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四十八條,機關或人員違反調閱規定的處理方式,已經非常的清楚,如果是大家違反了,那就是送監察院查核,所以大可不必再放至蔣委員的提案內容裡面,這樣只會限制、甚至是妨害整體疫苗的分配」
認為機關或人員違反調閱規定的處理方式依第四十八條送監察院查核已非常清楚,不必再納入蔣委員提案內容,以免限制甚至妨害整體疫苗分配
賴惠員・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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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確實主張依第四十八條送監察院已足夠、不必增列,且屬違反調閱規定處理方式的討論,歸類恰當。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