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權力是自己爭取來的,立法院應藉一次又一次的個案確定國會調查權與國會尊嚴,否則就是自侮而後人侮。「其實權力是自己爭取來的,如果我們不能藉一次又一次的個案來確定國會調查權、確定國會的尊嚴,那麼,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只要確立屬於國會調查權、立法監督行政的一部分就沒有不能做的,而此次針對的是法務部行政調查而非司法調查,行政受立法監督是憲法上毫無疑義的制衡原理。「只要我們確立這是國會調查權的一部分,只要我們確定這是立法監督行政的一部分,那麼有什麼不能做?今天我們所做的是針對行政調查的部分而非司法調查,既然法務部做的是行政調查,行政受立法監督原本就是憲法上毫無疑義的監督制衡原理」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既然憲法明定行政應受立法監督,光依憲法本文就足以邀請相關人員來備詢,根本不需要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且該號解釋是針對參謀總長而非檢察總長。「如果憲法明定行政應受立法的監督,那麼光依憲法的本文就足以邀請他們來此備詢,根本不需要動用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第四六一號解釋是針對參謀總長,而不是針對檢察總長。」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質疑檢協會主張未來仍不許檢察總長就個案到立法院備詢的邏輯,指出若該理論成立,則先前黃世銘檢察總長到立法院備詢並載入文書的言論依其標準也屬違憲而不對。「檢協會如果還要講未來還是不許檢察總長就個案來此備詢,那是不是表示之前黃世銘總長備詢的是他「假會」,是他逾越分際了?如果檢協會這樣的理論可以成立,這樣的邏輯可以成立,那麼之前黃檢察總長在這裡備詢講了這麼多,且已經載入文書的部分,以他們認定的標準來看也是違憲的,也是不對的?」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志鵬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詢問的是,我們發文給他們,邀請他們來備詢,他們是什麼時候請假的?剛才我私下問過主席,主席說請假的文書是今天早上才遞過來,上星期就發了開會通知,他們的理由是要主持會議、要開庭,事實上這些是事先都知道的,為什麼要到今天才提出請假?這就和上星期一樣,上星期的會議是呂召委排定的,他們也是開會當天才說要請假,當天才拗出一個大法官會議第四六一號解釋,如果第四六一號真的是護身符,真的是如檢協會所說的是不容挑戰的,怎麼會到當天臨時才排出來呢?剛才廖正井一副很害怕的樣子說:「檢協會向我們開戰了。」不管是廖正井委員或者是賴士葆委員也好,為什麼今天縮回去了?是因為檢協會的抗議,所以才縮回去嗎?我看你們上星期還滿勇、滿衝的,或者是因為馬英九的指示,你們才縮回去的?我真的要奉勸國民黨立委,今天絕對不是黨派之爭,今天我們不是要爭一時,而是要爭千秋。不論就國會的調查權或監察院重疊的部分來講,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其實權力是自己爭取來的,如果我們不能藉一次又一次的個案來確定國會調查權、確定國會的尊嚴,那麼,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如果我們站得住腳,為什麼要像廖委員剛才所說的,檢協會向我們開戰,我們要緊張?這樣不是我們自己內亂嗎?

  2. 上星期感覺上是大家同仇敵慨,不管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不來,大家都一致譴責,這星期都縮回去了,這樣首鼠兩端會被人看破手腳,會讓人家知道立法院自己內亂,自己該有的權力不主張,該確立的楷模、該確立的範例,卻不確立。英國有句話說

    「英國國會除了讓男人生小孩以外,什麼事都可以做。」依此推之,只要我們確立這是國會調查權的一部分,只要我們確定這是立法監督行政的一部分,那麼有什麼不能做?今天我們所做的是針對行政調查的部分而非司法調查,既然法務部做的是行政調查,行政受立法監督原本就是憲法上毫無疑義的監督制衡原理,那麼有什麼行政調查的事務官員可以豁免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的解釋?大法官會議釋字的解釋,旨在補充憲法的不足,如果憲法明定行政應受立法的監督,那麼光依憲法的本文就足以邀請他們來此備詢,根本不需要動用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第四六一號解釋是針對參謀總長,而不是針對檢察總長。檢協會如果還要講未來還是不許檢察總長就個案來此備詢,那是不是表示之前黃世銘總長備詢的是他「假會」,是他逾越分際了?如果檢協會這樣的理論可以成立,這樣的邏輯可以成立,那麼之前黃檢察總長在這裡備詢講了這麼多,且已經載入文書的部分,以他們認定的標準來看也是違憲的,也是不對的?黃檢察總長,你又被檢協會擺了一道,因為檢協會認為你來這裡、講的這些話全部都是違憲的,雖然我們認為那其實是你要拖馬英九下台的自白。請檢協會弄清楚自己的邏輯,請黃檢察總長就這個部分說清楚、講明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高志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