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要求中選會委員人事同意案應進行朝野協商、交付協商「我們要求本案進行朝野協商。」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若議事規則與法律未規定不可以協商,委員要求時即可依照慣例進行朝野協商,不能因過去中選會委員案無前例就否定協商「如果議事規則與法律沒有規定,當然委員要求朝野協商時,我們就可以依照慣例進行朝野協商」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主張朝野協商的內容包括程序協商與實質內容協商,包含排定何時行使同意權及對中選會委員同意、不同意等意見,即使委員會多數通過仍可協商「協商的內容當然包括程序的協商,排定在何時行使同意權,也可以針對委員會所討論的內容進行協商」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人事同意權類似尚未完成三讀的法案,出委員會後仍須送院會行使同意權、尚未完成審議程序,因此仍有協商空間,可能出現部分人選通過、部分不通過的情形「但人事同意權就類似法案尚需經過二、三讀,出委員會後還要再送院會行使同意權,畢竟它尚未完成審議的程序」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反對將人事同意案的協商解讀為喬人事,認為部分人選合乎資格、部分具爭議,具爭議者可能無法通過人事同意案「段委員,這不是在喬人事,不是這樣做的解讀,大家認為有些人選合乎資格,但也有些人認為人選具有爭議,或許針對具有爭議者,可能就不會通過人事同意案」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為洲

    (在席位上)我們要求本案進行朝野協商。

  2. 主席

    現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提名陳英鈐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朝建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3.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瑞隆做補充說明。

  4. 請問各位,本案於院會討論時,是否交付黨團協商?

  5. 林委員為洲

    (在席位上)要,我們要求本案交付協商……

  6. 主席

    其他的委員還有沒有意見?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7.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中選會委員人事同意案之審查可否列入政黨協商的項目?這點要請委員會議事人員說明。

  8. 林委員為洲

    (在席位上)104年監察委員……

  9.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因為過去中選會委員人事同意案並無此前例,對不對?

  10. 主席

    請內政委員會鄭主任秘書說明,過去有沒有中選會委員同意案交付協商的案例?

  11. 鄭主任秘書光三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聯席會,中選會委員選舉經審查之後,並沒有決定要交付協商的案例。

  12.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以前審查監察委員同意案時,不是就有過這樣的案例?

  13. 鄭主任秘書光三

    監察委員同意案並非在內政委員會進行審查。

  14. 林委員為洲

    (在席位上)你要說明的是議事規則或法律有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如果議事規則與法律沒有規定,當然委員要求朝野協商時,我們就可以依照慣例進行朝野協商,這部分有規定不行嗎?因為104年11月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時有經過朝野協商,這點我很確定,但並不能表示以前都沒有經過朝野協商,所以就不能進行朝野協商;以前大家都同意,當然不用進行朝野協商。

  15.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對,議事人員應該是要回答我們,有關人事權的同意案可不可以交付朝野協商,有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

  16.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其實這種協商是很奇怪的,如果我們要協商,是可以協商審查程序,但我們若要協商大家同不同意這些中選會委員的人選,沒有人做這樣的協商,是要協商什麼?如果你要協商議事程序,那本來就可以協商,這就與我們審查報告的協商不相干,現在他是要求審查報告要協商才會有一個月的協商期,但審查報告要怎麼協商?因為委員對人事同意案是個別行使職權,這要如何協商?

  17.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18. 林委員為洲

    (在席位上)協商的內容當然包括程序的協商,排定在何時行使同意權,也可以針對委員會所討論的內容進行協商,譬如以前我們協商法案時,委員會討論過的條文內容或協商程序,也是送朝野協商討論在何時排入議程行使同意權,所以包括內容也可以協商。我們不是經常有法案送出委員會是在協商內容嗎?譬如我們針對中選會委員同意、不同意或有其他意見,這些就是我們要討論的內容,這些議題也都可以協商,我們都是這樣進行協商的。即使我們在委員會表決通過本案,代表同意的委員人數占多數,但我們針對審查內容還是可以協商,法案不就是如此處理嗎?法案不會因為多數委員同意,一經送出委員會之後,就不得協商。

