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於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8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賴委員士葆

    主席、各位同仁。我剛才很認真聆聽前面好幾位委員所提為什麼要退回的意見,其實他們講的理由正是立法委員要行使職權的地方。前面幾位委員說這個不好,那個不好,這個不對,那個不對,那我們就審查然後把條文槓掉。剛才李委員也這樣講。我們不要閹割自己的權力,我們要拿來好好的審查。台灣現在處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是不是少一點政治,多一點經濟?在核四幾乎確定停工之後,台灣還有什麼亮點吸引人家?外資不要來投資了,因為他們發現我們的反對黨這麼兇而且逐步進逼,執政黨則是一直讓,全部都不用玩了。請問各位,自由經濟示範區中的市場開放及法規鬆綁,何過之有?大方向有什麼不對?細節上有這個不好或那個不好的問題的話,我們來修改就好了。我們希望反對的委員以蒼生為念,把台灣放在心裡,台灣只有一個,不要把它搞倒,現在看起來已經半條命了。我們的公權力這樣的不彰,國會議員要來立法院開會還受到限制,造成這麼大的心理障礙,明天還要行使對檢察總長的同意權,有林林總總的事情。我要講的重點就是我具體主張這個案子趕快付諸審查,立委們有任何高見就好好行使我們的職權,該刪的刪,該改的就改,該退的就退。這是我個人的一點主張,請各位指教,謝謝。

  2. 主席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3. 羅委員明才

    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台灣的經濟發展真的是在重要的關口,在每天看到社會那麼混亂的情況下,所有朝野黨派是不是該用心思考一下,台灣未來的10年或20年應該怎麼走?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議題上,我們看到上海的例子,他們有很多的經濟措施是先試先行,所以大家不要有太多政黨色彩、對立或藍綠思維,只要是對老百姓好的,我們就試試看並往前走一步。不然在這個地方原地踏步,每天都空轉,外面還圍那麼多人,連立委來開會都沒有得到充分的自由跟尊重,坦白講,這樣的民主是很悲哀的。是不是朝野放下彼此的成見,仔細看看台灣應該怎麼跨出去並跟新加坡及香港學習,思考怎麼樣在世界變動的時候,能讓台灣可以立足在這個地方往下扎根,向上開花結果,至少讓台灣的經濟撈點好處?對於像是稅、開放空間或個人資料隱私的問題等很多措施,許多人都還是覺得台灣比較有保障,因為我們是民主的國度。現在在全世界流竄的所有大陸資金大概超過8,000億美元,其實大家都很想把錢放在某個地方,我覺得最好的就是把台灣變成非常自由的地方,讓資金parking在這邊,他也覺得很安全,而且全世界的錢都來了以後,台灣會變得更安全。請大家多思考一下,能做的我們就趕快做,真的不能做的我們再送朝野協商,總是要往前進一點。謝謝。

  4. 主席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5. 楊委員瓊瓔

    主席、各位同仁。我非常希望大家能夠趕快繼續開會,立法院走到現在,坦白講不分藍綠大家都很難過。在一個民主國家的議會,議事應該是不斷充分討論而且激辯而擦出火花,這是民主的過程而且是民眾所希望的。我非常感謝黃昭順委員以及林岱樺委員。回顧過往,自經區的案子是102年12月26日送到立法院,然後在第4會期第17次院會交付下來,並於103年1月3日送到本委員會,過了中間過年休息的時間之後,立即安排在3月6日詢答一整天,而且答詢完畢。在詢答的過程當中,讓我覺得民主的過程就是討論。此外,大家在詢答過程中發覺,我們還有很多需要充分了解,所以朝野協商後決議舉辦5場公聽會。這5場公聽會由林岱樺委員安排2場,由黃昭順委員安排3場,由兩位召委互相分工,因此經濟委員會於3月31日召開第一場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公聽會;4月2日舉辦第二場;4月3日舉辦第三場;4月10日舉辦第四場;4月14日舉辦第五場,在這五場公聽會中,我們邀請各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討論,這正是民主的展現。此外,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本席要感謝經濟委員會的幕僚人員以非常快的速度,連夜趕工在時間內完成公聽會報告。他們為何要這麼做?主要希望臺灣經濟能夠與世界接軌。

