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邁於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其邁

    主席,我提一個程序問題,請問法制局的研究員有沒有列席?

  2. 主席

    法制局有來嗎?

  3. 陳委員其邁

    應該要列席,假如我們有什麼意見,可以徵詢啊!

  4. 主席

    我們沒有邀他過來,看要不要現在通知他一下……

  5. 陳委員其邁

    對啦!因為這個案……

  6. 主席

    可以,我們還是通知一下。第二條現在有現行法、陳亭妃委員的提案、時代力量的提案和剛才本席的修正動議。各位委員,我們就從第一項開始,一項一項來。第一項大家都沒意見,就是陳亭妃委員加了一個土壤液化,至於修正動議是放在第二項,首先請內政部先說明一下。

  7. 葉署長吉堂

    有關陳亭妃委員建議要增列土壤液化的部分,昨天在質詢的時候部長也有特別說明,有關土壤液化是地震引發的地質現象之一,目前在我們現行地震相關法令跟業務計畫中都列有規定。而且能列在裡面,最主要是有關救助的問題,我們院裡的蕭政務委員也在2月24日親自跟陳亭妃委員做過協商,也就是在我們的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標準的子法裡面來做修正,也就是把土壤液化的救助,列為我們救助的範圍。昨天部長在詢答的時候也有報告,已經在3月12日跟3月18日要做預告,預告之後我們就可以把救助種類跟標準做修正,民眾救助的權益就沒有受到影響。這樣做的話,對於我們的修法可能會比較完備,所以我們的建議是震災的部分就不加「含土壤液化」這幾個字,以上報告。

  8. 主席

    署長,加了其實也沒關係啊!

  9. 陳部長威仁

    加了當然沒有關係,但是在邏輯上、在文字上來講,我們這邊講的都是災因。對於地震以後產生的到底要不要加,這個會有邏輯性的問題,我們講的都是災因,譬如風災、水災、震災、旱災等都是災因,但是災果,就是後來那個果的部分,我們是沒有寫。而土壤液化應該是地震以後產生的結果,陳亭妃委員關心的是土壤液化如果沒有列進去,那會不會影響他的權益?其實是不會的。因為地震而產生土壤液化的結果,我們已經在相關的辦法裡面都加進去了,並不會影響他的權益。陳委員的目的是在這裡。

  10. 主席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那就……

  11. 李委員俊俋

    我想請教一下,有沒有可能沒有地震就發生土壤液化而造成災害?

  12. 陳部長威仁

    不會。

  13. 李委員俊俋

    一定要有地震,才會土壤液化?

  14. 陳部長威仁

    對,要有地震。

  15. 洪委員宗熠

    部長,其實我昨天有問,像我們彰化發生土壤液化17年,你之前都沒有寫,所以我覺得應該列上去才對,這樣會比較清楚。你剛才說有沒有列都一樣,問題是17年發生的土壤液化你們也沒有在乎啊!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列上去,這樣比較清楚。

  16. 主席

    其實列跟不列都一樣,我們還是把它列下去……

  17. 陳部長威仁

    我只是說明立法有其邏輯性,我們寫的都是災因,因果的果則沒有列。地震是因,土壤液化是果,如果要列果,那就有很多……

  18. 主席

    不是狗啦!是果。

  19. 陳部長威仁

    結果嘛!我只是讓你們參考。

  20. 主席

    先請教一下中央地質調查所的副所長,是否因為地震才會產生土壤液化?我覺得因跟果可能還是要把它弄清楚。

  21. 謝副所長凱旋

    必須要有地震,地震是最後一個條件,再來是土層要砂質,孔隙裡面都含水,這樣才有液化的潛勢。

  22. 主席

    所以一定要地震以後才會……

  23. 謝副所長凱旋

    嗯,沒有地震不會。當然是局部的,你到河邊去,你把它拍一拍……

  24. 主席

    那剛才洪委員說彰化已經17年了……

  25. 謝副所長凱旋

    那個是921地震。

  26. 主席

    也是地震以後才產生的?

  27. 謝副所長凱旋

    對。

  28. 洪委員宗熠

    當時已經有這個法,你也沒有處理啊!

  29. 姚委員文智

    會講到17年,其實也不是只有彰化嘛!過去20年前、30年前地震所產生的土壤液化,其實都留存在那裡,並沒有什麼解決。我想洪委員的疑慮是對於那種17年前產生的土壤液化,你有什麼方式能解決。我認為是否可藉由這個機會,把土壤液化的成因如何、造成的房屋安全影響如何、跟地震的關係是如何,都把它講清楚,好不好?因為你14日就要公布嘛!

  30. 謝副所長凱旋

    我們在公布的時候……

  31. 姚委員文智

    你聽我講完,我把它講清楚。然後對於陳亭妃委員、洪宗熠委員關心的土壤液化所造成的影響,如果這裡不列的話,那其他的是怎麼解決,請把它講清楚,大家才能知道。因為從法律邏輯來講,這樣的邏輯我還算同意,不然我們要不要加海嘯或是什麼的,我是怕這樣,但是對於大家所擔心的,還是要把它講清楚啊!如果講清楚的話,可能大家都可以同意了。

  32. 謝副所長凱旋

    補充一下,我們在14日公布的資料,會有懶人包,也會有Q&A,這些都是要講土壤液化的機制跟成因,都會有說明。另外,剛才有講到921,其實在921震災的時候,有關被地震破壞的部分,其實也都有補償,後來的修法也有針對災害作一些建築上的修正。

  33. 何委員欣純

    剛剛副所長講的921地震的震災,針對建築物的各項補助,那個時候並沒有土壤液化這麼大的議題,而且當時也沒有把它列為是災情導致的原因之一。在921地震的時候,為何我跟洪委員會注意這個?因為921震災之後,我們都是在災區,當時並沒有土壤液化導致建築物結構受損而得到政府的補助,並沒有這樣的原因喔!而我們現在為何會做此主張?因為今天要修法,而修法就要更明確化,我們是否可以把過去的921地震,還有中間的好幾次地震,包括我記得有一年的327地震,也是在大里、太平等地方。每次的震災,到底建築物結構受損的原因為何?建物受損之後,政府應該怎麼幫忙?還有怎麼訂定補助標準或是怎麼去救助災民,我覺得這些都要講清楚,今天就是這個最基本的要件要修。

  34. 主席

    我想第一項這個部分就是要不要把「土壤液化」放進去,如果按照內政部長剛才的說明,就是因跟果的問題。我們能否把土壤液化這個部分,請法制局在說明欄用附帶決議或是其他的方式呈現出來,讓整個條文能比較清楚,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如果大家願意這樣做的話,那我就請法制局來幫忙寫,也就是用立法技巧在說明欄裡面把它呈現出來,這樣好不好?

