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文吉於經濟委員會會議一、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長、國家發展委…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山地原住民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孔委員文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在東南亞國家的出口,包括ODA部分,增加1,000億元的黑洞,請問目前ODA的情況如何?

  2. 主席

    請經濟部曾次長說明。

  3. 曾次長文生

    主席、各位委員。ODA基本上是對外國一些基礎建設支持的案件,有一個審查程序,不是只有經濟部本身在做。

  4. 孔委員文吉

    我舉幾個例子:台灣美粧大廠連一片面膜都無法在印尼當地賣出;中油五輕整廠輸出到印尼的案子宣告破局;金融業包括中國信託金控併購馬來西亞蘇格蘭皇家銀行告吹;國泰金控旗下國泰世華銀行跟國泰人壽共同出資購併加拿大豐業銀行馬來西亞子行也終止合約。現在蔡政府的新南向政策可說全面挫敗,蔡政府國營事業投資新南向國家基礎建設是為外交而投資,我剛才舉的這些例子,你們現在有何對策?

  5. 曾次長文生

    因為這有部分牽涉到貿易,有部分牽涉到對當地的投資,貿易部分先請國貿局副局長回答,好嗎?

  6. 孔委員文吉

    好。

  7. 主席

    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李副局長說明。

  8. 李副局長冠志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提到關於新南向政策的幾個個案,譬如相關面膜、美粧產品、醫藥產品或醫療器材的輔具等,假設輸銷到印尼、馬來西亞等市場,很重要的是要符合當地法規,因為印、馬是回教國家,當地也都有些跟清真有關的法規,不僅侷限於食品方面,所以政府也積極在從法規面、行銷面……

  9. 孔委員文吉

    你們對當地國情要了解,不要講人家是信回教的國家或是清真國家,你們之前都沒有跟投資廠商講清楚嗎?

  10. 李副局長冠志

    有跟他們講清楚,經濟部從去年開始持續在新南向重點國家舉辦形象展,擴大相關企業的訪團、擴大相關雙向投資合作,甚至一些推動重點是超越經貿合作領域,跨到醫衛、農業、民間團體全面交流,非常感謝委員的指導,我們積極在推動這方面的工作。

  11. 孔委員文吉

    台灣美粧大廠連一片面膜都無法在印尼當地賣出,這是宗教問題還是什麼問題?

  12. 李副局長冠志

    這個問題目前已經解決,當初這樣的訊息是來自廠商參加台灣形象展或在當地拓銷,針對有關法規面的問題加以反映,我們也提出台灣衛福部及相關檢驗單位核發證明是符合當地法規的,所以法規接軌上也跟印尼官方做了非常清楚的說明,這個問題目前已經解決。

  13. 孔委員文吉

    解決了?

  14. 李副局長冠志

    是的。

  15. 孔委員文吉

    面膜這部分,牽涉到台灣的幾個大廠?

  16. 李副局長冠志

    詳細數字可能另外再跟委員報告,但是每家廠商賣的產品可能牽扯的到相關醫藥管理或相關法規不一致,我們非常積極的跟相關同業公會聯繫,針對他們提出的個案也一項、一項處理。

  17. 孔委員文吉

    我們新南向政策要到東南亞國家發展,基本障礙就在於此,經濟部沒有做當地國情的研究、宗教文化的研究,就一直鼓勵我們的廠商去投資,現在才跟我說解決了,新南向政策是這樣搞的嗎?還有ODA的1,000億元利息差額補助,我們對新南向國家的整個經濟策略,經濟部真的要好好檢討,

  18. 李副局長冠志

    是的。

  19. 孔委員文吉

    接下來請教水利署賴署長,你今天提出的「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這一章的十六條條文,我大概都看了,主要是想到土地問題,你們說以公園、學校、公有地為主,這是如何規劃?對於河川、都市計畫是如何選定實施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的?

  20. 主席

    請經濟部水利署賴署長說明。

  21. 賴署長建信

    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是看到區域發展的程度及歷來災害的情勢發展,從102年開始的試辦計畫中,大概就先針對這幾個指標部分,評估哪些區域需要實施逕流分擔。

  22. 孔委員文吉

    你們把這十六條放在水利法中,一定是有些地方有急迫性,譬如有些都會因為氣候變遷關係、極端氣候關係,這十六條一定是有目的的,你們要優先解決哪方面、哪個區域?比較嚴重的在哪裡?

