致共識時,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處理之。
第七十四條之一 抗拒、規避、阻擾或妨礙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者,立法院院會得決議處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