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我國政府對外採購疫苗的合約是屬於國際司法上的民事合約,政府就其內容對外保密是屬於私法上的民事義務,所保護的是疫苗公司的商業權益。但是當陳部長坐在立法院的機密會議中,就其職權行使的內容接受立委質詢時,這是屬於公法上的憲法義務」
認為衛福部長在立法院機密會議中就職權行使接受質詢負有公法上的憲法義務,不能以與國外疫苗廠商的私法保密義務為由拒絕向國會清楚報告疫苗採購內容
陳以信・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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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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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機密會議中接受質詢屬公法上憲法義務,優先於私法保密義務,屬於官員拒絕答復界線的討論且忠於原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