  23. 賴署長建信

    我們從這幾年淹水的事件來分析,大部分淹水原因都是在內水,也就是都市計畫區內的排水所產生的。

  24. 孔委員文吉

    那是都市計畫的地下排水嘛!

  25. 賴署長建信

    包括雨水下水道、治水工程,去年我們統計將近有93%,更何況我們看到未來的趨勢,包括人口往都市化集中的情形,譬如過去……

  26. 孔委員文吉

    你就舉兩、三個例子,哪裡是需要趕快通過,適用這十六條的?

  27. 賴署長建信

    譬如大台北防洪治理,在治理階段,不管是淡水河系下游部分或三重人口稠密的區域,我們現在也積極檢討相關計畫,未來如果這個法規獲得大院審查通過,我們會就目前盤點的……

  28. 孔委員文吉

    這是針對都會區,針對原住民地區的有沒有?

  29. 賴署長建信

    我倒是認為我們要看原來水利法所規定,不在此次專章裡,特別是河川區域劃設的部分,可能是我們要關注的。

  30. 孔委員文吉

    這牽涉到原住民區域,要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剛才鄭委員談到出水管制,你們沒有訂定嗎?

  31. 賴署長建信

    他的意思是要公告特定區域之前,先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精神加以落實,我們同仁現在在研究……

  32. 孔委員文吉

    也就是在原住民地區要實施逕流分擔、出流管制,一定要先走原住民族基本法這條路。

  33. 賴署長建信

    這就是我們現在提出的草案……

  34. 孔委員文吉

    這兩個都要這樣走,特別是你選定的區域,說這個地方要實施這個,但你不知道要做什麼,必須經過原基法同意。第二,你們要推動這個計畫,將之納入水利法中,請問預算從哪裡來?

  35. 賴署長建信

    水利署的公務預算中列有相關的預算。

  36. 孔委員文吉

    水利署的公務預算本來就有?不是前瞻計畫的預算?

  37. 賴署長建信

    對。

  38. 孔委員文吉

    不是與前瞻計畫的預算有關?

  39. 賴署長建信

    未來我們會針對需要實施逕流分擔的區域,找各部會共同會商,當然,我們所提之逕流分擔計畫必須要有財源,而原本在治水預算中就有相關財源。

  40. 孔委員文吉

    在你們的公務預算中就有嗎?

  41. 賴署長建信

    大致上有,個別學校或公有設施於興建時,原本就有興建計畫,只不過是循本法條之精神去進行相關的設計而已。

  42. 孔委員文吉

    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嶄新的治水觀念,但還是必須加強宣導,與教育部、原民會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做好協調。

  43. 賴署長建信

    好,謝謝委員。

  44. 主席

    請陳委員明文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45. 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46. 黃委員秀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曾在衛環委員會中請教環保署,有關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煤灰,長期以來傾倒在彰濱工業區一事,依照你們之前的環差,應以密閉方式傾倒煤灰,前幾次環保團體一直在向你們反映,你們傾倒煤灰的方式,是用卡車直接載到彰濱工業區的水塘直接傾倒。關於台中及彰化空氣污染防制,我看到你們也做了一些努力,但針對煤灰傾倒在彰濱工業區方面,你們有做了何種努力?

  47. 主席

    請台電公司楊董事長說明。

  48. 楊董事長偉甫

    主席、各位委員。將煤灰送到彰濱工業區,是當初計畫中的一部分,誠如委員所提,在運搬的過程中一定要特別注意安全或空氣逸散的問題,以現況而言,因為這個灰塘還在使用中,我們是依使用計畫並依據環保局的監測資料,還在繼續使用。

  49. 黃委員秀芳

    沒錯,但是你們在傾倒的方式上,應該以密閉的方式傾倒煤灰,而且我們看到你們是用卡車直接載到彰濱工業區的水塘直接傾倒,是嗎?

  50. 楊董事長偉甫

    對,是用卡車運搬。

  51. 黃委員秀芳

    彰化縣政府環保局應也曾針對此事向你們提過吧?他們希望你們能夠改善。

  52. 楊董事長偉甫

    此事我再詳細去了解,基本上,我們應該依相關規定……

  53. 黃委員秀芳

    所以你們根本沒有按照原本的環差的內容及設施去處理,而是直接以卡車載去。我希望在此次質詢後,台電能針對此部分做出改善,可以嗎?

