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憲法明定行政應受立法的監督,那麼光依憲法的本文就足以邀請他們來此備詢,根本不需要動用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第四六一號解釋是針對參謀總長,而不是針對檢察總長。」
認為既然憲法明定行政應受立法監督,光依憲法本文就足以邀請相關人員來備詢,根本不需要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且該號解釋是針對參謀總長而非檢察總長。
高志鵬・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談的是憑憲法監督關係即可要求官員到場備詢及四六一號解釋的適用對象,屬於出席義務與受邀對象,應歸入聽證題而非調查權題。
- 原始版本認為既然憲法明定行政應受立法監督,光依憲法本文就足以邀請相關人員來備詢,根本不需要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且該號解釋是針對參謀總長而非檢察總長。(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
- AI 審核・發布認為既然憲法明定行政應受立法監督,光依憲法本文就足以邀請相關人員來備詢,根本不需要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且該號解釋是針對參謀總長而非檢察總長。理由:主張談的是憑憲法監督關係即可要求官員到場備詢及四六一號解釋的適用對象,屬於出席義務與受邀對象,應歸入聽證題而非調查權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