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國會職權修法

2024 年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的討論,包括調查權、聽證、藐視國會、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質詢規範,以及憲法法庭判決後的處理。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23 日 的發言

問題 08 / 09

這次修法的審議程序是否充分?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1,880 則主張、177 位立委。

第 10 屆還沒有整理出這個問題的主張。看全部屆期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重大法案應經專報、公聽會等公開程序,讓社會檢驗各版本內容。
  • 審議時應就條文本身逐條討論、就法案論法案。
  • 法案是否合憲或議事程序是否有重大爭議,可交由憲法法庭判斷。

    這次修法的院會表決採舉手表決,公報沒有個別委員的投票紀錄,因此這裡只呈現發言。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九條 保留條文過半時第二讀會應決議重付審查第十四條 憲法修正案表決採記名投票方式第七十條 黨團協商須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刊登公報第七十二條 協商結論異議部分須經院會討論後表決第七十四條之一 逕付二讀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處理陳明文等 22 人・2021 年 5 月 14 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針對委員會審查法案之審查意見中,如審查會決議保留條文之條文數為該法案總條文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者,即應決議重付審查。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十四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憲法修正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 前項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進行討論,經討論後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第七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記名表決,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維持原決議江啟臣等 19 人・2021 年 11 月 19 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三十四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維持原決議者,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提案 1江啟臣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