  35. 蔡委員培慧

    我有一個建議,有關921的重建,我大概做了8年的重建工作,土壤液化事實上也是在震災之後,加上地基等複雜原因所造成,我認為現在的法案,其實是在震災後面加上(含土壤液化),所以我覺得它是有鎖定跟震災相關,我認為這件事情列進去並不影響剛剛部長所提要以成因來思考,而且剛剛部長在提的時候,他也特別強調列跟不列他都能接受。

  36. 陳委員其邁

    災害分預防、搶災及最後的復原重建,所以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左右是在講災後的復原跟重建,其中第三十七條之一大概是這次他們比較關心的,其重點是在講重建的工作假如有包括相關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限制、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其他法令之限制,可以做一些不一樣的突破,土壤液化因為涉及到一些重建的工作,所以陳亭妃委員比較關注的是災後重建復原的部分。因此,她把(含土壤液化)寫在地震之後,著眼的地方就是重建工作,從這裡來看,我是比較贊成使用「震災(含土壤液化)」,這個應該不會影響剛才部長所講的震災事件、災因災果的說法。最主要是法令如果沒有寫,後面就比較不好處理。

  37. 陳部長威仁

    立法的原則,大概沒有人是用括弧。

  38. 主席

    這樣好不好?我們上一屆在修法的時候,剛好是日本的大海嘯,所以大家就把海嘯寫進去,而現在因為土壤液化很紅,就想寫土壤液化。我現在徵詢各委員的意見,如果按照部長剛才的邏輯跟姚文智委員的邏輯,我覺得不寫可能會比較好,如果不寫的話,那怎麼樣在說明欄裡面把各項地震可能產生的傷害放進去,我覺得可能會更周延。我不知道各位委員的意見如何,包括海嘯、土壤液化等等,我們都把它寫在裡面,然後請內政部或法制局來擬文字,擬好我們大家都看過以後,再照那個文字通過,這樣好不好?請問大家有意見嗎?

  39. 姚委員文智

    法制局現在還沒到,但是像法務部或是司法院,搞不好都有人來。

  40. 主席

    法務部應該有人來啊!

  41. 姚委員文智

    可以來說明一下,或是保留到最後我們再回過頭來看。

  42. 主席

    那就請法務部的蔡檢察官說明一下。

  43. 蔡檢察官麗清

    之前我們在行政院討論時,內政部針對這個部分其實有說明,當時我們是很贊同內政部的意見,也就是震災的部分已經有包含了,現在針對的只是要怎麼去說明而已。

  44. 主席

    能否針對說明欄裡面的一些文字給我們意見?讓我們在說明欄裡面把它說清楚。

  45. 蔡檢察官麗清

    可是這可能需要內政部來提供專業的意見。

  46. 主席

    既然法務部已經做這樣的說明,那第一目就維持修正動議這樣子,然後說明欄請內政部去擬文字,這樣好不好?

  47. 陳委員其邁

    你現在是講陳亭妃委員的部分嗎?

  48. 主席

    是,因為包括海嘯、土壤液化等等,就一併在說明欄裡面處理,好不好?那第一目原則就這樣通過。再來是第二目,第二目有一個修正動議、有一個時代力量……。現在是第二款,第二款有一個修正動議,請問大家對這個修正動議有無意見?

  49. 陳委員其邁

    第二目是不是?

  50. 主席

    第二目。

  51. 陳委員其邁

    第二條的第二目?

  52. 主席

    第二條的第二目。

  53. 陳委員其邁

    那黃昭順委員的修正動議呢?這個討論了嗎?

  54. 主席

    對,現在在討論這裡。

  55. 陳委員其邁

    請署長說明一下。

  56. 葉署長吉堂

    有關第一款第二目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理由如下:

  57. 一、「生物病原災害」除威脅民眾健康及安全外,對社會及經濟亦可能造成衝擊,為利全面且及時防治,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指定「生物病原災害」為本法所定其他災害,爰將其列為本法所定之災害範圍,以應實需。

  58. 二、「動植物疫災」如口蹄疫、禽流感等發生時,除危害人民財產外,嚴重時更會對我國經濟造成重大損失,在處理上除需各級政府機動因應外,更需相關部會協同處理,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指定「動植物疫災」為本法所定其他災害,爰將其列為本法所定之災害範圍。

  59. 三、我國目前共有三座核能電廠運轉中,目前使用放射性物質之機關(構)約有九百餘家,應用範圍廣大,包括醫學、農業、工業、研究等,倘發生事故,將造成輻射外洩,嚴重影響國人安全。鑑於一百年三月十一日日本東北地區強震引發海嘯所致之重大傷亡及損失,為健全輻射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之整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應有作為與措施,有效降低危害及損傷,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指定「輻射災害」為本法所定其他災害,爰將其列為本法所定之災害範圍。

  60. 四、考量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高雄氣爆造成嚴重災情,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指定「工業管線災害」為本法所定其他災害,爰配合將其列為本法所定之災害範圍。

  61. 主席

    本席想請教衛福部,最近發生的流感、登革熱是否包括在第二目裡面?

  62. 邱簡任技正千芳

    因為也有傳染病防治法可以適用,就算廣義的納入生物病原災害,還是會優先適用傳染病防治法。

  63. 主席

    可是,你們對於登革熱和流感造成死亡這部分,都沒有處理啊!

  64. 邱簡任技正千芳

    不是沒有處理,就我們的權責範圍,還是會有其他法律可以適用,不會直接轉到災防法。災防法裡面所講的生物病原災害,就我們的概念是屬於複合式,會衝擊到國安和社會經濟。

  65. 主席

    所以登革熱不算是?

  66. 邱簡任技正千芳

    SARS比較像。

  67. 主席

    傳染病防治法對這次登革熱和流感有什麼補償措施?

  68. 邱簡任技正千芳

    並沒有補償。

  69. 主席

    我覺得這個有問題,有多位委員都提出來,因為對很多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衝突。

  70. 邱簡任技正千芳

    將來如果認定,且擴大適用,有關補償的規定,我們還要跟其他部會討論。原則上,就視為一般生病死亡,並沒有給予補償。

  71. 賴委員瑞隆

    另外像陸上交通事故都列入了,實際上,這次中南部的登革熱疫情很嚴重,去年破了4萬例,今年有學者預估會到8萬例,我覺得預防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預防就災防法而言也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我覺得如果能夠列入這部分,會給衛福部和各部會一個警惕的效果。同時我也建議把細懸浮微粒的物質災害納進來,因為PM2.5 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應該給中央部會更大的壓力去做預防工作,本席建議這兩者都可以納進來。

  72. 主席

    各位委員還有意見嗎?

