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國會職權修法
2024 年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的討論,包括調查權、聽證、藐視國會、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質詢規範,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後的處理。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23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9
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1,880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國防、外交等依法應秘密的事項在答詢時應受保護,不必一律公開。
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官員應據實答詢且不得反質詢9 位
認為質詢是立委問、官員答的問責機制,官員有答詢義務,不應插話、反質詢、故意不答或說謊,相關規範是為維護立法院的質詢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行政院長在答詢時反質詢,要求院長應在被叫到回答時再答。
- 認為陸委會主委在答詢時不斷指控、反質詢鄭天財委員的態度非常不可取,要求主委向鄭天財委員致歉
- 認為行政院長不該對在立法院質詢的委員反質詢。
- 質疑部長剛才的回應是反質詢
- 認為各機關首長在委員審查預算時應該列席報告並提供資料,不可以拒絕或拖延
- 認為行政院長到立法院是來備詢而不是來反質詢,不應公然侮辱監督行政院的國會議員。
- 認為官員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定的例外情形外都必須回答,不能以保密義務或合約中的保密條款為藉口擋絕回答
- 認為官員沒有權利進行反質詢,也沒有權利隨便答話、打岔立法委員,應尊重立委的質詢權
- 質疑國安局以涉及國際友方事務向來不評論為由拒絕會後說明,認為其正式質詢要求說明並非要求評論,不應如此回覆
尚未分群1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質詢答復的規定在實務上未被落實,被質詢人打哈哈拖過質詢時間就算了
- 要求行政院長不要一直反質詢,質詢時應聽立委把問題講完
- 反對官員在質詢時反質詢、辱罵立委,認為此風不可長
- 認為行政官員依憲法負有備詢及回應義務,保密合約的除外規定包括國會調查與法院調查,因此不能以保密為由拒絕回答疫苗採購相關質詢,否則即屬違法
- 要求部長不可以在委員會對任何委員拍桌子
- 質疑交通部長在國會答詢時反問委員有什麼方案與高見,認為這種說法離譜至極
- 要求在當次詢答中行政院長須務實清楚答復,不得有反質詢或口出惡言的行為
- 主張以開機密會議的方式提供機密資料,讓每位委員查看
- 主張依大法官第729號解釋,檢察總長除了預算案和法律案以外不必到立法院備詢
- 認為行政最高首長面對立法委員的監督質詢,應該實問實答。
- 要求行政院長為在國會殿堂辱罵國會議員,向全體國人道歉
- 要求國防部長不要反質詢
- 質疑行政院長在立法院答詢時進行反質詢,認為官員不可以反質詢
- 要求蘇院長在質詢時不要一再反質詢、迴避問題
- 要求官員不要反質詢。
- 認為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院秘書長和政務委員不被當作決策者來備詢,只有在預算審查時秘書長或許會代表行政院作為備詢對象
- 認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官員接受質詢時不能選擇如何回答,應根據委員所問的內容回答。
- 認為官員在立法院答詢時應互相尊重,知道就回答、不知道就說不知道,絕對不能反質詢。
這次修法的院會表決採舉手表決,公報沒有個別委員的投票紀錄,因此這裡只呈現發言。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五條 被質詢人非有國防外交等法定理由不得拒絕答復或虛偽陳述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亦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到會備詢人員所為答詢,準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口頭質詢應由院長或指定部會首長答復,未及者二十日內書面答復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院會與委員會備詢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行政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立法院院會同意。 各部會首長、政府官員應親自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並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 前兩項應至院會或委員會備詢者,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非經原會決議取消,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明定口頭質詢由院長或指定首長答復並限期書面補充第二十三條 明定書面質詢列入議程並由行政院限期書面答復第二十五條 明定被質詢人除四款法定事由外不得拒絕答復第二十六條 明定院長等應親自出席備詢及委員會請假須經同意第二十八條 明定預算案與決算報告質詢登記詢答方式及書面答復期限
第二十二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前項期間,質詢委員有較長期間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前項期間,質詢委員有較長期間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接受質詢或提供諮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有下列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一、避免國防、外交立即顯著之危害。 二、避免妨礙司法案件偵查、審理或作成行政罰前之準備作業。 三、涉及憲法或法律上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之事項。 四、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相關法律,應保守之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或其他秘密。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政府人員在各委員會接受質詢或提供諮詢,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準用本條時,應檢送機關首長批准之請假書,並由決定議程之召集委員書面同意。請假書應於會議前一日送交各委員會,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二小時前送交。
第二十八條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前項期間,質詢委員或請求諮詢委員有較長期間表示者,不在此限。 其他政府人員在院會或各委員會提供諮詢,準用本條之規定。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