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秋堇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電廠的安全監管與核災應變應如何確保?認為若再增設委員會應優先是食品安全委員會而非核能安全委員會「應該是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或食品安全委員會,而不是什麼所謂的核能安全委員會!」

發言紀錄

  1.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四十一條,剛才沈署長答復,未來在辦法中會根據歐盟REACH制定更詳細的辦法。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說明中也提出根據歐盟REACH法規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寫了很多詳細的規定。在母法方面,劉委員建國提案條文提及幾個原則:第一是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第二是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第三是有關化學物質之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還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就是某一化學物質嗣後始被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先前因保護工商機密而不予公開之登錄資料,應予以公開。本席認為,如果明文規範這幾個原則,與沈署長計畫將來在辦法中所訂定的原則並不相衝突的話,把這幾個原則明文寫在母法中,人民看了之後是會安心的。本席再強調一次,這幾項原則如果與署長未來要定的辦法不相衝突,本席認為,留在母法中應該可以讓人民安心,因為國內民眾在RCA事件中得到的經驗實在太慘痛了。當時多虧一位學者去RCA公司做了空氣品質的學術論文報告,根據當時論文所分析出的一些化學物質,這些女工再根據該篇論文,找出新事證向法院提告。

  2. 但是,二、三十年前年輕學者的設備不是那麼精密,能夠分析出來的化學物質有限,所以,只能就當時論文所寫到的化學物質名稱進行研究,後來將那些化學物質混合,然後請大家試著去吸吸看,我戴上頭套吸了之後,連眼睛都張不開,不要說喘不喘得過氣,難過到不行,後來我把頭套拿下來講出我的感受,那些女工只幽幽的跟我講,委員,你才吸5分鐘就受不了,我們吸那種空氣已經吸十幾年了。所以,幾乎大家都得癌症,有各式各樣的癌症。本條還涉及勞工安全以及職災,甚至未來訴訟的賠償問題,我覺得在母法裡將原則寫得詳細明確,對社會及長年累月在工廠工作的勞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 袁處長紹英

    主席、各位委員。建議第一條參考劉委員建國等提案條文,文字修正如下: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特訂定本辦法。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袁處長紹英

    主席、各位委員。第三條關於奈米物質的定義,我們還是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以及立法院蘇委員所提版本,不要入母法。科技日新月異,國際上對奈米物質的定義並無一定定論,且國際仍在研發相關檢測技術,奈米對人類造成的健康風險也都在研究當中,所以,現在是在有限科技知識情況之下,實在沒辦法定義。若直接將奈米物質定義入母法,未來和國際確定定義不一樣的時候,會造成我們無法和國際接軌,我們不知道未來國際確定的定義會更鬆或更嚴。因此,我們建議第三條不要增訂奈米定義,就授權未來本法訂定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時,再將奈米物質定義納入,且適用化學物質登錄規定,這樣的話,未來才可逐步與國際管制強度進行調整。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袁處長紹英

    主席、各位委員。這兩天有歐盟官員在環保署演講,如果委員有空,我們可以直接請教他。因為林委員蒐集資料顯示歐盟已有定義及規範,前天晚上我們重複問了他3次,但他告訴我們目前尚無定論。在歐盟REACH登錄制度之下,讓廠商可以自由申報化學物質裡有沒有奈米物質。目前來講,歐盟並無對奈米物質定義,也未具體於登錄制度要求。但他提到今年底可能會提出草案,草案出來之後,會員國會再討論。所以,很可能明年、後年,歐盟REACH登錄制度下會加入奈米物質,未來我們訂定管理辦法時,應該可納入考慮。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袁處長紹英

    不是毒性化學物質,是在化學品登錄制度裡。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袁處長紹英

    對。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袁處長紹英

    跟委員報告,關於奈米物質,現在歐盟仍在討論中。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袁處長紹英

    我的意思是,訂在辦法裡比較適合。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袁處長紹英

    對,我們和歐盟同步,如果他們有納入,我們就納入子法。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袁處長紹英

    一般化學物質。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袁處長紹英

    請教委員是指哪一方面的管制?如果是食品,就是以食品暴露風險去管制,要回歸到食品衛生管理法。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袁處長紹英