  73. 陳委員超明

    大家都講好聽話,但是我看到條文內容,幾乎什麼病都成了災害,部長要有自己的看法。生物病原災害是什麼?動植物疫災是什麼?這些都要有很清楚的定義,否則會賠不勝賠,屆時都由政府付錢,其實要求民眾自己有責任也很重要啊,不能什麼都納入,只要提出就可以獲得補償,台灣已經很窮了!

  74. 主席

    我把背景說明一下。104年12月14日,前內政部長李鴻源在內政委員會報告時,所提的報告就很清楚指出:有鑑於H1N1新型流感、口蹄疫等生物病原災害或動植物疫災,除威脅民眾健康及安全外,對社會及經濟亦可能造成衝擊及重大損失,在處理上急需各級政府機動因應外,更需要相關部會協同處理。在上一次協商時,前內政部長李鴻源就已經提出來,我們現在審查法案不能倒著走,前部長在104年就提出來了,到現在大家協商時卻沒有納進去,這會很奇怪,本席還是徵詢各位委員的意見,如果各位委員對這部分有意見,我們就修正;如果沒有意見,能夠寬列所有民眾的損失,我覺得應該做的還是要做。像此次登革熱和流感造成很多家庭經濟困頓,他們瞬間感到無助,我希望有比較圓滿的處理方法。

  75. 陳委員超明

    本席想請教一下,為什麼南部會有登革熱而北部沒有?到底原因是什麼?這部分的職權權限到底在哪裡?什麼病都納入災防法,這樣合適嗎?本席是講實話的人,登革熱為什麼夏天有而冬天沒有?為什麼會產生?其實這是衛福部要去解決和克服的事情,把所有的病都當作災害的話,台灣到處都是災害了。如果這樣通過的話,不論哪個地方都會要求政府要給予補償和賠償,請大家深思這個問題。

  76. 陳委員其邁

    南部和北部的蚊子不太一樣,蚊子怕寒冷,其實北部也有登革熱,並非沒有,只是因為天氣比較冷,所以比較少。陳委員超明是凸顯一件事情,像第三條也提到輻射災害管理機關是行政院原能會,我們本來就有一個法令體系,即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如果那個法已經有規定應變體系了,相關的指揮計畫作業都有了,現在又把輻射災害納入災防法裡面,那要如何處理法律競合問題?陳超明委員所講的意思大概也是如此,況且傳染病防治法都有相關的規定,現在又列在災防法裡面,到底意義為何?假設不做這樣的修正,對整個防災體系的完整性和建構到底會有什麼問題?這部分要請內政部說明。

  77. 主席

    剛才衛福部有作說明,到今天為止,傳染病防治法並沒有把這個部分放進去。另外,陳超明委員可能比較少去南部,本席要幫南部講幾句話。我們從台北搭乘高鐵,到台中就開始脫外套,一路脫到高雄。像本席來到台北一定都再穿件毛衣和戴上圍巾,本席今天早上碰到陳亭妃委員,我問陳委員怎麼穿那麼薄,她說昨天晚上高雄和台南天氣都很好,沒想到來台北發現很冷,所以她是把衛生衣穿在裡面,而我是把毛襪……

  78. 姚委員文智

    那應該修改交通運輸工具的設備規則,北上過台中以後要掉下一件外套下來……

  79. 主席

    姚委員,你以前也在南部。今年南部的登革熱疫情,包括台南跟高雄的死亡人數達二百多人,這是我們不願意見到的事情,當然這跟防疫有關,可是發生那樣事情的家庭確實有很大的困擾,而防疫本來就是國家應該做的工作,可是北部和南部的氣候真的差很多,所以南部有熱帶醫學防治中心,北部就比較不重這一塊。實際上,對於是否要納入,本席都沒有意見,我只是把當年李鴻源前部長所寫的東西放進去,包括H1N1流感也放進去,衛福部這兩天就預估,到3月流感死亡案例會到二百個還是幾個,已經破百了,現在就看各位委員希望怎麼做,我們就做好這個事情。

  80. 陳委員超明

    其實沒有什麼意見,現在的氛圍是只要對百姓好的事務就不能表示意見,但是本席要講真話,一旦這樣規定的結果,台灣到處都是病,都要做災害防救,大家要深思這個問題。本席只是傻傻的講出個人的看法,所有事情都要對百姓好,不過,有些是百姓自己應該要做的,不能都交給政府負擔,這個話是不怎麼好聽,因為講了就得不到選票啦!

  81. 姚委員文智

    請不要以委員待過台北或高雄來作討論,本席在南部10年,也在台北10年。本席剛才所提的意見,包括土壤液化也好,包括這個修正案也好,甚至這個法律條文裡面包括陸上交通事故,其實這個法裡面的很多定義真的滿籠統,現在我們講登革熱、傳染病等等這些災害,真的有可能擴大到成為一個全民必須共同面對的災害,但是這個法律用語非常籠統,以「陸上交通事故」為例,請問兩部車輛相撞算不算是這個定義的災害?也就是說,整部災防法裡面的定義,有關重大、範圍和影響到底如何,恐怕我們需要法制單位的協助,將之定義得更清楚。相信在場委員包括陳超明委員和本席,都沒有不去解決重大問題或是有南北差異的思考。

  82. 林委員俊憲

    其實「生物病原災害」本來就是很籠統的名詞,如果真的發生某一種疾病流傳時,是否要再定義一次?該不該在法律裡面?以登革熱為例,大部分是流行在北迴歸線以南,差不多嘉義以南才有,因為其病媒介蚊子只在北迴歸線以南,本席要請問一下,登革熱是生物病原災害還是環境病?它的定義並不清楚,有的因為環境骯髒才產生出孑孓病媒蚊,所以我們要問它到底是環境病還是生物性的傳染病?現在把這些東西都納進來,本席認為最後還是要表列化。像禽流感造成雞農和鴨農重大損失,那要算誰的責任?要說是政府防疫不力,農委會當然有補助,但是列在災防法的定義何在?所以我們要瞭解修災防法把這些東西列進來的主要意義是什麼,比起衛福部或農委會現有的規範,它能夠做更多嗎?

