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國會職權修法
2024 年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的討論,包括調查權、聽證、藐視國會、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質詢規範,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後的處理。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23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5 / 09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1,880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立法院對被提名人有不同意見時,可以經過審查後投下反對票。
- 人事案應儘速完成提名與審查,避免職位長期懸缺。
所有主張(尚未分群)12 位
這個問題還沒有分出意見群組,先依立委列出全部主張。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因時間太壓縮、只有短短15分鐘質詢時間,使被提名人能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迴避重大議題,剝奪立法院進行審查及社會大眾知的機會
- 希望未來若還有機會,能重新進行第6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的審議,完備國會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程序,並代表民意監督總統對重要職務的任命。
- 質疑這次大法官人事同意期程不到一個月、短短三週過於匆促草率,不足以釐清被提名人過去審判、著作與發言反映的人權價值
- 質疑這次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的形式變成由專家學者答復審查小組委員提問,未讓被提名人有機會表述法哲學立場、司法權與憲法觀念並說服委員
- 主張應修法將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同意門檻提高為三分之二,理由是過半較容易、過三分之二不容易,如此才能提名非執政者可掌握的人選以發揮制衡作用
- 認為大法官從提名到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僅兩、三週、連一個月都不到,時程急迫將導致無法有完整的審查及讓社會各界表示意見,要求不要一再壓縮審查時程
- 認為這次4位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審查從5月31日送到立法院到6月21日共22天,對照過去2008年、2010年、2011年僅以8天即審查完畢的慣例,並沒有時間太短或違反前例的問題
- 質疑特偵組的檢察總長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做法,認為同意權的行使只有獨立機關以及憲政機構
- 質疑監察院院長產生時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過程不是很合憲
- 要求先由刑事警察局調查釐清外流電郵究竟哪一部分被變造,若證實有關被提名人將處理特定媒體的說法是變造就撤回反對,否則在疑慮澄清前不應強行表決通過。
- 主張在NCC、促轉會等具爭議的人事同意權案相關事實釐清前,不應審定議事日程草案增列並於下週二表決,應由立法院長召集協商、請當事人說明清楚後再確定議案
- 主張立法院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應採記名表決,讓選民知道每位立委是否同意每位被提名人
這次修法的院會表決採舉手表決,公報沒有個別委員的投票紀錄,因此這裡只呈現發言。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九條 明定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門檻及審查期間第二十九條之一 課予提名機關提供資料及被提名人據實陳述義務第二十九條之二 規定委員會審查前應舉行公聽會徵詢意見第三十條 明定被提名人列席說明答詢應分別為之第三十條之一 被提名人虛偽陳述得經院會決議處罰鍰第三十一條 未獲同意者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兩個月,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七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之一 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委員會之審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被提名人個人資料之使用者,視為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
第二十九條之二 委員會於擬具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表示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 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委員會於審查報告中應予斟酌,並作為該報告之附件。
第三十條 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於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準用之。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第三十條之一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得經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提名機關。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條 憲法機關人事同意權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後記名投票表決第二十九條之一 被提名人應據實完全陳述並提供資料不得隱匿虛偽第二十九條之二 委員會擬具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人士表示意見第三十條 委員會應審查被提名人資格適任性並通知其列席說明答詢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結果回覆提名機關,未獲同意應另提他人送請同意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
第二十九條之一 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第二十九條之二 委員會於擬具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表示意見。 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委員會於審查報告中應予斟酌,並作為該報告之附件。
第三十條 委員會應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轉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分開或一併列席說明與答詢。
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回覆提名機關。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送請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條 行使同意權時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後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二十九條 人事同意案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以四分之三同意通過
第二十九條 人事同意案須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始通過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