    食品管的就是源頭,對人類而言,那就是源頭。最近外界一直在討論源頭的問題,以為化學原料是源頭,事實上不是,源頭應該是主管法規所要管制的東西,以食品添加來講,那就是源頭。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袁處長紹英

    所以,源頭就要管,不可以加進去指的就是源頭。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袁處長紹英

    化學品有很多用途,有工業用途、化妝品用途、動物用藥用途、藥品用途等這麼多種用途,中華民國有這麼多法規在管,那些都是源頭,管制是否准許使用。化學物質在國際上,除了歐盟的登錄制度,大家慢慢知道要登錄,每個國家包括歐盟的國家及已經實施REACH精神的國家都是登錄制度,要掌握的是量。在登錄之前,廠商必須蒐集完整的風險評估資料以及基本物理化學資料,這是廠商在未登錄之前就應該完成的工作。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袁處長紹英

    如果只說順丁烯二酸的用途,主要用於工業塗料的黏稠……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袁處長紹英

    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工廠登記管理辦法,還有工商登記辦法,去年我們曾向衛生署同仁建議,應將工商用途登記做區隔。現在可以請衛生署說明,對於當時我們提供的建議,他們是否和經濟部討論該如何區隔,做為工業用途的化學物質就做為工業用途,可以用在食品的就用在食品,也就是在工商登記時要分開。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邱主任秘書求慧

    主席、各位委員。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不論有沒有登記這個項目都沒有分工業用或食品用。如果做為工業用,可以用做膠類或油漆類,這些是合法用途,而且這些用途不會對人類造成危害性,這是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這個項目有登錄、也有生產。現在問題可能不出在工廠本身,工廠是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將東西賣給不肖廠商進行違法添加。所以,他們並沒有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的工廠登記,但在使用過程中違反個案食品管理輔導法。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邱主任秘書求慧

    應該是經濟部會有登記工廠生產項目。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邱主任秘書求慧

    對。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袁處長紹英

    去年因為塑化劑風暴我們有開會,當時陳簡任技正就有向衛生署和經濟部建議,源頭就要分清楚使用用途,因為今天歐盟官員在環保署,所以,陳技正沒有列席。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邱主任秘書求慧

    用途很廣泛,像造紙、膠類等,舉凡需要增加物品黏稠性的都可以用。若做為正常工業使用,並沒有任何毒性,但添加在食品就會造成人體危害。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邱主任秘書求慧

    目前沒有做管制,今天如果……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邱主任秘書求慧

    主席、各位委員。經過我方才查證的結果,這件事目前中辦已經在做處理,他們已完成在「089其他食品製造業」項下再新增「食品添加劑」的分項,目前已有16家廠商登錄。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邱主任秘書求慧

    廠商如果有不實登記的情形,最嚴重時可以撤銷其登記。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邱主任秘書求慧

    在工廠管理輔導法範圍內所生產與銷售的產品,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如果廠商沒有做「食品添加」的登記,依法我們可以撤銷其登記,不得從事這個項目的生產與製造。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邱主任秘書求慧

    已經完成了。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邱主任秘書求慧

    是在101年1月12日完成修正,到101年6月12日公告實施。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邱主任秘書求慧

    對。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袁處長紹英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在勞委會的資訊平台上所顯示的都是非強制性,根據勞委會統計的資料,目前總有7,900種有毒化學物質。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袁處長紹英

    將來如果修法通過,我們是採每年分級登錄。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袁處長紹英

    我們只管登錄他們的量,包括每一年製造及輸入的量。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袁處長紹英

    對。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袁處長紹英

    在目前登錄的事項裡面,我們並沒有把這部分放進去。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袁處長紹英

    這要回歸到剛才經濟部工業局的報告,因為現在並沒有訂定化學物質管理的專法,所以,當時在修法時我們有跟別的法規做個銜接。在登錄平台建制以後,每個部會都會依據其業管的法規進行管理,換句話說,他們應該會知道……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袁處長紹英

    對,沒錯。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袁處長紹英

    如果要符合歐盟REACH相關規範……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康局長照洲

    主席、各位委員。可否請委員再提示一下問題內容。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康局長照洲

    如果以登記來看,登記化工廠的話,就是在經濟部那邊。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康局長照洲

    對。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康局長照洲

    目前要看它的因果關係,因為化工廠常常把化學原料賣到食品廠……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康局長照洲

