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到第十五條之五,其實也都有相對應的規定,即立法委員可以請總統來做國情報告,我們有聽取國情報告的權限。同時也應該透過黨團協商來討論是否應該要提出發言以及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原則等等」
主張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到第十五條之五,立法委員可以請總統做國情報告、立法院有聽取的權限,且發言與否及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應透過黨團協商討論。
王婉諭・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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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支持立法院得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並應透過黨團協商討論發言安排的主張,且符合總統國情報告問題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