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立法院應適時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以維持監察院正常運作。「民國96年8月15日大法官釋字632號解釋文已明白寫出「立法院應該適時行使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以維繫憲法機關─監察院等之正常運行」」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時,最起碼應查察被提名人品德操守等消極條件,包括民事糾紛、刑事或行政處分紀錄、有無出入不當場所或與爭議人物不法互動,不符合者任何政黨不應護航,並應透過審查程序查證外界傳聞是否屬實使其公諸於世「立法委員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時,最起碼應該要去查察上述條件,乃至於如果在這方面有任何基本條件不符合的話,任何政黨當然也不應該為之護航。另外,像這樣子的基本條件,事實上,在這段期間有相當多的流言流語,關於民間或報章媒體所刊登的內容是否屬實,也是要透過整個立法委員人事同意權行使之審查程序,使其公諸於世。」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立法院審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時,除基本條件外,也應審視專業能力、護衛民權及維護基本人權等積極條件,並認為監察權應積極懲戒失職官員、維護基本人權。「積極條件部分當然包括:專業能力、護衛民權,乃至於維護基本人權,監察權應該積極於懲戒失職官員、維護基本人權」發言紀錄
- 王委員廷升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今天來參與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之公聽會,對於現有的監察院制度,在整體的功能性上是否需要檢討、是否有所不足,本席是站在可以做也應該做的立場。之前幾位學者先進及本院委員同仁的發言中,也確立了現有的五權憲法是我國目前最高的國家運作原則,因此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憲法制度下,監察制度是存在的,憲法第一百零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也明文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審計權,職權上應該要負責懲處失職的官員、督促施政之不足,乃至於護衛基本人權。
在基本的憲政體制之下,歷屆的監察委員,尤其是第四屆的監察委員,是否能將法定所賦予的功能執行得有效率,這當然是大家可以討論的,必要時也可以做修正,但是在制度仍然依法存在時,應該要站在制度上來檢討制度,而不是去廢除、否定或杯葛制度,否則整個國家的正常運作就無法進行了。事實上,對於整個憲法體制,除了依照程序來修改條文之外,原則上應該依法產生監察委員,以維持監察院的運作,雖然在這段期間以來,大家常常聽到93年12月20日總統陳水扁的諮文也曾經有3年沒有監察委員的論述,但是本席要在此強調,雖然過去曾經有過制度上並沒有運作的實際例子,但是民國96年8月15日大法官釋字632號解釋文已明白寫出「立法院應該適時行使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以維繫憲法機關─監察院等之正常運行」,顯示對於國家制度的維繫是立法委員責無旁貸之責,也就是說,如果整個制度是現已存在的,當然可以檢討,站在制度上,我們必須針對其效能與效益來進行檢討。
對於現有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提名條件或審查條件,因為立法院是要行使同意權的機關,所以我們必須針對其消極條件及積極條件兩方面進行審視,消極部分是最基本的品德、操守的嚴格標準,因為監察委員是為御史大夫,其公忠體國言者無罪,對於其消極資格的基本品德操守,在民事上是否曾經有過任何糾紛,或是在刑事、行政處分上有無任何紀錄,是否曾出入不當場所或與有爭議之人物有任何的不法互動,也就是說,在整個最基本的條件符合上,立法委員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時,最起碼應該要去查察上述條件,乃至於如果在這方面有任何基本條件不符合的話,任何政黨當然也不應該為之護航。另外,像這樣子的基本條件,事實上,在這段期間有相當多的流言流語,關於民間或報章媒體所刊登的內容是否屬實,也是要透過整個立法委員人事同意權行使之審查程序,使其公諸於世。
- 其次,立法院審查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就是因為它是非常重要的憲政機構,在基本條件符合之下,也必須要有積極條件的作為,這樣才有可能為這個國家在制度上去推行,甚至對於各種不公不義,乃至於人權的維護、政策效率的推動,積極條件部分當然包括
專業能力、護衛民權,乃至於維護基本人權,監察權應該積極於懲戒失職官員、維護基本人權,也就是說,應該嚴懲推諉塞責,乃至於該作為而有所不為、貪污腐化、侵害人權的官吏。我想許多的基層鄉親的想法,方才幾位委員與學者先進也都提到了,在整個監察制度上,是不是為了制度而制度?監察院對於基層的民間疾苦是不是只有登案,但查案後問題依然存在?我想這都是在監察委員的積極功能上必須要去嚴格審視的。積極的條件當然還包括督促政府之不足,以增進人民的福祉,拉法葉案收回賠償金8億7,500萬美元就是一個實例,能夠適時適當地針對不法行為,在國家制度上能夠馬上進行糾舉。近來假農民對農業整體行政效能的推動和國家的財務造成很大的影響,甚至是虧損,依法能夠糾正、審查假農民,節省公帑10億元。在本次的臨時會當中,立法院也通過了老農津貼法案的修正案,也足以代表監察院一樣要對不公不義的政府制度甚至是不對的行為加以糾正。最後,就是協助司法改革,促成司法救濟。在江國慶刑求案,乃至於剛剛說到的其他各種不公不義不當的司法案件,甚至於促成所謂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院也積極在修法。也就是說,在五權憲法的制度下,監察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對於它的效能以及被提名人的各種條件,當然對於立法權來說一定能夠嚴格慎選,嚴格地推動整個國家的效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王廷升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