  83. 陳委員超明

    本席對空難也納入更感到莫名其妙,空難應該由航空公司負責,把空難也當成災害,要拿百姓的稅金去補償?請部長對這部分說明。

  84. 陳部長威仁

    大家都擔心一旦列入要如何劃分權責,是不是列進來就代表政府要賠償或補償?實則這兩者沒有必然的關係。這裡面所講的災害都是講重大災害而需要協調相關部會一起面對之時,即透過應變中心這個機制來協調,不是像一般的空難事故,這不會成立應變中心,但如果是造成很大的影響,需要協調像是外交部或是其他部會一起處理,則透過一個應變中心處理就比較容易整合,包括國軍的力量等等。這邊所講的就是政府如果處理,跟賠償沒有關係,並不是政府要為空難負賠償責任,沒有這樣的事情,這是政府處理緊急事故的機制。

  85. 陳委員其邁

    我們支持建立一個共通性的救難架構,原則上我們支持這個方向,只是對於災害的種類和原因,比如像傳染病、核災或是交通事故,是否會發生和其他法律競合的問題,希望內政部提出說明,好讓我們理解。像核災本來就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裡面也有提到如何預防和處理,究竟差別在哪裡?但對於整體的所有災難都納入災防法規定,我們是贊成的。

  86. 陳部長威仁

    我舉例說明,比如發生輻射事故時,當然適用輻射法這個專業的法規,但是因為原能會要處理這個事情可能需要跨部會的協助,那就可以透過這個架構,主要是這方面,我們絕對不會在這裡規定專業法規的細節,我們還是要尊重專業,只是重視用協調的方式來協助處理災害,這是重點所在,不是我們一把抓,將來這個災害應變中心不是一把抓,而是協調、協助整合的單位。

  87. 主席

    好,我們把它簡單化。依照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並未規範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與工業管線災害等等,爰此,本席提案增列上述災害。若委員認為需要修法,我們就做修正;反之,如果委員認為毋需修正,我們就依照現行法通過。請問委員認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有沒有需要修正?

  88. 陳部長威仁

    就依照主席所提出的版本修正。

  89. 主席

    要依照本席所提出的修正動議修正嗎?今天你們怎麼對我這好,好到令我害怕耶!

  90. 陳委員亭妃

    我們認為框架很重要……

  91. 主席

    對,框架很重要。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當時發生登革熱疫情時,也是請國軍協助整理環境。對不對?

  92. 陳委員亭妃

    對,還是要由中央指揮中心去交辦……

  93. 主席

    好,感謝大家的支持,就依照本席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謝謝。

  94. 陳委員亭妃

    我也認為框架很重要。其實今天我要提出抗議,方才我只是赴其他委員會質詢,怎麼我一回來就有人說已經跟我講好了?昨天我在質詢時已經表達,我仍然堅持將「土壤液化」納入母法。依照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我們只能夠針對租金補貼部分進行修法,但是,當地震發生後造成土壤液化的問題,就整體框架而言,政府應設法協助民眾,但在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中並無相關規定,所以我們一定要納入整體框架。本席建議,依照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生震災(含土壤液化)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95. 當初發生921地震時,南投、彰化等地區的土壤液化的情況非常嚴重;日前發生0206地震亦有土壤液化的情況,土壤液化已是地震後常見的現象,因此,本席建議將土壤液化入法,政府單位才能夠協助民眾解決問題。事實上,政府協助民眾解決的方式不只是租金補貼而已,但本法僅規定採用租金補貼的方式。事實上,這些協助並非民眾所需要的唯一選項,他們更需要政府給予實質的協助,並建立溝通平台,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96. 主席

    陳委員,因為剛才你赴其他委員會質詢,我們已請法務部人員進行說明,他們建議在說明欄註明立法意旨。

  97. 請法務部蔡檢察官再次說明。

  98. 蔡檢察官麗清

    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因為方才內政部人員的解釋是,從災害發生的成因與類型加以定義,依照內政部人員的說法,土壤液化只是震災的現象,所以災害防救法在解釋上已包含土壤液化,並不需要再將其特別入法。或許委員認為土壤液化是很重要的部分,如果我們未針對土壤液化做明確的定義,能否在條文後面以增列專條處理?如此也可以解決問題。

  99. 陳委員亭妃

    不會啊!既然這都要列出框架了,為何在法條中要刪除「土壤液化」等文字?我們看到,自從921大地震到0206地震發生之後,土壤液化已是隨附地震之後所發生的現象,雖然你們說土壤液化包含在震災中,但它已是一種既存的狀況。如同今天我們討論生物病原災害的問題,它也是因為一些因素所造成的附加狀況,所以我們才會建議應由中央指揮中心負責調度。本席必須強調的是,因為「土壤液化」是很重要的狀況,所以我仍然堅持應將相關文字納入修法中。

  100. 主席

    陳委員,因為方才有很多委員提及,土壤液化、海嘯、房屋龜裂等應否納入修法?大家對此有著不同的意見,相關部會人員建議在說明欄中增列文字,因此,本席裁示,這部分暫予保留,稍後再回頭處理。

  101. 洪委員宗熠

    主席,現在我們所討論的是災害防救法的定義及可能造成的禍害,譬如臺灣已經發生土壤液化的問題。請問臺灣有沒有發生過生物病原災害的情況?

  102. 主席

    有,譬如口蹄疫、H1N1等等。

  103. 洪委員宗熠

    有嘛!

  104. 主席

    有。

  105. 洪委員宗熠

    再請問臺灣有沒有發生過動植物疫災的情況?

  106. 主席

    此一問題,請衛福部派員回答。

  107. 邱簡任技正千芳

    自92年起,本部建置生物病原災害防救計畫,所以我們參與內政部相關計畫工作約有十多年,但是,我們不曾啟動過動植物疫災,就直接依照……

  108. 主席

    當發生重大事件才會啟動。

  109. 洪委員宗熠

    你們有沒有辦法處理這樣的問題?

  110. 邱簡任技正千芳

    就整體概念而言,譬如當發生類似SARS大規模的疫情之後,大家共同參與……

  111. 主席

    換言之,早在SARS發生時,這就已經引起大家的重視?

  112. 姚委員文智

    你們啟動的標準與機制是什麼?

  113. 洪委員宗熠

    姚委員,請容許我先詢問完問題。

  114. 請問,目前臺灣有沒有發生動植物疫災的情況?

  115. 主席

    請農委會防檢局派員答復此一問題。

  116. 姚簡任技正中慧

    舉例而言,102年發生狂犬病與104年有新型禽流感,當時我們都有啟動相關機制。

  117. 洪委員宗熠

    好的,謝謝。請問臺灣有沒有發生過輻射災害?

  118. 主席

    這是很嚴重的問題。

  119. 在場人員

    沒有。

  120. 洪委員宗熠

    目前沒有嘛!

  121. 在場人員

    對。

  122. 洪委員宗熠

    臺灣有沒有發生過工業管線出問題?