    目前是沒有,所以我們也覺得這一塊,應該要怎麼樣來加強勾稽連結;食品廠會買到兩類的化學原料,一類是用在食品裡面,另一類可能是清潔或其他用途,而不是直接用在食品方面,所以這兩類應該有所區分。一時要將化工原料賣到食品廠,這中間要如何區分,屬於技術上的問題。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邱主任秘書求慧

    主席、各位委員。他不一定是直接賣給食品加工廠,其實很多是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賣給食品加工業者,甚至不是食品加工業者,而是沒有工廠登記的這些業者。這過程中,牽涉到的問題,就像局長剛剛舉的香菸例子,他把香菸賣給了18歲以下的人,這部分就要苛責於他,這個過程中,變成要對香菸業者做控管,因為化學物質太多,無法每一項去控管,而食品衛生管理法就必須苛責這些蓄意要去賣的人。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邱主任秘書求慧

    如果能夠證明製造商是蓄意販賣。這部分不曉得局長的看法如何?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邱主任秘書求慧

    要看甲所生產的東西有沒有登記,但就他是不是蓄意賣給食品加工廠這部分,依據……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邱主任秘書求慧

    如果他不知道,那就很難加以課責;但如果他知道,他就應該有法律責任。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康局長照洲

    這是經銷商、製造商的化工原料,怎麼會是衛生署的事情?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邱主任秘書求慧

    我們是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做管制,如果所生產的東西和販賣的東西有一致性,我們對這部分比較沒有處罰的立場和依據;如果是違反相關的法規,比如違法食品衛生管理法,這個不得添加的行為,如果他是共犯的話,就應該依據那個法做裁罰。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邱主任秘書求慧

    經銷商或是做食品添加的這個廠商,或是化工工廠也是共犯,那麼這些都是裁罰的對象。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康局長照洲

    如果檢調單位已經查出,認定這是共犯結構,當然要給予處分,他是故意把這個東西用於食品類,這當然沒有問題,劉委員講的也沒有錯。今天的問題是,如果一件一件抓,當然是抓不勝抓,所以一定要有制度,化工原料要流入食品廠之前一定要做規範,我們剛才提的一直是這樣,而不是說已經認定有罪,那當然是要給予處分。我們一直強調,如果前面的制度不做好,今天有上萬種、數十萬種的東西,任何一種東西都有可能流入,這會造成很大的恐慌。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康局長照洲

    我們不是很清楚食品製造的工藝,但是照王老師的講法,它確實比較便宜,效果也比我們原來核准的21項來得好,所以他想發展這樣的技術,不過這是另外一件事。現在已經不核准使用,所以不論有毒與否,這不是問題,因為這是違法的行為,我們一定要抓。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分兩個層次來看這個問題。第一,不在食管法公告範圍內,一旦添加到食品裡面,就依照食管法處罰,而且給予重罰。第二,過去對於化工廠把原料販售給食品廠是沒有任何規範,剛才邱主秘講到工廠管理輔導法,我覺得這個太弱了,經濟部應該要研究,我覺得要雙頭管理才能達到效果,單靠衛生署可能還不夠,如果經濟部沒有去約束化工廠,他們還會偷偷把這些工業用的東西賣給食品廠。這部分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很明確的法源來加以裁罰,從塑化劑到此次的毒澱粉,經濟部應該要修法,你們要好好去研究,對於把工業用的東西賣給食品廠作為原料的行為,你們要修法並定出罰則,我覺得雙管齊下才能解決劉委員所問由誰來管的問題,兩邊要同時管,如此管制效果才會強。謝謝。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田委員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反正吃什麼都有問題,所以也不用擔心12點該吃午餐了。本席有位宜蘭的朋友,他非常冤枉,他是販賣化工材料。有一位原住民喝了假酒出事情,好像還有人過世,後來源頭追到本席的這位朋友,原來有人向他買了甲醇去做假酒,而他完全不知道,他平常是賣實驗材料給學校,是個非常殷實的年輕人,後來他被判刑,關了好幾年。本席所要講的是,我們的國家是這樣,連不知情賣甲醇給別人做成假酒都被關好幾年。剛才劉建國委員一直問該向誰課責,我們之前經過塑化劑這麼慘痛的教訓!台灣少子化問題那麼嚴重,本席一直覺得不對勁,我知道有多少人想生卻生不出來,台灣少子化是全世界最嚴重的,我覺得這應該有什麼因素。

