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巧慧於財政委員會會議一、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審計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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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紀錄

  1. 蘇委員巧慧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感謝主席於今日財政委員會排入本席等22人共同擬具之「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之審查,本席提案說明如下:

  2. 我國現行預決算法規,除預算法及決算法為法律外,其餘均為命令或行政規則,對於立法院審查預決算、監督政府執行預算,顯然都過於簡陋。事實上,現行預算法第四條及第九十六條也希望能夠針對特種基金及地方政府預算另制定法律規範,但是至今沒有任何立法行動。

  3. 根據2018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普通基金規模約2兆元,特種基金規模(合計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卻已經高達4兆3,000億元;對於如此龐大又複雜的預算金額,除預算法第六章外,竟然只透過命令層級的「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進行規範,實在非常粗糙,也顯然不足!

  4. 本席一向認為替國家建立長治久安的制度是我一貫的態度,對於如此龐大又複雜的預算,我認為更需要專法進行管理,以節制政府機關濫權,並提升特種基金的運用效能。爰此,本席參考現行管理準則,並針對目前特種基金的亂象、弊端,具體明定規範。

  5. 第一個亂象,許多特種基金根本毫無法源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明定,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中央銀行是根據行政院組織法,台灣鐵路管理局是依據交通部組織法,但是經濟部所屬四家國營事業,包括台灣糖業股分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均無法律依據。再以我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接觸到的「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為例,相關法律尚未通過,基金已經成立,甚至連「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也沒有法源。

  6. 第二個亂象,投資民營事業毫無章法

    部分經營績效欠佳,無退場機制,對於公股權益保護,有欠周延,訊息揭露方面也相當不足,甚至當特種基金目標無法達成、績效不彰或目標已經達成,應該有退場機制,但是目前都沒有。

  7. 第三個亂象,盈餘(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各行其是

    表面上,這似乎賦予各特種基金自主性,結果是毫無效率;譬如2015年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決算賸餘5億7,000萬元,分配用於提存公積1億元、撥充基金5,000萬元、解繳國庫7,500萬元,以致未分配賸餘約達3億5,000萬元,使得未分配賸餘遠超過分配賸餘,其道理何在?我實在不解!

  8. 為解決上述亂象,本席所提之草案特別規定

    一、特種基金除信託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外,應依法律明定,以確立政府預算之正當性與合法性。本項規定在草案第四條。

  9. 二、特種基金投資民營事業應就其目標達成與否及虧損情況加以評估檢討,續效欠佳達一定程度者,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撤資或停辦,以提升特種基金之效能,有效監管特種基金之使用。本項規定在草案第十一條。三、特種基金之盈餘(賸餘)分配及虧損(短絀)填補之原則,除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外,其餘基金應就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訂出優先順序,以提升特種基金之營運效能。本項規定在草案第九條。

  10. OECD考察各國預算制度後,曾經得出一項結論,預算制度方面的法律應與每個國家的憲政、制度、政治、法律及文化環境相適應,世界上並不存在某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模式。我對此完全同意,我們要建立符合自己的預算制度,這是有制度的,不是放任其自行發展。

  11. 行政院研考會早在1995年便委託學者就特種基金進行研究,該項報告提出諸多弊病及看法,包括成立基金無法源依據、基金無法自給自足、盈餘繳庫規定未臻健全、管理不易落實、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重複編列、裁撤或合併未落實等等。這個1995年提出的報告認為我國需要檢討的制度至今未有一項問題獲得解決。

  12. 現行「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自1999年修正後,再無任何修正,可見政府在摸索自己的預算制度方面非常怠惰,亟需改正;因此今天我們非常高興有這個機會能夠就特種基金的管理進行深入討論,我希望藉由今天的討論讓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的法制化能夠踏出改革的第一步,謝謝大家。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蘇巧慧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