  6. 誠如方才羅明才委員所言,全世界的市場不只是侷限中國大陸,本席非常認同羅委員的意見。根據報導所載,中國將上海自貿區的成功經驗複製到其他各省份,所以我們必須思考臺灣應該如何與世界接軌。我相信朝野同仁都同意儘速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案,我們會一條一條地進行逐條審查,也相信全國民眾都在關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能儘速通過。站在立法委員的立場,我們要好好地討論、嚴格地把關,這是目前我們能夠做的事情。

  7. 坦白說,看到立法院周邊警察如此辛苦的執勤,我感到非常的難過。早在25年前我與陳明文委員、邱議瑩委員的父親邱茂男先生當選省議員迄今,我從未見過開會的議場周邊要動用這麼多的警察,真不知這個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我相信沒有經濟就無法建立民主國家,相信大家都是最有智慧之人,我希望委員同仁能夠冷靜的討論「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我也相信主席非常的英明,無論我們花費多少的時間,大家應該會同意立即進入逐條討論,這正是全國民眾的心聲。因此,本席具體建議主席,儘速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讓我們一條一條地進行實質討論。以上建言。謝謝。

  8. 主席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9. 陳委員其邁

    主席、各位同仁。在租稅法律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租稅法律主義,當政府增加或減免人民稅負時,均須以法律定之。我們看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中總共有三十三條條文屬於空白授權,尤其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與現行稅法相關,理論上,課稅主體要考量稅基與稅率問題都必須以法律定之,或許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情況較為特殊,但至少在減免稅率範圍、適用對象或課稅主體方面,我們必須釐清相關原則與範圍,至於其他的細節部分,再以行政命令補充,如此才符合租稅法律主義。坦白說,我們在公聽會中並未聽到行政部門針對租稅問題做更詳細的補充說明,換言之,立法院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之後,在租稅減免方面的規定等同一張空白支票,無論在所得稅法或相關稅法規定中,我們從未見過有類似這種既沒有原則也沒有範圍的一次性授權的租稅規定,本席認為這已經嚴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立法原則,即使我們再退一萬步來看,早在兩年前開始草擬「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時,行政部門應該就第三十三條的空白授權提出行政命令與行政規則的配套措施,至少在召開公聽會時,行政部門也應該告知委員行政命令規定的內容,但你們卻沒有這麼做。我不知道這張空白支票開出去之後,將會衍生出哪些後果?行政部門從未對此進行評估。本席具體主張,如果行政部門沒有將「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撤回行政院重新擬定條文,那至少在行政命令第一次送審時,行政部門必須將全部的行政命令都送到本委員會審查,但你們並沒有相關的作為,我不知道該如何授權給你們?所以我們實在無法繼續審查。

  10. 主席

    陳委員發言時間已到。

  11. 陳委員其邁

    本席建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應該俟行政部門將相關行政規則或需修改條文釐清之後,本委員會再進行審查。

  12. 主席

    最後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13. 蕭委員美琴

    主席、各位同仁。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審查,許多委員都有一樣的意見,本委員會已召開多次公聽會,民間團體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提出諸多的擔憂與建議,尤其現今社會氛圍對貿易自由化與中國關係往來的辯論存在如此強烈的疑慮,如果在相關配套或行政措施尚未完備之前,就要強行推動原先的版本,恐怕只會造成更大的紛擾與對立。

  14. 既然在舉辦公聽會期間,有許多的民間團體與民間人士提出諸多的疑慮,現在我們應該重新研究他們所提出的疑慮,甚至行政部門應該逕自撤回法案,再重新提出研擬的版本及配套措施。綜合大家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意見,本席認為有下列幾項疑慮