  105. 我們剛才講,甲把工業用的東西賣給乙,乙賣給丙,丙再賣給食品業者,於是就流入食品業裡面,請問丙有沒有通報責任?他知道有食品業的人來向他買工業用的東西,這需要通報嗎?不然我們哪有辦法追蹤?一定是等出了事情之後,才會開始啟動追蹤的機制。請問局長,我們在塑化劑事件過後有沒有建立通報的機制?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康局長照洲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沒有。

  108. 田委員秋堇

    我們的工業局、經濟部管化工原料,衛生署管食品,問題是不能進入食品的化工原料開始進入食品界的時候,難道我們只能顧自己的性命,對於食品業的老闆或是根本沒有登記的地下工廠,我們只能祈禱這些做食品的人不會把化工原料放進去,是這樣嗎?那我們下午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有什麼用呢?

  109. 康局長照洲

    對於田委員這個問題,以我們的想法應該是要三管齊下。

  110. 田委員秋堇

    哪「三管」?中間這個最重要的環節就沒有人管啊!

  111. 康局長照洲

    這是其中一個環節。所謂「三管」,就是販賣行為、流向和課以責任。以藥事法為例,藥商不能隨意販賣任何的……

  112. 田委員秋堇

    本席想請教局長,我的朋友把甲醇賣給一個人,他以為這個人買去是要做工業用,結果是拿去做假酒害人,我的朋友被抓去關,所以我們應該要有法律吧,不然法官憑什麼這樣判?

  113. 康局長照洲

    可能要由法官來認定這個行為,我們剛才一直講「現行」,如果檢調查出確實有共犯行為時……

  114. 田委員秋堇

    可是我的朋友根本沒有共犯行為,他平常是把東西賣給學校做實驗啊!

  115. 康局長照洲

    經銷商是賣者,一定也要賦予制度上……

  116. 田委員秋堇

    我覺得通報非常重要,我們找了半天、問了半天,當工業用化工原料進入食品工廠,一定要有通報機制,如果沒有通報機制,一定就會變成出了問題才往後追,然後就會有人質問:為什麼已經有人告訴你們,你們要過一、兩個月才敢對社會公布?那是因為你們還在抓人啊!找了一、兩個月,還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117. 康局長照洲

    感謝環保署,當初爆發塑化劑事件時,環保署立刻把塑化劑列入毒物化學管理之列,之所以當時會建立「食品負面履歷」,也就是在系統已經可以勾稽的時候,毒化物落入食品廠的時候,訊號是可以被接收到的。

  118. 田委員秋堇

    順丁烯二酸和順丁烯二酐呢?是有人說它不夠毒嗎?一定要出了事情才會進入這個食品雲裡面嗎?

  119. 康局長照洲

    也不是這樣子,所以我剛才說要三管齊下,首先衛生署這邊要做好把關;第二是原料供應商和製造商要能夠做到勾稽,要賦予這樣的責任;第三是環保署也可以研議在毒管法的範圍……

  120. 田委員秋堇

    請容本席打斷局長的說明。主席,我們下午要審查食管法,我覺得要這樣做,即所有工業用的化工原料只要進入食品工廠裡面,都要像REACH一樣做到上網公告,販賣的廠商也要公告,什麼時候賣出什麼東西到哪個食品工廠,這些都要在網路上公布,而且要像生產履歷一樣做追蹤,不然到後來都不知道吃了多少工業用的東西到肚子裡面,出了事情都無從追蹤,連受害者都無從追蹤!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康局長照洲

    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已經在推國民營養法,是不是在這個法裡面專注於食品衛生管理的部分?而且,食品營養的部分也散在其他的地方和國民營養法。因此,這一條是否能夠維持原案,不用設專章?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康局長照洲

