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國會職權修法

2024 年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的討論,包括調查權、聽證、藐視國會、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質詢規範,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後的處理。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23 日 的發言

問題 06 / 09

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1,880 則主張、177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國防、外交等依法應秘密的事項在答詢時應受保護,不必一律公開。

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官員應據實答詢且不得反質詢9 位

    認為質詢是立委問、官員答的問責機制,官員有答詢義務,不應插話、反質詢、故意不答或說謊,相關規範是為維護立法院的質詢權。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尚未分群1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質詢答復的規定在實務上未被落實,被質詢人打哈哈拖過質詢時間就算了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3 年 11 月 2 日・第 10 屆
    2. 要求行政院長不要一直反質詢,質詢時應聽立委把問題講完中國國民黨鄭麗文・2023 年 10 月 13 日・第 10 屆
    3. 反對官員在質詢時反質詢、辱罵立委,認為此風不可長中國國民黨游毓蘭・2022 年 11 月 17 日・第 10 屆

    全部 1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這次修法的院會表決採舉手表決,公報沒有個別委員的投票紀錄,因此這裡只呈現發言。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十五條 被質詢人非有國防外交等法定理由不得拒絕答復或虛偽陳述時代力量黨團・2020 年 3 月 20 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亦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到會備詢人員所為答詢,準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口頭質詢應由院長或指定部會首長答復,未及者二十日內書面答復李貴敏等 25 人・2020 年 10 月 23 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二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逾期未予補正,經質詢委員書面通知五日內未針對質詢問題答復時,得不經討論,優先排入最近一次全院委員會議程審查及院會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贊成時,該未依法回復質詢之部會首長於前開院會決議通過日解職下台。

提案 1李貴敏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院會與委員會備詢陳以信等 18 人・2020 年 12 月 30 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行政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立法院院會同意。 各部會首長、政府官員應親自出席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並經該次委員會召集委員同意。 前兩項應至院會或委員會備詢者,未經同意而不出席、答詢時未據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得經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為不受歡迎人物,於該會期內非經原會決議取消,不得進入院會或該委員會。

提案 1陳以信
第二十二條 明定口頭質詢由院長或指定首長答復並限期書面補充第二十三條 明定書面質詢列入議程並由行政院限期書面答復第二十五條 明定被質詢人除四款法定事由外不得拒絕答復第二十六條 明定院長等應親自出席備詢及委員會請假須經同意第二十八條 明定預算案與決算報告質詢登記詢答方式及書面答復期限游毓蘭等 21 人・2020 年 12 月 30 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二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前項期間,質詢委員有較長期間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前項期間,質詢委員有較長期間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接受質詢或提供諮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有下列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一、避免國防、外交立即顯著之危害。 二、避免妨礙司法案件偵查、審理或作成行政罰前之準備作業。 三、涉及憲法或法律上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之事項。 四、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相關法律,應保守之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或其他秘密。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政府人員在各委員會接受質詢或提供諮詢,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準用本條時,應檢送機關首長批准之請假書,並由決定議程之召集委員書面同意。請假書應於會議前一日送交各委員會,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二小時前送交。

第二十八條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前項期間,質詢委員或請求諮詢委員有較長期間表示者,不在此限。 其他政府人員在院會或各委員會提供諮詢,準用本條之規定。

提案 1游毓蘭
第二十五條 規定答復不得反質詢或虛偽陳述,僅國防外交等得拒答江啟臣等 18 人・2021 年 10 月 22 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或就委員所詢事項虛偽陳述。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應立即予制止並要求據實答復。

提案 1江啟臣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