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透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建立國會調查權「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次我們修正的內容在於國會調查權的建立」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其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應擴及私人及私法人「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否應擴及私人及私法人的部分,如果各位詳細閱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之法案,將會發現其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維持質詢及公聽會的架構,不另外開立章節制訂國會聽證程序「所以我們維持質詢及公聽會,而沒有另外開立章節制訂國會聽證程序」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受傳喚之人得與律師及其他代理人、輔助人協同出席,以作為程序保障「其一為受傳喚之人所受的程序保障,他們可以與律師及其他代理人、輔助人協同出席」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受傳喚之人如有隱私、業務上的秘密及刑事訴訟法上可拒絕證言的事由,均可援引程序保障而不出席聽證會「其二則是關於受傳喚之人如有隱私、業務上的秘密及刑事訴訟法上可以拒絕證言的事由,統統可以援引這些程序保障,而不出席這場聽證會。」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政府官員若為虛偽陳述,除追究相關行政責任外,也應追究一定法律責任「第一軌是針對政府官員的部分,若為虛偽陳述,除了面臨相關行政責任追究之外,也會遭受一定法律責任的追究」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一般人民若拒絕出席應採取罰鍰的規定「第二軌是針對一般人民的部分,如果其拒絕出席則採取罰鍰的規定」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出席者若非公務員而為虛偽陳述,雖不追究其行政責任,但應有裁罰規定「第三軌是針對出席者非公務員的部分,若是做虛偽陳述,雖然不會追究其行政責任,但有裁罰規定」發言紀錄
-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進行提案說明,剛才主席裁示,希望我們留在現場,但先跟在場所有的委員說聲抱歉,因為我所屬的財政委員會還在開會,所以我必須在兩委員會間奔波,只要我在財政委員會的詢答結束後,有空檔的時間就會儘量待在現場接受各位委員的垂詢。
時代力量本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可以說是國會改革法案的第一波,主要鎖定的方向為國會透明、國會議長中立及國會調查權行使。針對國會透明的部分,在新任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的共同努力下,已在現行法規所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實踐,關於這一點,時代力量表達高度肯定。第二個部分是關於國會議長及副議長的中立化,雖然沒有明訂於現行條文中,不過現任的院長及副院長皆已宣示,採取議長中立的原則,而且現在也秉持著這樣的原則行使其職權,針對此事,時代力量也願意表達肯定。
目前我們所提出的法案是針對大家都有共識的部分予以明文規定,至於相關的法條,因為時間的關係,容我不一一敘述。特別要向大家報告的部分是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案,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次我們修正的內容在於國會調查權的建立,關於這部分要和貴委員會及貴會委員特別報告的是,這件事情在臺灣已經討論非常久,不論是公民團體或是學者專家,對於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兩項委員主要行使職權的方式,即質詢及公聽會,與英美法制國家的聽證會之間的異同,在學理上及實務運作效果上所產生巨大的差別已有相當豐富的討論,我也就不在這裡掉書袋子,加以詳述。
時代力量黨團這次針對國會調查權條文所研擬的脈絡,是我在2012年時接受某些立法委員的委託,由本席以及於美國、英國及法國拿到博士學位,並在國內任教的學者組成研究小組,研究美國、英國及法國有關國會調查權行使的方式,並配合我國目前的立法例所做出的條文修正。那次提出的條文內容曾經提到立法院進行審議,也曾經在立法院舉辦過公聽會,不論是公民團體或是當時的院長王金平先生都有參加那場公聽會。關於條文設計主要採取的方式,為了避免造成我國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立法例過度劇烈之影響,所以我們維持質詢及公聽會,而沒有另外開立章節制訂國會聽證程序,但就目前有關質詢及公聽會條文的設計,賦予其實際的法律效果,包括拒絕出席質詢、拒絕出席公聽會,以及在立法院職權行使的過程中,如果提供虛偽不實之資訊,所產生之裁罰效果。
就此部分,在立法例上分為三軌進行,第一軌是針對政府官員的部分,若為虛偽陳述,除了面臨相關行政責任追究之外,也會遭受一定法律責任的追究;第二軌是針對一般人民的部分,如果其拒絕出席則採取罰鍰的規定;第三軌是針對出席者非公務員的部分,若是做虛偽陳述,雖然不會追究其行政責任,但有裁罰規定。此制度是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並參酌各國的立法例,針對臺灣目前實施的狀況所採取的制度設計,至於其他各國立法例具體的條文及規範的內容為何,若是貴會有進一步垂詢之必要,本黨團非常樂意提供。
最後,我要強調,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否應擴及私人及私法人的部分,如果各位詳細閱讀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之法案,將會發現其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其一為受傳喚之人所受的程序保障,他們可以與律師及其他代理人、輔助人協同出席,其二則是關於受傳喚之人如有隱私、業務上的秘密及刑事訴訟法上可以拒絕證言的事由,統統可以援引這些程序保障,而不出席這場聽證會。
希望大家在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過程中,能夠參酌我國現實的需要,以及其他國家立法的現況,還有更重要的是,社會及公民團體針對立法權、立法調查權如有不同的看法或設計,能在貴委員會中進行充分的審議及討論。在此過程中,時代力量也會盡我們的力量,就我們所知,以及提出在研擬法案的過程中我們所參考的資料供貴委員會參酌,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