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應透過立法方式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訂調查權行使的具體內容「但是在第585號解釋文提出之後,一直到現在為止,我們並沒有真正透過立法的方式,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訂調查權行使的具體內容。」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主張將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小組明訂為立法院的調查委員會和委員會的調查專案小組,並明訂設立程序和行使方式「這部分主要是將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小組明訂為立法院的調查委員會和委員會的調查專案小組,將相關的設立程序和行使方式加以明訂。」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主張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和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以及為審查院會交付議案等情形,可以舉行聽證會「在相關的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以及為了行使調查權、全院委員會為了補選副總統和彈劾總統、副總統,或者審查、行使同意權,以及為了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可以舉行聽證會,將相關內容加以明訂。」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調查權的行使都要透過院會的決議「最主要的概念是來自於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認為相關的調查權行使及聽證權的行使都要透過院會的決議。」立法院舉行聽證、要求官員與民間人士到場,應有什麼規範?認為聽證權的行使都要透過院會的決議「最主要的概念是來自於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認為相關的調查權行使及聽證權的行使都要透過院會的決議。」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對於沒有辦法配合或為虛偽陳述的人進行懲罰時,都要再回到院會,由院會決議後將相關證據送到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加以處罰,而非由院會決議處罰內容「也就是說,相關的調查委員會或者調查專案小組,或者為了行使聽證權,對於因為沒有辦法配合或者為虛偽陳述的人進行懲罰時,都還要再回到院會,但是並不是由院會來決議處罰的內容,而是由院會決議之後,將相關證據送到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加以處罰。」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將處罰權限放在高等行政法院,對決定不服還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以避免對有無正當理由等事項的處理變成政治角力的結果「這麼做主要是為了避免一個狀況,畢竟立法院是一個政治角力相當激烈的場域,針對有無正當理由或者有無行政特權,或是有無法律依據拒絕配合提供調查權或聽證權的行使,對於這些事情的處理,為了避免變成政治角力的結果,本席提出的草案還是將處罰權限放在高等行政法院,如果對高等行政法院的決定不服,還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在調查權的行使方面,處罰對象只限於政府機關或者公務人員,不包括一般的民眾「另外要特別說明的是處罰對象,在調查權的行使方面,只限於政府機關或者公務人員,不包括一般的民眾。」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聽證權行使的涵涉範圍雖比調查權廣泛,但行使同意權的聽證會不能夠加以處罰「在聽證權的行使方面,含涉範圍會比調查權的行使稍微廣泛一點,但是不包括行使同意權的聽證會,也就是說,行使同意權的聽證會是不能夠加以處罰的。」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調查權方面不配合的處罰方法只限於罰鍰而無刑責規定,因為釋字第585號解釋只提到可以處以罰鍰「至於在調查權方面的不配合,也只有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可以處罰,處罰的方法也只限於罰鍰,主要是因為釋字第585號解釋只提到可以處以罰鍰,並沒有相關的刑責規定。」發言紀錄
- 顧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議事文件第215頁,主要是就國會調查權及國會聽證權的行使部分,修改原來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另外新增第八章之一的聽證權,配合相關的調查權及聽證權的行使增訂第十二章之一的罰則專章。
因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賦予立法院為了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立法職權,本其固有權能可以享有一定的調查權。但是在第585號解釋文提出之後,一直到現在為止,我們並沒有真正透過立法的方式,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訂調查權行使的具體內容。因此,這一次由民進黨黨團提出相關的國會改革法案,由本席負責有關調查權和聽證權行使的部分。本來在第八屆的時候,黨團就已經提出一個版本,所以本席是參考第八屆的資料提案,這是由各相關立法委員幫忙擬具的調查權和聽證權行使的相關條文,是根據前人的智慧所擬具的相關條文,請大家指正、就教。這部分主要是將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小組明訂為立法院的調查委員會和委員會的調查專案小組,將相關的設立程序和行使方式加以明訂。
在相關的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以及為了行使調查權、全院委員會為了補選副總統和彈劾總統、副總統,或者審查、行使同意權,以及為了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可以舉行聽證會,將相關內容加以明訂。最主要的概念是來自於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認為相關的調查權行使及聽證權的行使都要透過院會的決議。在相關條文裡面,包括它的啟動,以及到最後決議要進行,對於沒有正當理由而不願意配合列席提供證言或為虛偽陳述的部分,也都是經由院會的決議送交處罰。也就是說,相關的調查委員會或者調查專案小組,或者為了行使聽證權,對於因為沒有辦法配合或者為虛偽陳述的人進行懲罰時,都還要再回到院會,但是並不是由院會來決議處罰的內容,而是由院會決議之後,將相關證據送到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加以處罰。
這麼做主要是為了避免一個狀況,畢竟立法院是一個政治角力相當激烈的場域,針對有無正當理由或者有無行政特權,或是有無法律依據拒絕配合提供調查權或聽證權的行使,對於這些事情的處理,為了避免變成政治角力的結果,本席提出的草案還是將處罰權限放在高等行政法院,如果對高等行政法院的決定不服,還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另外要特別說明的是處罰對象,在調查權的行使方面,只限於政府機關或者公務人員,不包括一般的民眾。在聽證權的行使方面,含涉範圍會比調查權的行使稍微廣泛一點,但是不包括行使同意權的聽證會,也就是說,行使同意權的聽證會是不能夠加以處罰的。至於在調查權方面的不配合,也只有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可以處罰,處罰的方法也只限於罰鍰,主要是因為釋字第585號解釋只提到可以處以罰鍰,並沒有相關的刑責規定。
關於以上條文的內容,本席認為還是有很多不完美、不完備的地方,希望進入實質討論的時候能夠聽取各位的意見,再做一個更完善的修正,當然也可能需要再舉行相關公聽會就教於學者專家,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顧立雄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