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

提案將核電廠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由10年縮短為5年

聯葉津鈴・台灣團結聯盟・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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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修正後發布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該提案是關於安全監管頻率的修法主張,應歸入核安問題而非延役問題。

  1. 原始版本提案將核電廠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由10年縮短為5年(現有核電廠是否應延役?)
  2. AI 審核・退回提案將核電廠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由10年縮短為5年(現有核電廠是否應延役?)理由:原句是提案把核電廠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由10年縮短為5年,屬於核安管制法規的修法,並未對現有核電廠是否延役表達主張。
  3. AI 審核・發布提案將核電廠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由10年縮短為5年理由:原句支持縮短核電廠整體安全評估週期的提案,但內容屬於安全監管,並非核電廠延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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