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條文是寫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製作,條文文字裡有寫,但事實上影像是真實的,只是掛名是不實的,就不是那個人,所以不能用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喔!這樣要怎麼辦?」
質疑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限於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製作的不實性影像,對未經修圖或深偽變造、只是冠上他人姓名的真實性影像無法適用。
江永昌・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忠實反映原句對條文以電腦合成為要件所造成的適用缺口之質疑,且屬於生成內容議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