    主席、各位委員。綜觀我們的修正版本和委員的修正版本,其實差異不大。王育敏委員所提的跟江委員所提的,只是所在的款項不同,一個是在第四款,一個是在第十款,而蘇委員所提的,也是在第十款。蘇委員所提的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我想,這樣的敘述在執行面上或許是比較可行的。江委員提到的「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下列種類:一、化學工業原料。」這一個可能在認定上會有一些困擾。其實這一項已經包含在第一項第十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裡面了。所以,我們希望,照我們原來的條文,加上蘇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的第十款。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委員。我看到這個部分蘇委員後來提出來的版本,特別加上「情節重大」,這個部分跟本席原本提出來的條款,在意義上是不太一樣的。我認為,我提出來的部分是比較嚴格的。也就是說,如果你今天添加了這個物品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的食品添加物,你就違法了,不用情節重大。你今天加上「情節重大者」,請問,什麼才叫情節重大者?以這次爆發的順丁烯二酸毒澱粉事件來講,一開始我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有沒有覺得它情節重大?答案是「沒有」,因為查出的噸數很少,覺得只是少數個案;有沒有覺得波及的範圍那麼廣?也沒有。我記得,我在委員會討論時即表示高度懷疑,當時我說,有問題的絕對不會只有檢驗出來的粉圓、芋圓等等。大家可以把錄影帶調出來看,當時我就直指肉圓、水晶餃或許也有問題,因為它們特性就是Q彈。它影響的範圍是這麼廣,可是當時衛生署說,它的毒性沒那麼高。所以,「情節重大者」要如何認定?本席認為,如果真要斷絕不肖業者任意添加不合法的添加物,這個條款就不應該加上「情節重大者」這幾個字,「情節重大者」非常難認定啊!它的毒性低,你覺得它情節重不重大?事實上,我們今天要禁止的是什麼?只要這個物質不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食品添加物,就一點都不准添加到食物裡面來,不准就是不准。所以我覺得,我的版本跟蘇委員所提版本的差異點就在這邊,我的版本其實是相對嚴格的。若加上「情節重大者」幾個字,到時候主管機關要怎麼認定?以這次的毒澱粉事件來看,一開始你們有沒有覺得它情節重大?答案絕對是「沒有」。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康局長照洲

    主席、各位委員。有。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康局長照洲

    跟委員解釋一下。這個「非食品級化學工業原料」,原則上是可行的。我現在再解釋一下,我們在做食品的時候,中間可能會用到一些所謂「有機溶媒」的萃取。而這些有機溶媒,我們規範的是最後它的殘留量。所以,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在……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康局長照洲

    這個部分沒有問題。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康局長照洲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剛才談的是化工原料那個部分……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康局長照洲

    沒有,我們剛才是說化工原料的部分。我現在解釋一下,我們同意這樣一個方向,但是這個文字要怎麼寫?第一、我們在第十八條裡面就有一個「食品添加等等」,也就是說,規範未經核准不得再使用。這會有幾個狀況,第一、我們食品添加物的申請,事實上,是由業者主動申請。也許有一個食品添加物在國外可使用,在國內不能使用,今天他把在美國買的這包食品添加物,用在黃色色素2號,但是因為他在國內沒有用,所以沒有申請,我們就沒有核准,這個拿進來的時候,就面臨到可能拿幾包就違法。第二、這是一個案例,也就是說,同樣的甜味劑,我們是用在瓜子,其他國家可能是用在花生,這些產品我們沒有核准它使用在花生,只核准它用在瓜子,但其實是一樣的。這種狀況之下,就有一些不同的情節,這跟目前的情節是不太一樣的。所以,如何區分這樣的狀況?我們只是說,目前是不是有辦法區分這樣的狀況?這個東西不是說不能用,而是目前國外在使用,我們沒有用,而在產品的流通……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康局長照洲

    是。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康局長照洲

    對,一定是個案申請。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康局長照洲

    我剛剛的意思是說,如果這邊寫一個「情節重大」,就可以把它區分,像我剛才提到的,其實這個添加物在國外許可,而在國內尚未許可,這會有一個時間上的落差。另外一個是,我們常常會核准在某一個產品,而沒有在另一個產品,這樣子的落差,事實上,在整個食品的流通上面,這種情節跟我們現在碰到的「全世界都沒有用,卻故意加進去」這種情節,是兩個情節。我們只是說,是否可以加以區分?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康局長照洲

    我講的意思是,在第十五條與第十八條其實是有一個層次感的。如果大家認為有些情節事實上若是太寬,比如說,第…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田秋堇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田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我們食品業者要去買添加物,那個添加物是不是應該要有食品添加物許可?