  123. 主席

    有,高雄氣爆事件。

  124. 洪委員宗熠

    正因為臺灣有發生過工業管線的問題,所以我們在名詞定義上應包括土壤液化與工業管線在內,甚至我們也希望將未發生事件的相關名詞入法,主要希望未來政府能夠提供民眾更多的協助,所以我還是支持陳委員的建議。

  125. 陳委員亭妃

    主席,相關部會人員已經送給我他們建議增列說明欄的內容,事實上,說明欄的內容並沒有意義,它一樣要回歸救助辦法。方才我們已經討論過了,今天之所以要將此列為整體框架,主要是希望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均能協助民眾解決問題,並非單純的救助性質而已,尚有很多的行政程序要執行。

  126. 主席

    沒關係,這部分我會做處理。本席再次徵詢委員會同仁的意見,請問各位,對陳委員亭妃建議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為「……震災(含土壤液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27. 請問各位,對本席所提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修正動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28. 請問各位,對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增列「受災民眾

    指因災害之發生而受有損害者。」有無異議?

  129. 請內政部派員說明。

  130. 葉署長吉堂

    有關受災民眾的定義,我們的建議是,民眾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而致死亡、失蹤、重傷、住屋毀損、搬遷達救助種類及標準請領規定者,即受相關救助。也就是說,非應需先認定其為災民,因此,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定義。

  131. 主席

    好。請問各位,對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不予增訂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32. 處理第三條。

  133. 陳委員亭妃建議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含土壤液化)」等文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34. 請問各位,針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提修正動議,本席建議增列「、工業管線災害」等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35.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動植物疫災」等文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36.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修正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37.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內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38. 再來是何委員欣純等所提的第七條,請內政部說明。

  139. 葉署長吉堂

    關於第七條,首先是針對消防署的執行事項,何委員提到要增加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救災業務,並應會同有關單位執行;按照災防法第三條,我們的架構是有關預防、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都由各個主管機關做相關處理。委員提案中所提到的,都是我們在預防階段要做的。平時有關減災、預防的工作都是分由各單位來做,無法由一個單位全盤包起來做。災害防救工作龐雜廣泛,分涉各部會權責與專業,無法由單一機關取代,仍應由各單位分別處理。

  140. 其次,關於消防署的名稱,在立法院101年11月7日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將消防署名稱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我們是配合該審查而做名稱的修正。

  141. 姚委員文智

    主席,何委員剛才說她要去其他委員會質詢一下,而這條是她所提的,有她的考量,我們是不是等她回來?

  142. 主席

    請你問一下她質詢大概需要多久時間,要不然我們就休息5分鐘好了。

  143. 李委員俊俋

    她有交代我,她的意思是原規定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但她認為資訊統籌這些東西要放進去。消防署剛才的講法是你們做不到,由於這個東西非常重要,是不是調整為「由消防署會同相關主管單位」?增加這幾個字,問題就解決了。這裡的重點在於災防相關資源在哪裡?資訊在哪裡?都需要統籌。

  144. 主席

    請內政部長說明。

  145. 陳部長威仁

    其實災防法主要是規定出一個框架,讓大家能夠齊心協力的協調各部會去做,作為督導的有一個提醒作用,就是把一些框架做出來,主要是防救業務。以剛才通過的疫災而言,如果是生物的疫災,農委會要去想到底可能有哪些疫災,這本身就列為計畫工作的重點。但我們這裡都是災害發生後要如何去救,我想以消防署的人力是不可能做這些的,即使寫說「會同」,還是變成主辦,他們也無法做到。

  146. 陳委員亭妃

    這部分是不是等何委員回來再決定?

  147. 陳部長威仁

    對,先跳過去。

  148. 姚委員文智

    前面第三條第二款中有很多管線,我們的用字可以爬梳一下,譬如「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災害、礦災、工業管線災害」,至少要把「工業管線災害」調到前面,把「礦災」移到「旱災」後面,或者是放在最後,否則像這樣的條文會沒有一個體系,要調整一下。

  149. 陳部長威仁

    我是認為將字數較少的「礦災」放到前面,其他的就不必動了。

  150. 姚委員文智

    「礦災」放在「旱災」的後面,但前面的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工業管線,其實這些概念都有重疊。

  151. 陳部長威仁

    「礦災」部分……

  152. 主席

    「礦災」一定要拿到前面。

  153. 陳部長威仁

    前面是這三種災害,「工業管線災害」就在「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的後面。

  154. 主席

    「工業管線災害」的字比較少,放在「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的前面。

  155. 陳部長威仁

    「工業管線災害」就排在第四個。

  156. 主席

    好,把它調整、修正一下。

  157. 關於第七條,我們還是尊重一下何委員,先跳過去。

  158. 接下來是葉委員宜津等所提的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對葉委員的提案有沒有意見?葉委員主要是在最後一項「針對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的部分加了幾個字,就是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後六個月」定之,弄了一個日出條款。

  159. 葉署長吉堂

    葉委員提到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要訂定災害潛勢公開辦法,目前各單位其實都有公開辦法的規定,經過我們探討結果,沒有增訂的必要,希望能維持現行條文。

  160. 陳部長威仁

    我補充一下,譬如講到山崩、土壤液化,現在中央地調所的網站上其實都有公開,我們只是要彙整,將大家針對土壤液化部分跟營建署的相關配套措施hyperlink在一起。以這個為例,只要進到中央地調所的網站,都有這些資料。

  161. 主席

    本條就不修正,維持原條文。

  162. 接下來看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的第三十四條,他是把鄉(鎮、市)公所可以請國軍支援的部分加進去,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163. 葉署長吉堂

    黃委員要增訂鄉(鎮、市)公所申請國軍支援的部分,在「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已明定鄉(鎮、市)公所也可向該縣(市)後指部提出兵力申請,所以沒有增訂的必要。

  164. 主席

    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本條就維持原條文。

  165. 繼續進行何委員欣純等所提第三十七條之三,內容大概就是不堪居住的房屋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那應該請財政部來說明才對,對此,財政部有什麼看法呢?

  166. 姚委員文智

    主席,要不要等一下何委員?

  167. 主席

    好。休息5分鐘。

  168. 休息

  169. 繼續開會

  170.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關於第七條,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171. 何委員欣純

    方才內政部有來跟我協調,基本上,他們修正的內容我可以接受。

  172. 主席

    就是增列第六項「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會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災害預防教育。」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73. 然後就是最後一項「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依修正動議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74. 現在處理第三十七條之三。

  175. 請財政部謝副組長說明。

  176. 謝副組長慧美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地價稅、房屋稅的部分在修正動議第二項及第三項都有做處理,所以可否併在此處一起討論呢?

  177. 主席

    我們現在將第三十七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三併在一起討論好嗎?

