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立法院同意權的行使應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若認為規定不完整應透過修法處理

民主進步黨李俊俋・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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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同意權應依職權行使法現行規定辦理,不完整則應修法,與主張內容一致且屬於人事同意權程序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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