  2. 田秋堇

    第十五條的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其中蘇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款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我認為,裡面的「情節重大者」數字可以先拿掉,因為既然食品業者去買食品添加物,都要有食品添加物許可,沒有許可就不可以把它放在食品裡面。局長,你剛才說,你擔心的是有些國外許可的食品添加物,它臨時進口,然後,因為還沒有到衛生署申請這個食品添加物,它就不能放,不能放又如何?食品的添加物是什麼?是添加來騙我們消費者的嘴巴的,為了讓食品更好看、更好吃、更不自然而已!所以,不需要這麼方便吧?國外可以的,我們國內不一樣。因為每個種族的基因不同,我們容易生病的狀況不一樣,國外可以的,我們不一定可以啊!所以我覺得,國外許可的,到了台灣,還是要拿到我們台灣的食品添加物許可,才可以放進我們的食品裡面嘛!尤其,我們這樣不斷、不斷地出問題,我們的食品公信力不但在國內破功,在國外更是破產,在我們台灣食品的安全性破產的狀況之下,你把規範弄得最嚴格,就是添加物沒有拿到我們的食品添加物許可者,不得將該添加物加入食品當中。這樣才有辦法讓我們的人民真正安心啊!所以,不需要「情節重大者」這幾個字。

  3. 田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我幾年前擔任立委開始,就一直是參加本委員會。當時就有衛生署私下告訴我,日本政府非常重視食品安全、消費者的安全。為此,他們在首相之下成立一個特別的委員會,由首相擔任召集人,委員都是部長級者擔任,因為食品的安全包括從主管生產的農委會、管製作的工業局、最後是主管進入人體後食用安全的衛生署都有相關,所以,這個議題一定是跨部會。現在我們要在跨部會成立一個這樣的委員會已經是不可得了,所以就退而求其次,我要求在食管法內成立一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行使的委員會,由15位專業人士組成,最重要的是為了保障國民知的權利,根據科學證據的原則、事先預防的原則及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的評估。有些食品安全的學者告訴本席,他們非常痛苦,因為他們看到很多的問題,但是所發現的問題都無法即時進到我們的行政體系得以改正或事先預防。所以,如果能夠成立這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事實上,我們的食品界與學術界之間是滿密切的,食品界有什麼問題,學術界事實上多少都會知道,而不會像塑化劑被用了十幾年、幾乎是業界公開的秘密了,結果我們都不知道,還傻傻地持續一直在吃,連我都吃到了,我是一個對食品安全要求非常嚴格的人,連我和我的小孩都吃到了,現在回想起來都跑不掉了,在他們回家的路上,就是我們宜蘭中山國小學生常去吃的那家路邊攤,說不定也跑不掉。

  4. 田秋堇

    所以,你認為應該在哪一條裡面規範?

  5. 田秋堇

    局長,還有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原本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在行政院之下,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主委,組改之後,它變成只是一個消保處而已,層級還降低了。所以,我認為我們應該設一個行政院任命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

  6. 田秋堇

    如果說不是由行政院任命,就由未來的部長來任命,然後,在第五條中規範,你同意嗎?

  7. 田秋堇

    所以,原則上你同意、接受?

  8. 田秋堇

    好,主席,本席建議這一條保留,我來跟衛生署討論一下。

  9. 田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科技部的下面本來有一個核安署,現在核安署成為核安委員會,這是行政院送進來的組織法草案裡面沒有的。大家都說我們現在還有核電廠,所以原能會不可以降級,但是只要原能會繼續跟台電拿錢,每年拿七、八億,那它放在科技部下面或成為獨立單位都一樣,都沒有辦法監督台電,所以老實講,我覺得核安署應該回到科技部,不然科技部下面完全是空的,只剩下科學園區管理局。

  10. 田秋堇

    我們現在發現和全民健康、生命攸關的問題,所以我覺得,如果有空間可以再多一個委員會的話,應該是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或食品安全委員會,而不是什麼所謂的核能安全委員會!這是我的看法。

  11. 田秋堇

    其次,如果沒有辦法成為委員會,不得已要放在衛生福利部下面,名稱改為諮詢委員會也沒有關係,但我還是覺得,這是全國關心人民健康的食品安全專家的建議,他們還是希望能夠直屬行政院,就像日本一樣。

  12. 田秋堇

    因為主席剛剛已經裁示本條保留,所以我們還是等一下再好好協調。

  13. 田秋堇

    他們這個委員會直屬於首相。

  14. 田秋堇

    (在席位上)未經許可添加物要不要放進去?

