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理由書,並未將它限制在公聽會」
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理由書,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並未被限制在公聽會
徐永明・時代力量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引用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理由書,主張到會備詢未被限制在公聽會,內容忠實且屬於聽證受邀對象與程序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徐永明・時代力量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引用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理由書,主張到會備詢未被限制在公聽會,內容忠實且屬於聽證受邀對象與程序的討論。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