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要成立調閱小組必須經過委員會的決議,決議有四大元素,大家必須要清楚,第一要有正式的提案;第二要有充分的討論;第三,要有政黨的共識;第四,要有多數的同意。」
認為要成立調閱小組必須經過委員會決議,且決議須具備正式提案、充分討論、政黨共識及多數同意四項要素
李昆澤・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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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成立調閱小組所需的委員會決議及四項要素,主張忠於原意,且屬於調閱權行使程序的規範。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