  15. 田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未經許可就不是食品添加物。

  16. 田秋堇

    應該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非「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基本上,食品添加物就是沒有問題啦!就因為它不是食品級的,所以第十款應該是修正為「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是拿掉「食品」兩字。

  17. 田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什麼我的版本裡要把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公布在容器或包裝上?就是因為現在不用公布,只需要公布負責廠商。曾經有退休的衛生署官員跟我講,他以前在衛生署多麼痛苦,遇到有問題的食品,結果他找到的負責廠商是一些人頭公司,有的是流浪漢,甚至是通緝犯,他們身上背了很多犯罪紀錄,不怕再多一條罪。食品業有人已經發展出這種避險模式,因此,只公布負責廠商根本沒有用,當然還是有那種很負責的廠商,這個我也知道。關於製造廠商,蔡委員錦隆說代工廠的資訊在同業間是商業機密,強制業者進行標示會折損臺灣食品產業的競爭力,造成業者的困擾;如果代工製造廠商的資訊是機密,那你可以用密碼,至少查得到,也不會說出了事情你們衛生署還要花很多時間去查證,像人家國外都查出來有問題了,結果你們回頭去找到底是哪一個出問題,就這樣你推給我、我推給你!然後他說這是製造廠商出問題,我是負責廠商。

  18. 田秋堇

    所以你要逼問製造廠商是誰,還要花好一陣子的時間,強制他要來你這邊登記!你就把它放在食品標示上,你可以用代碼,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是不可以什麼都沒有!結果連你們衛生署都不知道他的製造廠商是誰,有的根本是地下工廠嘛!你覺得怎麼樣?我覺得製造廠商的資訊一定要放上去。

  19. 田秋堇

    那個複方你同意了?

  20. 田秋堇

    但是現在沒有吧?

  21. 田秋堇

    你們有去處罰嗎?

  22. 田秋堇

    複方全部都標示出來沒有問題嗎?因為之前我們質詢時,你們都說,複方標示如果要全部都標示出來會有什麼困難。

  23. 田秋堇

    這牽涉到複方的查驗登記,你們現在是講這個複方是用單方的方式,例如混合了3種或4種成分,只把成分標出來而已。那天吳家誠教授來這邊作證,他就說不同的比例會對身體健康造成不同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就算是3種單方混在一起,這3種不同的比例也會產生不同的化學物質,會對身體造成不同的影響。這個都需要查驗登記,那時候你們就認為,這會給廠商帶來滿多的困擾,我們認為現在智慧型手機非常方便,廠商要來你們這邊登記,而且你們要去查這個東西對消費者健康的影響是什麼,然後用那個代碼來處理,譬如,你有20萬種複方,就登記在你們衛生署這邊,如果我要看某個品項是第幾號複方,我用手機一查,就知道這是用哪幾種、以多少比例加起來的,不要說連吳家誠老師這種專家,去買東西時都搞不清楚裡面是什麼東西!

  24. 田秋堇

    我的意思是說連比例都要出來,你們願意接受連比例都標出來嗎?你們的版本是「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示」,你們只分別標示這些單方而已嘛。

  25. 田秋堇

    所以你們這20萬件複方有查驗登記嗎?

  26. 田秋堇

    你們要分幾年把它做完?還是立刻就要全部都……

  27. 田秋堇

    都是複方嗎?

  28. 田秋堇

    你們的版本裡面哪裡有強制?

  29. 田秋堇

    沒有啊!

  30. 田秋堇

    查驗登錄!我講的是查驗登錄耶!

  31. 田秋堇

    查驗跟登記一併!因為我們……

  32. 田秋堇

    對不起打斷局長的話,我們從民國89年9月28日做了那個公告之後,我們累積到現在,大概有十七類二十幾萬件的複方是沒有查驗登記的咧!

  33. 田秋堇

    這樣有什麼不好?

  34. 田秋堇

    這對資訊透明很棒啊!