  54. 楊董事長偉甫

    是,我們回去了解一下,若有不符合當初所規定的程序,我們當然要改善。

  55. 黃委員秀芳

    好,另外你們傾倒的水塘是用透水、不透灰的方式進行,美國環保署的處理方式則是不透水、不透灰。其實彰濱工業區附近的地下水層都有受到重金屬的污染,大家都在懷疑,是你們傾倒煤灰所致。因此,本席要求台電公司對於傾倒的灰塘,用不透水、不透灰的隔層布處理,以防止煤灰水透到地下水中。你們可以做此改善嗎?

  56. 楊董事長偉甫

    據我的了解是不透水……

  57. 黃委員秀芳

    是透水、不透灰,所以煤灰水還是會滲透到地下水中。

  58. 楊董事長偉甫

    據我的了解是,到目前為止,所有定期監測的透出水分,都符合環保的規定,我們願意再詳細了解一下,若是已經符合環保規定,還有沒有其他改善的方法,我們再來思考。基本上,它一定要符合環保規定,我們才會繼續去傾倒。

  59. 黃委員秀芳

    台電公司為了改善中部地區的空氣品質,辦理台中發電廠一至十號機供煤系統改善計畫,其中棚式煤倉的招標案,在細項中本席有幾點懷疑,你們在106年的兩次招標都流標,於107年變更工程之規格,我看到是你們降低了規格,那麼需要做環評或環差嗎?

  60. 楊董事長偉甫

    此案中所謂的降低規格,應該是設計方式的改變,不是原來要達到……

  61. 黃委員秀芳

    我看到的是,建物支撐煤倉的中間牆或隔倉牆的基樁,原本是採用100公分的PC樁,降為80公分的PC樁;煤倉污面牆原本是雙層板,改為單層板,那麼其規格標準是否降低了?

  62. 楊董事長偉甫

    如果是設計圖面的變更,沒有在環評文件裡面的話,它就不算是環差。煤倉為何會做調整?是因為招標二次,並沒有廠商來投標,或是因為報價比較高,經過我們檢討的結果,可以用改變其施工方式,以降低工程金額,來做出變更。但基本上,新的設計包括在牆的厚度及基樁的長度等,都還是必須在安全的條件之下,因為它是必要條件。

  63. 黃委員秀芳

    你們原本是列125億元,在調整之後,改為130億元,但是規格降低,金額反而提高了,那麼當初為何會設計牆是雙層板,基樁為100公分,現在分別改為單層板及80公分?在降低之後,金額反而提高了?所以,我覺得有點可疑。希望楊董事長針對此部分去做了解,你們既然有心改善中部地區的空污,希望能夠在110年完成工程。但我們也希望做好之後,應能真正改善台中、彰化的空污,而不是在做下去之後,還不能改善問題。根據台中市政府的自治條例,其煤倉是封閉式的,那麼在你們計畫中的棚式煤倉是封閉式嗎?

  64. 楊董事長偉甫

    是封閉式的。

  65. 黃委員秀芳

    它是封閉式的?

  66. 楊董事長偉甫

    沒錯,因為委員所提有些是細節上的問題,我請同仁將資料準備好,帶去向委員做詳細的說明。

  67. 黃委員秀芳

    好,沒問題,我希望你們的改善設備做好之後,能真正改善中部地區的空污,好不好?詳細內容請於會後或找時間我們再做討論。

  68. 楊董事長偉甫

    好,謝謝委員。

  69. 主席

    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

  70. 委員高志鵬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71. 委員高志鵬書面意見

  72. 主席

    詢答結束,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與法案無關與臨時提案無關之列席人員可先行離席。

  73. 請議事人員宣讀討論事項各案提案條文、修正動議及臨時提案。

  74. 一、水利法部分

  75. (一)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條文

  76. 行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蘇治芬等22人提案條文

  77.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七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78. 第八十三條之二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

  79. 前項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相毗鄰者,主管機關得整合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如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逕流分擔計畫之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80. 各級主管機關為擬訂及審議第一項逕流分擔計畫,應設逕流分擔審議會為之。

