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將人事同意權程序明確化並採取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主要內容是將同意權程序明確化、採取記名投票,落實責任政治」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且需舉行公聽會,以提升審查品質與密度「並規定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且需舉行公聽會,以提升審查品質與密度。」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委員會得在必要時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提供學經歷與財產申報資料,並答復與其資格適格性有關之問題「草案也規定委員會得在必要時,書面要求被提名人提供學經歷與財產申報資料,並答復與其資格適格性有關之問題」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主張對被提名人虛偽陳述訂定罰則,以使人事同意權審查更為嚴謹「且訂有罰則,避免被提名人做出虛偽陳述,使審查更為嚴謹」發言紀錄
- 徐委員永明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健全國會人事同意權之相關規定,以發揮國會於我國憲政民主下所應具備之監督、制衡功能,追求具備成熟民主法治國家之國會基本建制,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內容是將同意權程序明確化、採取記名投票,落實責任政治,並規定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二個月,且需舉行公聽會,以提升審查品質與密度。
草案也規定委員會得在必要時,書面要求被提名人提供學經歷與財產申報資料,並答復與其資格適格性有關之問題,且訂有罰則,避免被提名人做出虛偽陳述,使審查更為嚴謹,以上是提案說明,草案內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永明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