    第一,目前行政院通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主要都放在鬆綁土地使用方面,乍看之下,這正是土地炒作條例,但是我們沒有推動臺灣社會創新、創業的能量,尤其在現有版本中,我們完全看不出政府如何在鬆綁法規的過程,呈現年輕人或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能量。第二,就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例條草案的架構與租稅減免的邏輯來看,我們只是完全從如何降低成本來看待它,並不是以如何提升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附加價值做考量,其中包括產業別、農業加工等等,不禁令人想起數十年前,加工出口區有一大群廉價勞工從事加工出口作業的場景,我實在看不出在整體國內農業的精進化與提升整體的附加價值上,自由經濟示範區與政府的種種作為有何不同的效應。第三,我們擔心「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通過之後,這會不會變成少數人的特權?因為就法規鬆綁層面只涉及教育創新的部分,如果只挑選兩、三間學校執行,會不會形成整體教育資源的不平等?尤其在醫療等相關產業,我們會擔心發生資源不平等的現象,甚至有運用特權的情況。至於我們要如何確保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各種新經濟作為,以符合國家整體性的發展需求,包括創新產業、年輕人未來創造工作的需求、避免財團化及中小企業的資源,我想這才是重點,所以我也是主張要退回,讓行政部門重新廣納社會各界的意見,重新擬訂以後再送到立法院再行審查。

  15. 主席

    謝謝所有委員的發言。

  16. 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就剛才所有委員的疑慮作說明,給主任委員10分鐘夠嗎?

  17. 管主任委員中閔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剛才委員提出很多的問題,但是其中委員多數的重點,其實是針對召開了五場公聽會以後,行政部門的回應處理方式,所以待會回答的重點會在這上面,還有其他委員詢問其他的問題,我也會逐一說明。

  18. 首先,我對公聽會意見的回應上,大家都知道最後一場公聽會是4月14日,4月14日以後,剛才幾個委員也提到,我在幾場的公聽會時都當場承諾會有正面的回應,我也跟來參加的很多專家學者說他們講的很多意見,我不僅是聽到了,而且我也聽進去了,我認為很多委員都記憶猶新,所以4月14日以後,我們跟部會經過很快的初步討論,在4月17日其實就有正式的宣布,新聞登出是18日,那上面就針對剛才大家提到關於土地徵收部分,我們已經宣示需要改變的方向,中間因為農委會陳主任委員出國,等陳主任委員回來以後,我們也跟農委會陳主任委員討論過,所以我們在24日星期四對外有個明確的說明,至於我們修正的主要方向,我在後面再逐一的說明。

  19. 除此之外,我再向大家報告,各位委員還有一點印象的話,其實我們除了針對各個委員作了說明以外,更早時也曾拜託過王院長再邀請立法院各個黨團,讓我們有機會向黨團報告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構想,所以我希望讓在座的各個委員都能夠知道的就是,我們對於示範區的規劃部分,我們不是關了門自己在做,我們不僅持續的透過說明會、到委員那邊報告,此外我們對公聽會的意見,是的確聽進去了,也感謝剛才幾位委員特別提到這一點。

  20. 關於我們的做法是應該怎麼樣做,在行政院的程序上,這個特別條例當初是報院核定的,所以如果有任何修正,當然必須要經過院程序,我們在經過部會協商後,這個部會包括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等部會,特別跟委員報告,4月14日才完成公聽會,我們經過幾天討論以後,事實上,我們已經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也針對我們建議的一些修正的方向跟條例也審查過,而且我們已經經過程序報院核定。

  21. 但是下來要怎麼樣做,目前我們修正的條文,大約是15條,大約占所有條文中的五分之一,但是其中很多條文只是因為一個主要的修正,例如土地徵收牽涉到很多後續的相關文字,其中只是部分的修正,我們認為是部分的修正,所以在討論時,我們也請教過法規會的意見,是可以在討論的時候,我們再提出修正動議,委員如果認為我們的修正動議不好,委員有更多的想法,就像剛才其他幾位委員說到正好就是立法院的審查重點,委員們可以針對我們的修正再加以討論,所以行政院的態度,我們絕對不迴避,而且我們把公聽會的意見都適當的納入,請委員們也能夠理解這一點。

