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立法院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擾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者,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認為依憲法第六十七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只要立法院委員會做成決議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外,都有應邀到會說明備詢之義務,因此羅瑩雪政務委員應到內政委員會說明。
李俊俋・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有原句及前後發言支持,但重點是委員會邀請官員到會的出席義務,應歸入「聽證」,而非官員到場後的答詢規範。
- 原始版本認為依憲法第六十七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只要立法院委員會做成決議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外,都有應邀到會說明備詢之義務,因此羅瑩雪政務委員應到內政委員會說明。(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
- AI 審核・發布認為依憲法第六十七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只要立法院委員會做成決議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外,都有應邀到會說明備詢之義務,因此羅瑩雪政務委員應到內政委員會說明。理由:主張有原句及前後發言支持,但重點是委員會邀請官員到會的出席義務,應歸入「聽證」,而非官員到場後的答詢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