  178. 何委員欣純

    併案討論我接受,不過,關於召委修正動議第四十四條之三第二項提到「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講清楚,因為本席原來的提案條文對於這些稅如何減免有著非常完整的敘述,但併入第四十四條之三後,我發現其使用的字句似乎有點模糊。

  179. 主席

    請財政部再說明一下。

  180. 謝副組長慧美

    關於現行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確會針對房屋受損程度或土地使用情形而有半數免或是全免的處置,基本上,房屋稅及地價稅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財源,而我們有考慮到,其實各地的災情不太一樣,所以應由縣市政府視整個災區的情形,再依自治條例針對減免的期限、條件、範圍等予以規範,然後報到財政部備查,我想這樣的方式可能會比較妥適,而且也會比較有效率。

  181. 主席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182. 何委員欣純

    的確,地價稅及房屋稅是地方政府的稅源,所以我也尊重由地方政府來訂定、規範相關的定義與條件,但本席的第三十七條之三有一些特別的規定,記得921地震發生後,有一項規定是說經政府劃定為地震帶,其一定距離內要禁建及限建,可是這部分卻沒有配套的減免措施,也就是說,當初921震災受災戶,無論是全倒或是半倒,比方說是在禁建區內,一直要到101年台中市政府才有條件的放寬,所以從88年發生地震到101年這十幾年來,在禁建區所有的原住戶,還是繼續在繳這些稅,所以我的條文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即依政府行政命令而禁建者,當初的減免措施只有5年,可是事實上卻在十幾年以後才解禁,這中間時間上的誤差也讓災民難以承受,明明就無法在那裡重新蓋房子,明明也沒有住在那裡,原來擁有的土地甚至可能不見了,可是卻還繼續繳交地價稅及房屋稅,而這時間上的落差並不是當時地方政府可以解決的,所以本席希望透過今天的修法,將事情一次釐清。

  183. 主席

    財政部看一下文字要如何調整。

  184. 何委員欣純

    文字上是可以調整的,或者在說明欄中呈現也可以。

  185. 謝副組長慧美

    可否讓我們先研究一下?

  186. 主席

    你們先研究一下。基本上,這樣的文字應該是可以接受的,而我們中央也不宜立法將這些地方稅給減免掉,所以放在說明欄處理好了。

  187. 接下來處理黃委員偉哲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三。

  188. 請工程會楊簡任技正說明。

  189. 楊簡任技正健國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提到有必要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但因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已明定可以做這樣的事情了,所以這樣算是重複規定。它的第二項及第三項的條文文字也是引用採購法的子法─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這也是現行條文已經有的規定。

  190. 它的第四項、最後一項提到

    「第一項規定所稱災害發生,以各級政府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之時為準」,如果有加這個條件,反而為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有關機關可以緊急採購的規定多增加一個限制條件,所以訂這個條文恐怕反而會有限縮的效果,我們建議大會是不是可以考量這條就不予增訂?

  191.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不予增訂。

  192. 繼續處理何委員欣純等人所提第三十七條之四、第三十七條之五及第三十七條之六,這3條條文與剛才的條文一樣,請財政部在說明欄加以說明,請你們趕快寫。

  193. 處理黃委員偉哲等所提第三十九條。本條新增一個罰則,請內政部說明。

  194. 在場人員

    因為第三十四條沒有採納,所以這條……

  195. 主席

    所以這條就不修正。

  196. 處理黃委員偉哲等人所提第四十一條。本條新增「、詐欺」等文字,行政院同意嗎?法務部呢?沒有問題,修正通過。

  197. 處理第四十四條。本條有王委員定宇等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提案。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規定利息補貼來源以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請主計總處說明一下。

  198. 陳委員亭妃

    第四十四條還有本席的提案。

  199. 主席

    對,第四十四條還有陳委員亭妃等人、王委員定宇等人、親民黨黨團、曾委員銘宗等人的提案。請主計總處一起說明。

  200. 劉專門委員嘉偉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四十四條所訂的經費來源,因為災害防救法裡面的業務非常廣泛,包括中央應辦及地方應辦,所以大致上我們在經費處理的時候會寫的比較模糊一點,也就是說,如果是中央的業務的話,是由中央來支應;如果是地方的業務,由地方來支應。不管是中央或地方,財源分為公務、基金、甚至還有民間捐款,所以我們儘量把字眼用得比較模糊,不過主要財源的分擔可能還要回歸到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的規範,尤其是第四十三條之一。我們體諒到大部分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不是很好,所以最終的財務責任還是在中央,就是地方政府救災經費如果有不夠的話,都是由中央全額補助。以上補充說明。

  201. 主席

    所以你們同意不同意?

  202. 劉專門委員嘉偉

    我們希望還是能夠維持現在的字眼,就是比較籠統地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

  203. 主席

    這樣比較有彈性。

  204. 劉專門委員嘉偉

    但是如果有不敷的部分,就回到第四十三條之一,由中央來補助。

  205. 主席

    好,所以主計總處主張不修正。

  206. 李委員俊俋

    彈性比較大,對不對?

  207. 陳委員亭妃

    沒有,我們現在只有重建基金,其實修繕的部分是很重要的,所以我的提案建議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修正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關於這個部分,主計總處沒有回答。我的版本OK吧?

  208. 劉專門委員嘉偉

    有關陳委員的部分,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但是在我印象中,內政部到目前為止好像有把修繕包含在重建裡面。

  209. 主席

    內政部裡面有包含嗎?

  210. 許署長文龍

    這個都有。

  211. 陳委員亭妃

    那把它訂得更清楚,因為重建的定義是模糊的,所以我認為應該寫的更清楚,明定「重建或修繕」。既然已經包含在裡面,明定為「重建或修繕」有什麼不對?

  212. 許署長文龍

    目前就有了。

  213. 陳委員亭妃

    我認為要寫的更清楚。

  214. 主席

    寫在法源裡面。

  215. 陳委員亭妃

    對,直接寫的更清楚,這有什麼問題嗎?沒問題吧?

  216. 許署長文龍

    是可以啦。

  217. 李委員俊俋

    ……只有重建的才可以。

  218. 陳委員亭妃

    對呀。

  219. 許署長文龍

    可以,如果要再寫,不過本來就有了。

  220. 陳委員亭妃

    OK,沒問題嘛?

  221. 主席

    等一下,一項、一項來。剛才只有講到第二預備金,陳委員亭妃的提案應該沒有問題,就把它加進去。再來,曾委員銘宗的提案講的很清楚,金管會、銀行局及保險局的人有沒有來?曾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

  222. 曾委員銘宗

    好,謝謝主席。因為現行的條文只有新的重建資金、就是重建的貸款才有優惠,所以我的提案把它加進去,就是災前已辦理之貸款要予以低利貸款,而且處理的方式不是只有低利貸款,還有其他優惠。基本上,剛才金管會有提到,行政院的版本在第四十四條之一已經有了,銀行局要不要說明一下?