  22. 我再簡單的說明主要的修正方向,主要有四個面向,一個是公聽會中大家討論很多關於土地徵收,我們在方向上就如同我在記者會中的說明,關於一般徵收、區段徵收相關部分,我們全部刪除,一切回歸現有制度辦理;在環評審查上,主要是簡化程序,其中可能是條文文字沒有說明清楚,我們會在條文跟說明中,針對環評審查程序作明確的說明,其中絕對沒有偷渡,一切都回歸程序辦理,事實上,現有很多的簡化,本來在現有規定中就可以做,我們絕對沒有偷跑;關於野生動物保育上,當初學者專家關切的有兩點,一個是野生動物保育是不是要開放,我們在上面明確的限縮範圍,而且也針對當初文字上引起學者專家的誤解,關於那些審查還是回歸中央主管機關,所以範圍跟審查的方式上,我們都回應了學者專家的建議;此外,在農業加值上,大家關心的是原來給物流業者,事實上,已經實施非常多年的自貿港區,就有主體是外國貨主,然後經過簡易加工,內銷10%免稅的東西,在過去已經十多年沒有任何農業的案例出現,如果大家有疑慮,我們也會從善如流,把那個部分加以修正,可避免類似的疑慮。

  23. 其他還有一些相對應的修正,主要是希望避免疑惑,所以我在此重複,我們在土地、環評審查、野生動物保育、農業加值上,我們都做了相當程度的修改。

  24.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修改在哪裡?

  25. 林委員岱樺

    (在席位上)對,白紙黑字給我們啊!沒有白紙黑字,主任委員講的就算數嗎?

  26. 管主任委員中閔

    我們在審查的時候……

  27. 林委員岱樺

    (在席位上)把你的修正動議拿出來,要不然,怎麼樣審查?

  28. 管主任委員中閔

    我知道。

  29. 楊委員瓊瓔

    (在席位上)你讓他說完。

  30. 管主任委員中閔

    我請教過法規會的意見,在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會提出意見,然後由委員斟酌我們提出的意見對不對,不對的可以修正。

  31. 林委員岱樺

    (在席位上)拿出來啦!

  32. 管主任委員中閔

    我們當然會拿出來。

  33.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什麼時候拿出來?

  34. 管主任委員中閔

    我們的院核定才剛剛核定。

  35. 主席

    請主任委員完整的把它講完。

  36.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拿出來。

  37. 蘇委員震清

    (在席位上)真是莫名其妙。

  38. 林委員岱樺

    (在席位上)你既然說有15條,15條拿出來。

  39. 主席

    請大家尊重管主任委員的發言時間。

  40.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我們需要的答案是什麼,你要講出來。

  41. 主席

    讓主任委員講完,對不對?

  42. 陳委員明文

    (在席位上)沒有用。

  43. 主席

    哪有這種事情?大家互相尊重嘛!你在講話時,主任委員也沒有起來鬧你啊!

  44. 陳委員其邁

    (在席位上)他不是委員啊!

  45. 主席

    大家請坐。

  46. 管主任委員中閔

    關於委員詢問到空白授權的部分,事實上,這個授權在相關條文仍然有一定的授權範圍,並不是所謂的空白授權,在相關的法律如產業創新條例中關於創新的補助、促進產業投資,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都有類似的做法,所以在體例上也不是我們獨創。

  47. 剛才委員們也質疑租稅減免,其實租稅減免上,並不是真的租稅減免,我們最早規劃的內容,其中已經經過行政院一次非常大幅度的修正,現有的部分,嚴格講並不是在對現有稅收上砍一刀的減免,相反的是對能夠引進新的東西,沒有新的東西,就不會產生租稅的優惠,而這方面主要是為了國際租稅競爭。