  81.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公告、逕流分擔計畫擬訂之一定期限、規劃原則、擬訂、審議、核定公告程序、逕流分擔審議會組織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二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公告後實施。

  82. 前項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屬相接鄰者,主管機關得整合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如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83. 逕流分擔計畫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84.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公告、逕流分擔計畫擬訂之一定期限、規劃準則、擬訂、審議、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5. 第八十三條之三 逕流分擔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86. 一、計畫範圍。

  87. 二、計畫概況。

  88. 三、計畫目標。

  89. 四、逕流分擔措施及其執行機關。

  90. 五、預估經費及推動期程。

  91. 六、其他相關事項。

  92. 前項第四款所稱逕流分擔措施,指為達成逕流分擔計畫目標所需辦理之治理工程或管制事項。 第八十三條之三 逕流分擔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93. 一、計畫範圍。

  94. 二、基本資料調查。

  95. 三、水文水理分析。

  96. 四、問題分析與探討。

  97. 五、計畫目標。

  98. 六、逕流分擔規劃方案。

  99. 七、逕流分擔措施及權責機關。

  100. 八、預估經費及推動期程。

  101. 九、其他相關事項。

  102. 前項逕流分擔措施指為達成逕流分擔計畫目標所需辦理之治理工程或管制事項。

  103. 第八十三條之四 主管機關為擬訂逕流分擔計畫,應邀集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者、專家或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104. 逕流分擔計畫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105. 主管機關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報逕流分擔計畫予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時,應敘明上開意見參採情形。 第八十三條之四 為擬訂逕流分擔計畫,主管機關應邀集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者、專家或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

  106. 逕流分擔計畫擬訂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供其參酌修正。

  107. 第八十三條之五 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

  108.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之五 逕流分擔計畫公告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逕流分擔計畫,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等土地,辦理逕流分擔措施。

  109.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自治法規辦理前項逕流分擔措施。

  110. 第八十三條之六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111.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112.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113.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114. 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第八十三條之六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115.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116.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117.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118. 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擬訂程序辦理。

  119. 第八十三條之七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120. 前項義務人,指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121. 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計畫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22. 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第一項土地之開發或利用許可。

  123. 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義務人應依其內容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並於完工後定期檢查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監督查核其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

  124. 因土地開發利用變更或自然因素影響,致出流管制設施之實際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與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差異達一定程度以上者,義務人應申請變更出流管制計畫書;其變更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125. 出流管制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26. 一、土地開發利用概述。

  127. 二、基地現況調查。

  128. 三、削減洪峰流量方案。

  129. 四、工程計畫及使用、管理與維護計畫。

  130. 五、其他相關文件。

  131. 前項各款內容依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已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辦理且未變更之部分,得免再送審。

  132. 土地開發利用之一定規模、出流管制計畫書之提送、審查、核定、檢查紀錄、監督查核、出流管制設施與核定計畫差異之一定程度、出流管制計畫書之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七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且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擬具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133. 前項義務人指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134. 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如涉及非都市土地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或涉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時,義務人應於土地變更階段即擬具出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135. 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且規模達一定範圍以上者,其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136. 出流管制規劃書核定前,土地變更主管機關不得核定第三項土地變更;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第一項土地之開發或利用許可。

  137. 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後,義務人應依其內容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並於完工後定期檢查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監督查核其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

  138. 因土地開發利用變更或自然因素影響,致出流管制設施之實際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與原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差異達一定程度以上者,義務人應申請變更出流管制計畫書。

  139. 土地開發利用之一定規模、一定範圍、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之提送、審查、核定、檢查紀錄、監督查核、出流管制設施與核定計畫差異之一定程度、出流管制計畫書之變更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0. 第八十三條之八 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預留足夠出流管制設施空間,前條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如涉及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141. 前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規劃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42. 土地變更主管機關應於出流管制規劃書核定後,始得核定第一項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

  143. 出流管制規劃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44. 一、土地開發利用概述。

  145. 二、基地現況調查。

  146. 三、削減洪峰流量方案。

  147. 四、其他相關文件。

  148. 出流管制規劃書之提送、審查、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九 出流管制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49. 一、土地開發利用概述。