  223. 主席

    對,修正提案第四十四條之一裡面已經寫了。

  224. 林組長寶惜

    報告主席及各位委員,在曾委員的提案裡面除了新的重建貸款之外再加上舊貸款,在舊貸款的部分,我們行政院的版本或黃委員昭順的修正動議裡面,都已經把它放在第四十四條之一,是屬於承受的部分,第四十四條之二是屬於舊貸款的利息展延部分,都已經有包括進來了。

  225. 主席

    所以按照本席所提的第四十四條之一就可以涵蓋在裡面,對不對?全部都涵蓋了?好,我們就照本席所提的第四十四條之一來修正。

  226. 李委員俊俋

    主席,對不起,我有一個程序的問題。第四十四條是不是只修正陳委員亭妃等人提案增加「、修繕」等文字,第四十四條之一就依照黃委員昭順所提的修正動議?

  227. 主席

    對。還有其他的意見嗎?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修正通過。再來是第四十七條,在第幾頁?

  228. 曾委員銘宗

    還有第四十四條之一。

  229. 主席

    第四十四條之一已經……

  230. 曾委員銘宗

    針對第四十四條之一,我的提案有增加漁塭的部分,那是行政院提案條文沒有的,現在的救災都不包括農地、漁塭,到時候農民會跳腳的,對不對?

  231. 主席

    對,在第23頁。請農委會說明一下,好不好?這跟葉委員宜津的提案是一樣的。

  232. 施副組長妮婷

    報告委員,曾委員及葉委員都有提出有關災區漁塭等設施辦理貸款擔保品的提案,農委會建議,既然這個條文是參照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條文,我們就直接引用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直接列這個文字。

  233. 主席

    列在哪裡?

  234. 施副組長妮婷

    因為這是新增條文,所以要等條次……

  235. 主席

    我們要不要把它列在剛剛修正的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裡面,把它補上去,好不好?把它補在第二項或第幾項?

  236. 施副組長妮婷

    就看條次安排要在哪裡……

  237. 主席

    沒關係,條次的部分等一下請議事人員整理,好不好?這個部分原則上也是修正通過,就請議事人員把整個條次……

  238. 李委員俊俋

    基本上,曾委員及葉委員的提案有關農地及漁塭的部分……

  239. 主席

    對,修正通過。

  240. 曾委員銘宗

    等一下,剛剛有一個問題。剛剛通過的第四十四條與行政院的第四十四條之一是重複的,內容是一樣的。

  241. 李委員俊俋

    這個部分就是要由議事人員整理。

  242. 曾委員銘宗

    對,是重複的內容。第四十四條與行政院的第四十四條之一是相同的內容,所以不可以這樣修。

  243. 施副組長妮婷

    條次要另外……

  244. 主席

    順條次。

  245. 曾委員銘宗

    不是,陳委員提案第四十四條的內容與行政院的第四十四條之一有重複。

  246. 主席

    陳委員提案有關修繕的部分,是不是?

  247. 曾委員銘宗

    對。

  248. 主席

    陳委員,我們把修繕部分的文字加在本席提案第四十四條之一裡面,你的就拿掉,好不好?

  249. 陳委員亭妃

    不一樣耶!一個新的,一個是舊的。

  250. 曾委員銘宗

    這一條新舊都包括在裡面了。

  251. 陳委員亭妃

    沒有啦!

  252. 曾委員銘宗

    有,有。

  253. 陳委員亭妃

    沒有啦!你自己看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是,災區居民購屋貸款……

  254. 林組長寶惜

    第四十四條是在講新貸款、重建貸款,陳亭妃委員建議重建貸款也把修繕貸款加進來,所以這是第四十四條的修正。剛剛曾委員提到的是舊貸款的處理,舊貸款的處理我們增列第四十四條之一和第四十四條之二。

  255. 主席

    所以沒有問題,曾委員與葉委員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有列入農地和魚塭,這個原則上我們增列,詳細條文內容我們請議事人員處理。

  256. 處理第四十四條之二,親民黨黨團的版本有規定住宅、車輛,還有王定宇委員、葉宜津委員、林俊憲委員與本席的版本,請金管會銀行局林組長說明。

  257. 林組長寶惜

    我們先看一下黃昭順委員的版本,就是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民眾於受災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各級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58.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259. 這部分就是把災區的受災民眾以前各項舊貸款,包括信用卡,各項貸款就不限於自用住宅的貸款,所以黃昭順委員版本的規範範圍,比親民黨黨團版本規定限於自用住宅、車輛的擔保借款寬;黃委員的版本是比照「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規範,我們建議採用黃昭順委員的版本。

  260. 主席

    比較完整?

  261. 林組長寶惜

    是。

  262.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本席的版本通過。

  263. 處理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十四條之三有本席、葉宜津委員與林俊憲委員的版本。

  264. 李委員俊俋

    主席,對不起。因為第四十四條之二的整理是依照條文、條次,事實上,內容完全不一樣,葉宜津委員所提的版本是指全民健保的部分,剛剛我們沒有討論到。

  265. 主席

    葉宜津委員的版本有規定全民健保的部分,請衛福部來說明。

  266. 朱簡任視察日僑

    第四十四條之二有關保險費這部分先除外,其應自付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政府支應。經費可不可以不限中央或地方預算的範圍,也得以民間捐款為財源?這是第一個部分,這個部分比較能夠保持彈性。

  267. 第二個部分就是有關保險費的部分,涉及第四十四條之二、之三及之四,因為有不同的保險,不同的保險如果分別訂定,會有一些分歧,個保應該以一致性原則做考慮。同時,保險費過去都是以量能負擔作為保險費計繳基礎,是不是一體適用全部由政府支應?請委員考慮。

  268. 主席

    能不能請你把修正的文字拿出來?包括保險費能夠有比較寬鬆的方式來處理,等一下我們可能要增列一項,就是增列第二目和第二項。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等他把文字拿出來。

  269.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270. 陳委員其邁

    在講健保這個部分,我有一點意見,如果突然發生災害,保險費、醫療費用與一般膳食費用由地方政府支應,恐怕地方政府的財源會有一點狀況,應該明定由中央政府支應。假如要再加民間捐款,我沒有意見,但是不應該由地方政府來處理保險費與醫療費用部分。