  35. 田秋堇

    你覺得對廠商很麻煩是不是?

  36. 田秋堇

    我跟你講,現在智慧手機一按什麼都出來,連在超市賣菜,我要那個生產履歷,用手機都可以弄出來了,你在怕什麼?

  37. 田秋堇

    他們3個混在一起就不一定安全啊!

  38. 田秋堇

    氫跟氧2個都是氣體,但2個混在一起就變成液體啊!

  39. 田秋堇

    對啊,所以要重新查驗登記啊。

  40. 田秋堇

    這是你們管理的問題,我的意思是,你現在講的是3個不同的東西,對不對?3個不同的東西……

  41. 田秋堇

    對不起!主席,我剛剛為什麼聽說今天晚上7點要針對食管法開記者會?我們明天還有1天要討論啊!

  42. 田秋堇

    沒有、不是喔!那大概訊息錯誤。

  43. 田秋堇

    局長,你現在跟我討論你的管理了!

  44. 田秋堇

    我在跟你談食品你怎麼跑過去跟我談藥?

  45. 田秋堇

    藥也不可以隨便亂混合啊!所以必須有藥劑師嘛。

  46. 田秋堇

    我們現在談的是添加物,添加物……

  47. 田秋堇

    局長,對不起!打斷你的話,我們現在談的是添加物,添加物是……

  48. 田秋堇

    添加物是在騙我們消費者、哄我們把錢掏出來的東西,我覺得添加物的管理是越嚴格越好。如果真的做了以後有你剛剛講的那個問題,你可以在你的管理辦法裡面規範,我的意思是,包括王委員育敏講的,複方連百分比都要標示出來,我們講查驗登記。就是因為今天出了這麼多的問題,人民根本搞不清楚我們吃了什麼,或者像吳家誠教授的經驗,他去買東西也不知道裡面到底是混合了什麼添加物,他也搞不清楚,今天是連這個……

  49. 田秋堇

    這個我不反對,但是我的意思是,你……

  50. 田秋堇

    你的百分比要出來,而且那些混合出來的東西都要經過安全上的查驗。

  51. 田秋堇

    如果已經有1家做過查驗了,而且是一模一樣的比例,當然其他可以免啊!但是這個東西就是……

  52. 田秋堇

    局長,我剛剛已經跟你講了,我們現在在修的這個母法,我要求在我們的產品上面,我要知道它到底是怎麼混合、多少添加物、是多少的比例、它對人體的影響,這樣後面就有人在幫我把關,所以你可以訂管理辦法,我並不要求已經化驗過而且比例一模一樣的東西,每一家都要去重新化驗,如果是這樣,那是你的管理規定有問題嘛。因為那樣子很麻煩,所以你就大開放,只要登記單方就好了,所以89年9月28日才會做那個公告,你們所有的複方都不用查驗登記啊!

  53. 田秋堇

    因為剛剛林委員淑芬已經要發言了……

  54. 田秋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剛才我已經問清楚了,今天晚上馬英九總統要召開國際記者會,並在記者會中說希望立法院對不肖業者要加重刑責。如果這是事實,我覺得非常可惡,為什麼呢?馬總統剛上任不久,我們就發生中國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接著又發生塑化劑事件,現在則是發生順丁烯二酸的毒澱粉事件,所以我們台灣人對化學物質的專業知識愈來愈多!照說總統在第一年執政時就可以趕快處理好這個問題,可是不然。今天我們每個委員才只有幾個助理而已,這個問題已經弄到關心的學者專家聚集起來,自動送出版本來我們立法院,拜託我們立委提出,結果大家在那邊擔心得半死,可是總統竟然說希望立法院趕快加重不肖業者的刑責。這樣把責任推給立法院,不是天地顛倒了嗎?怎麼可以這樣?

  55. 田秋堇

    還有一點,我希望總統自己想一想,行政院下面原本有一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而且這個委員會每一屆一定是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主委,可是行政院組改之後,現在這個委員會變成行政院下面的一個消保處,試問區區一個處長哪裡管得動其他部會?這才是總統要跟行政院長儘快討論的事情。本週五行政院組織法有可能被拉下來重新協商,所以我覺得總統要趕快去和江院長討論,而不是召開國際記者會卸責給我們立法委員!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田秋堇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