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本席已經跟其他的委員同仁提出了相關的提案,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面增訂藐視國會的相關條款,也就是如果未來無故拒絕出席,然後在委員會或院會有不據實以告情形,我們就要將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把這樣一個傲慢的官員轟出立法院」
主張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藐視國會的相關條款,未來無故拒絕出席或在委員會、院會有不據實以告情形的官員,應將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並轟出立法院
陳以信・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已明確提出增訂藐視國會條款及其適用情形與處置方式,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藐視國會問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