  48. 剛才蕭委員特別提到關於創新創業上,事實上,這也是我們非常重視的,但是我們也檢討過這個部分,不適合放在特定的示範區或用指定試點的方法,它是全國可以適用,我那天也跟蕭委員報告,我們會有另外的專案,我們也把方案規劃的初步送給蕭委員,細節的部分,我們再跟蕭委員討論。

  49. 最後,我希望向大家報告一點,就是委員們又在那邊提出來說我們的東西為什麼沒有先送出去,因為在程序上我們曾經請教過,這是可以在討論中間再提出來的,我在此要特別說明,我們這一次特別感謝各部會跟我們一起在聽過公聽會意見後,也接受了委員的意見,做了很多主動的修正,事實上,我們有正面回應,我做為一個政務官,我做公開的宣示,我當然認帳,絕對沒有說話不算話,我有這樣的正面回應,我們也很誠懇的希望委員能給我們這一次做出這樣的回應態度、形成這種討論、回應這種良性互動的模式能夠給予鼓勵,要不然,今天大家剛才講的問題,全部都不存在了,不是嗎?我們現在做了回應,反而受到更多挑戰、質疑,我們覺得這樣的話……

  50. 林委員岱樺

    (在席位上)那你就一一念出來啊!

  51. 管主任委員中閔

    我們會做這個事情,也已經做了,我們完全照著委員和公聽會的意見來做,在此誠懇希望我們做了這樣正面回應能夠得到委員的鼓勵與支持,謝謝。

  52. 林委員岱樺

    (在席位上)你可以一一念出來!

  53. 主席

    謝謝管主委。報告聯席會,本席現在手上有一份民進黨黨團提出來的案子,關於這次的排案,第一,這是依照上次朝野協商所做的結論,在5次公聽會之後,包括10天的作業時間,所有紀錄全部都出來了,所以我是按照我們議會的規矩來排今天的案子,這是第一點說明。第二,本席絕對會一條一條的審查,絕對不會有服貿第二、30秒的事情發生。第三,其實前兩天我也跟主委交換過意見,因為在公聽會的過程中有許多不同意見,所以我請主委在審查的過程中提出他們的修正提案。第四,立法院不是行政院的立法局,立法委員也可以自己提出修正案,所以現在休息協商。

  54. 休息

  55. 繼續開會

  56.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報告聯席會,我們繼續休息,今天延長會議時間到晚上12時截止。謝謝。

  57. 休息

  58. 繼續開會

  59.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含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

  60.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61. 第一章 總  則

  62. 第 一 條  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及國家競爭力,參與國際區域經貿整合,以示範區先行模式,便捷人員、貨物、技術之流通,特制定本條例。

  63. 第 二 條  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與示範事業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64. 前項但書規定,於第八章罰則不適用之。

  65.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66. 一、自由經濟示範區

    指經行政院依本條例核定之經濟示範區域。

  67. 二、示範事業

    指第一類及第二類示範事業。

  68. 三、區內一般事業

    指與第一類示範事業相關之周邊、支援性事業。

  69. 四、區內事業

    指於示範區內營運之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及於區內設置執行業務、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70. 五、申設機關

    指依本條例提出申請設置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71. 六、國際醫療機構

    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許可於示範區內設置專辦國際醫療之醫療機構。

  72. 第 四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73. 第 五 條  示範區之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由申設機關選定適當機關擔任。

  74. 前項申設機關所選定之管理機關,如非其所屬機關者,應徵詢該被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同意。

  75. 主席

    好,我們先處理法案名稱。

  76. 請問各位委員對法案名稱有無意見?

  77. 廖委員國棟

    (在席位上)沒有。

  78. 費委員鴻泰

    (在席位上)沒有。

  79. 主席

    好。

  80. 第一章總則有沒有意見?

  81. 廖委員國棟

    (在席位上)沒有。

  82. 賴委員士葆

    (在席位上)沒有。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賴士葆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