  19. 主席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20.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我要補充說明的是,我們方才有提到104年監察委員同意權案的審查,事實上,監察院屬於憲政機關,而且也是憲法上所泛定的機關,這與中選會的層級還不一樣,連憲政機關的監察委員之審查,我們都可以協商,更遑論行政院所提名中選會委員的審查,我們為何不可這麼做?若你們認為不可以,就應該講出一個道理。謝謝。

  21. 主席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22. 尤委員美女

    (在席位上)事實上,今天審查中選會委員的人事同意權,審查人事同意權與法案不一樣,人事同意權是經過本委員會審查這些人到底是否合乎資格?如果委員有意見,不但可以在審查報告中併陳,倘若各位委員對於這些被提名人有意見,也採用投票表達自己是贊成或反對的意見,所以並沒有要求要將這份審查報告列入協商,我不知道這需要做什麼樣的協商?至於我們要不要把人事同意案排入議程?那就不是本委員會要不要交付協商的問題,而是另一個問題,所以不要把這些事情混為一談。今日議程我們已經審查完竣而做出這份審查報告,如果委員仍有意見的話,那就是將意見在這份報告中併陳,最後再由各位委員行使投票權,決定自己是贊成或反對的意見,所以這沒有所謂協商的問題。

  23. 主席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24. 劉委員櫂豪

    (在席位上)本席建議,協商是因為法案內容或預算數字具有彈性,我們可以透過討論再斟酌調整,但人事同意案只有Yes or No,實在沒有再協商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因此,本席建議大家對於這些人選喜不喜歡、合不合格,在審查過程中我們也討論了很多,反對的意見也都會列入公報紀錄,現在我們就依法處理,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了。好不好?

  25.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26. 曾委員銘宗

    (在席位上)到底人事同意案能否交付黨團協商?依照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明文規定,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這點法律規定的很清楚,此其一。

  27. 第二、104年11月行使監察委員的同意權,監察院為憲政機關,這項同意權也交付協商。剛剛幾位委員提到的問題,當然也有很道理,但我們看到法律有明文規定,也有案例,所以我做以上說明。謝謝。

  28. 主席

    報告聯席會,接下來中選會委員人事同意案送至院會也要行使同意權,屆時也會做處理。請問各位,本案是否送至院會處理?

  29. 黃委員昭順

    (在席位上)反對!

  30.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反對!

  31. 主席

    既然雙方仍持不同的意見,那我們就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處理。

  32. 林委員為洲

    (在席位上)主席,雖然是……

  33. 主席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34. 林委員為洲

    (在席位上)對不起!現在我們都來講道理,雖然同意權和法案兩者好像不太一樣,法案是經過決議或表決送出委員會,畢竟它尚未完成三讀,我們還是可以透過協商,並針對法案內容再協商或調整。如果今天某法案已經三讀確定,當然就沒有協商的空間,但人事同意權就類似法案尚需經過二、三讀,出委員會後還要再送院會行使同意權,畢竟它尚未完成審議的程序,在此過程中其內容有沒有可能有協商的空間?這怎麼會沒有可能?譬如你們提出同意案人選的部分,可能其中有三位人選通過、兩位人選不通過,或是有其他可能的情況,雖然本案送出委員會,但是它存在著一些變數,這就有協商的空間,本席認為就是如此……

  35. 段委員宜康

    (在席位上)協商就是為了喬人事,這樣傳出去太難聽了……

  36. 林委員為洲

    (在席位上)段委員,這不是在喬人事,不是這樣做的解讀,大家認為有些人選合乎資格,但也有些人認為人選具有爭議,或許針對具有爭議者,可能就不會通過人事同意案,你怎麼可以直接說這在喬人事?畢竟大家不是均質的,有些人具有爭議性,但也有些人不具爭議性,像我們這次在審查中選會委員同意案,也只有某些特定的委員具有爭議,其他委員並無爭議,那就有可能部分人士通過人事同意案,其他人就無法通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