  271. 主席

    我們請健保局把條文寫得更清楚,或者更有彈性,來解決這個問題,等衛福部那邊寫出來之後,我們看過了再來決定文字怎麼訂定,這樣好嗎?我剛剛發現林俊憲委員所提第四十四條之二的低收入部分,剛才沒有講到這個部分,這個部分我們請衛福部王簡任視察來說明。

  272. 王簡任視察燕琴

    有關這個條件,我們查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沒有這樣的條文。另外,因為這個條文是針對創業貸款的利息補貼,這不是衛福部的權責,屬於勞動部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的權責,所以應該請這兩個機關來表示意見比較妥適。至於照顧弱勢,我們是樂觀其成。

  273. 主席

    經濟部與勞動部的代表有來嗎?請說明,就是關係文書的第27頁。

  274. 在場人員

    關於創業貸款這部分,是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業務,我本身是勞動部保險司的列席代表,來答復第四十四條之四關於勞工保險這一塊,所以他們沒有派代表列席,我也不敢擅做主張。

  275. 李委員俊俋

    林俊憲委員的第四十四條之二是要叫內政部支付。

  276. 主席

    我知道他要叫內政部支付,所以我剛剛叫內政部回答,內政部推諉到勞動部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277. 在場人員

    衛福部啦!

  278. 陳委員亭妃

    這跟衛福部有什麼關係?

  279. 在場人員

    社會救助。

  280. 主席

    有關係,社會救助是衛福部的業務。

  281. 陳委員亭妃

    低收入戶沒有錯,可是你要看草案的內容,不是看到「低收入戶」就推給別人,而是要看內容。

  282. 主席

    對這個條文是不是請民進黨黨團把林俊憲委員請來,以確認他是否堅持條文的內容,因為內政部表示缺乏經費來源,衛福部說……

  283. 在林俊憲委員還沒有到會之前,我們先就葉宜津委員等提案修正的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四一併進行討論。

  284. 陳委員亭妃

    針對這三個條文,建議請相關單位研擬較為妥適的方案,其中有提到「一定期間內」,是否請相關單位明確定義,因為現在要開始擬定細節的部分,所以,對這部分的認定要先作一認定。

  285. 在場人員

    對於葉委員提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四有關勞保的部分,因為有莫拉克風災的前例可循,所以對這部分我們沒有問題,勞動部可以處理。

  286. 另外,所謂「一定期間內」,將來我們會針對條件等訂定辦法。

  287. 主席

    請問「一定期間內」是多久的時間?

  288. 在場人員

    這部分將來會訂定辦法。

  289. 陳委員亭妃

    所以,條文文字應是「一定期間內;並另定辦法」,是嗎?

  290. 在場人員

    是。

  291. 主席

    在莫拉克風災重建特別條例中,對這部分不是就有訂定辦法嗎?

  292. 在場人員

    將來我們會根據第四十四條之四的法源來訂定辦法,因為內容提到勞工被保險人……

  293. 主席

    所以,這部分是比照莫拉克風災重建特別條例來處理的,是嗎?

  294. 在場人員

    最後一項內容提到資格、請領條件、給付期間由勞動部訂之,所以這部分是比照辦理。

  295. 主席

    另外,農委會將如何因應?

  296. 在場人員

    我們也是比照辦理。

  297. 主席

    請內政部說明農保及國民年金的部分。

  298. 在場人員

    我們沒有意見,也是比照莫拉克風災重建特別條例辦理。

  299. 陳委員亭妃

    針對「一定期間內」的部分,也是另定辦法,是嗎?

  300. 在場人員

    是。

  301. 主席

    對葉宜津委員等提案修正的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四,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302. 請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及農委會均比照莫拉莫風災重建特別條例的精神辦理,至於條序及文字的部分,請相關單位利用中午時間整理完畢,不要有任何疏漏,並交由議事人員進行彙整。

  303. 接下來,我們針對林俊憲等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有關「公寓大廈因毀損重建……」的部分進行討論。

  304. 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305. 許署長文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部分不同意重建的住戶,已經有清楚規定可以強制執行,所以,無須在這裡重複規定。

  306. 主席

    我們決議這部分不予增訂。

  307. 接下來本席等人所提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與葉宜津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的第四十四條之五的立法精神相同,即針對救助金、慰問金、臨時工作津貼免課綜合所得稅,符合一定標準者,減免房屋稅、地價稅,與剛才我們前面討論的相同,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308. 謝副組長慧美

    對於減免房屋稅、地價稅立法說明的部分,剛才我們已跟其他委員達成共識,即建議在立法說明第三點中「為協助災後重建工作於第二項訂明,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等文字之後加上「如有受限制至無法正常使用者,地方政府得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字樣;如此修正,跟何委員原先提案同意照第四十四條之三修正動議處理是一致的。

  309. 主席

    也就是採用本席所提版本,其餘修正條文意見則一併彙整於立法說明欄內,是嗎?

  310. 謝副組長慧美

    是。

  311. 主席

    請你們將這部分具體文字寫出來。

  312. 請問各位,對第四十四條之三這樣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313. 陳委員其邁

    針對受災者負擔保險的比例,修正條文都是寫「政府支應」,本席認為所謂「政府」應該要有清楚闡明,諸如究竟是農保、勞保還是健保等,必須清楚寫明。

  314. 主席

    陳委員所說是針對剛才討論的條文,是嗎?

  315. 陳委員其邁

    是。保費既然要由政府支應,那麼,究竟是哪個「政府」?本席認為,在條文文字上應該作一釐清。

  316. 在場人員

    有關農保的部分,之前莫拉克風災重建的部分是運用政府第二預備金來支應。

  317. 主席

    這裡我們還是不要寫明「第二預備金」,未來在處理上會比較具有彈性。

  318. 陳委員其邁

    我是擔心這部分將來會由地方政府買單。

  319. 主席

    要不就在條文內增加「中央政府」等文字。

  320. 在場人員

    勞保的部分原本就屬於中央政府負擔,所以沒有所謂地方政府的問題,以前災害的處理,也都是由中央政府以第二預備金補助。

  321. 主席

    請林俊憲委員就所提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二修正條文作補充說明。

  322. 林委員俊憲

    本席提出本法修正目的是針對災區內沒有申請其他的優惠融資補助的低收入戶,應該給予鼓勵,申請創業融資貸款。這部分完全是比照九二一重建特別條例,只是當時該條例設定貸款的額度為一百萬元,建議考量已經過二十幾年的時間,以及物價上漲的因素,在額度上應該略微調高。

  323.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324. 王簡任視察燕琴

    的確,九二一重建特別條例中有這項特別條款規定,不過,當時並無災害防救法,而本法是按照不同的災害類別有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上現在的立法方式也都是依照權責來劃分,因為創業貸款的權責單位是勞動部與經濟部,而…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陳其邁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