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於全院委員會公聽會會議立法院行使監察院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公聽會

台灣民眾黨台灣民眾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關鍵條文陷於立法怠惰、該改未改,導致向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要求資料受到限制「其實我們要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關鍵條文是陷於一個立法怠惰的狀態之下,也就是該改的根本沒有改,所以我們跟被提名人要求資料是受到限制的。」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未附理由、未作說明即不回答問卷的態度,並詢問能否將此列為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的責難重點。「如果有被提名人出現這樣的現象而沒有附理由、沒有做任何說明的話,是不是可以成為我們行使同意權時的一個責難的重點?」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要求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過程中具體表明上任後如何行使職權、優先調查哪些案件及資源運用規劃,認為其有責任與義務具體表明「這些被提名人是不是有責任、有義務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具體表明?」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以涉及個案不便表示意見為由拒絕表態是否承諾主動調查2014年3月23日至3月24日行政院事件等具體侵害人權個案的妥當性,主張立法院有立場要求其清楚表態「我們有沒有這個立場、這個地位,要求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在被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清楚地表態?」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立法部門有責任處理國會調查權不彰的問題,若認為相關制度有不當或需要修改之處,就應努力推動法律改革,使立法院與監察院之間的職權更加明確。「乃至於對立法權本身所應該擁有的國會調查權不彰,這些都是立法部門責無旁貸的責任,如果我們覺得有某些地方不對或是認為應該要修改,那就應該要努力推動法律改革,針對相關法律案,該修的就修、該增加的就增加,讓彼此之間的職權能夠更加明確。」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謝謝主席及在場的各位學者專家,非常感謝各位撥冗接受本院的邀請,在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的公聽會上表達各位的高見,在此也要特別感謝今天費心提出書面資料的學者專家,我知道當立法院行使相關職權、舉辦公聽會的時候,受邀而來的學者專家往往認為不受尊重,所以大家提出書面資料的意願會比較低一點,因為我自己以前也受邀參加過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公聽會,所以那樣的感受我可以完全瞭解。不過有一些委員可能是選擇待在研究室看整個轉播的過程,所以也請今天受邀而來的朋友及先進們不要太介意。

  2. 從今天上午到下午,已經有許多學者專家針對監察院在我國目前憲政體制下應有的定位、未來的發展,乃至於和國家人權委員會彼此之間的關係提出高見,譬如如果我們採取三權分立的話,監察院是不是要逐漸轉型為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各位已經提供非常多高見,個人都非常贊成,同時也非常佩服。不過,這部分牽涉到我們自己如何看待我國未來憲政體制的問題,它不只牽涉到由下而上的憲政改革,同時也牽涉到立法部門,不管是對於監察權的行使有困惑,或者是認為監察權的行使不當,乃至於對立法權本身所應該擁有的國會調查權不彰,這些都是立法部門責無旁貸的責任,如果我們覺得有某些地方不對或是認為應該要修改,那就應該要努力推動法律改革,針對相關法律案,該修的就修、該增加的就增加,讓彼此之間的職權能夠更加明確。當然,憲政改革是否能夠順利推動成功所取決的外部因素很多,同時也涉及到每一個政治人物跟台灣社會說自己要推動憲政改革,是不是真的有在做這件事情、是不是真的有在履行政治承諾高度相關,而這也會跟我們今天所討論的監察院定位問題產生互動關係。不過,就明天及下禮拜馬上要上場的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而言,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

  3. 針對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的過程,在此我想請教在場學者專家一些問題。第一個問題牽涉到立法院行使這項權限時的審查界線,所謂審查界線所指的是就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來看,其實我們要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關鍵條文是陷於一個立法怠惰的狀態之下,也就是該改的根本沒有改,所以我們跟被提名人要求資料是受到限制的。以時代力量黨團而言,我們發出了問卷,卻有被提名人對我們的問題視而不見,完全空白、不回答。我想請教在座各位學者專家,如果有被提名人出現這樣的現象而沒有附理由、沒有做任何說明的話,是不是可以成為我們行使同意權時的一個責難的重點?因為我們問的是光明正大、可公諸社會、和監察委員職權行使有關的問題,結果對方回覆的問卷是空白的、根本選擇不回答!這樣的態度在我們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應該要給予多重的考慮呢?

  4. 第二,我們問到一些具體的個案,有一些被提名人的回答是

    因為涉及個案,不便表示意見。事實上我看到這樣的回覆覺得非常困惑。為什麼這樣講呢?我就再講得更具體一點好了,針對2014年3月23日到3月24日在行政院發生的集團性國家暴力行為,我們問了非常多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你們一旦成為監委,要不要承諾會主動調查?因為個人對於這件事情非常失望,它造成這麼多人的傷亡,如果監察委員的職權是在調查違法失職、有無濫用國家權限,是在維護人權的話,為什麼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給社會大眾和在那次事件當中遭受嚴重傷害,甚至還包括前立法委員在內的人任何交代?我們要求他們表態,詢問他們受命成為監察委員以後,要不要調查這件事情。請問這樣的問題適當嗎?他們拒絕回答,請問這樣的態度妥當嗎?

  5. 我要進一步請教的是,個人和時代力量的委員打算在明、後天的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過程當中,具體詢問他們

    請你告訴社會大眾,一旦讓你當上監察委員以後,你要如何行使你的職權?不要講空話。不要講空話就是,你要告訴社會大眾,你上任以後,第一個要調查的案子是什麼?或者是你認為最重要的3個案子是什麼?你要把你的時間花在什麼地方?你對於自己權限的行使、對於自己的調查,要把國家和監察院的資源花在哪些具體的個案上?這些被提名人是不是有責任、有義務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具體表明?

  6. 我再更進一步地講,譬如說,除了剛剛提到的2014年323和324那個國家集團性的暴力行為,還有我們時代力量今天參與公聽會的審查委員徐永明委員所說的,上個週末竟然超出集遊法,在台北市出現違法、超大的禁制區,還禁止律師、醫師進入這個區域,這沒有侵害人權之虞嗎?這件事情監察委員不應該調查嗎?我們有沒有這個立場、這個地位,要求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在被行使同意權的過程當中清楚地表態?

  7. 甚至我個人非常關心,也是我對於現在的立法院非常失望的事情,就是慶富獵雷艦弊案。針對慶富獵雷艦弊案,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和財政委員會敲鑼打鼓,成立了2個調閱小組,正常會期已經過去了,這2個調閱小組生產出了什麼東西?什麼都沒有生產出來啊!我指的當然是「小組」的名義,既然成立了調閱小組,調查以後的結果是什麼,不用跟社會大眾報告嗎?按照調查的結果,在立法權的範圍之內,對於預算的刪減產生了什麼實際的效果?要求行政部門進行究責,特別是求償,行政部門卻採取消極、相應不理的態度時,立法部門應該如何處理?可是這2個調閱小組到目前為止,只交出一個空白的成績單!下個會期會怎麼樣?我不是很確定。會不會繼續下去,還是虎頭蛇尾?監察委員是不是應該接續調查,針對這些違法失職的人,發動彈劾、糾舉、糾正的權限?這個部分也希望今天到場的學者專家能夠提供寶貴的建議,做為我們立法院接下來行使同意權的重要參考。謝謝各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