  150. 二、基地現況調查。

  151. 三、削減洪峰流量方案。

  152. 四、其他相關文件。

  153. 出流管制計畫書除需載明出流管制規劃書內容外,應再載明工程計畫與使用、管理及維護計畫。

  154. 第八十三條之九 前二條之削減洪峰流量方案,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

  155. 前項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八十三條之八 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內擬訂削減洪峰流量方案,以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口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

  156. 前項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7. 第八十三條之十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

  158. 一、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內,或未納入部分未達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

  159.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

  160. 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

  161. 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三項及第八十三條之八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興辦者,前項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162. 第一項關於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辦理之認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十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辦理,但第二款仍應依第八十三條之七第六項規定辦理

  163. 一、位於水土保持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計畫範圍達一定比率以上。

  164. 二、位於已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範圍內,且未涉及變更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內容。

  165. 三、因應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

  166.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之防洪、蓄水或禦潮工程。

  167. 前項土地開發利用屬第八十三條之七第四項規模達一定範圍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168.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定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9. 第八十三條之十一 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十一 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條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規劃書或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0. 第八十三條之十二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

  171. 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簽證。 第八十三條之十二 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之監督查核,得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為之。

  172. 第八十三條之十三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容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八十三條之十三 出流管制規劃書、出流管制計畫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簽證。

  173. 第九十三條之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監督查核,認有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查核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認屬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強制進入。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174. 前項查核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私有土地查核前,並應於七日前通知義務人。

  175.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查核、或提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查核。 第九十三條之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第六項監督查核,認有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查核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具體事實認屬違反出流管制計畫核定內容且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會同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憲兵單位協助之。

  176. 前項查核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於進入私有土地查核前,應於七日前通知義務人。

  177.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查核,或提出說明、配合措施或相關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查核。

  178. 第九十三條之十 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未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者,並限期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補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179.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停止開發利用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義務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 第九十三條之十 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及限期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補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180.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停止開發利用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義務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

  181. 第九十三條之十一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三條之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82. 一、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六項規定,未依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183. 二、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六項規定,未依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184. 第九十七條之二 第八十三條之七之土地開發利用案件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一年內,得依排水管理辦法繼續送審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

  185. 前項土地開發利用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定排水計畫書,但尚未完工者,得依核定之排水計畫書繼續施工及維護管理。但原核定之排水計畫書有變更時,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186. 第九十七條之三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土地開發利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實施而尚未完工,但未依排水管理辦法核定排水計畫書者,義務人應於本次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辦理。

  187. 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第九十三條之十規定辦理。

  188.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89.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十九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190. (二)委員孔文吉等修正動議

  191. 二、漁業法部分

  192. (一)委員楊曜等19人提案條文

  193. 第五十九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94. 前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之補貼,不得低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告漁業動力用油牌價之百分之二十。

  195. (二)委員楊曜等22人提案條文

  196. 第五十九條之一  為鼓勵漁民自願性休漁,單一漁船、舢舨與漁筏之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另依據漁船噸數計算,每噸加發新台幣二千元。單一漁船之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上限為三十萬元。

  197. 前項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之申請人其漁船須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船並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且於前一年九月一日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休漁獎勵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一百二十日以上。

  198. 第一項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之噸數計算,漁船總噸位以整數計,未滿整數部分逕行加計至整數位。

  199. 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發放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0.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修正之第七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二、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八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五十九條之一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201. 三、動物保護法部分

  202. (一)委員提案條文

  203. 委員蘇震清等20人提案 委員蔡培慧等19人提案 委員吳思瑤等18人提案

  204.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205. 一、動物

    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206. 二、經濟動物

    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07. 三、實驗動物

    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08. 四、科學應用

    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209. 五、寵物

    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10. 六、寵物食品

    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

  211. 七、飼主

    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212. 八、寵物繁殖場

    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213. 九、寵物食品業者

    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214. 十、虐待

    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215. 十一、運送人員

    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216.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

    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217. 十三、展演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218. 一、動物

    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219. 二、經濟動物

    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20. 三、實驗動物

    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21. 四、科學應用

    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222. 五、寵物

    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223. 六、寵物食品

    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

  224. 七、飼主

    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225. 八、寵物繁殖場

    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226. 九、寵物食品業者

    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

  227. 十、虐待

    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228. 十一、運送人員

    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229. 十二、屠宰從業人員

    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230. 十三、展用

    以動物置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人參觀或互動。

  231. 第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

  232. 前項申請人,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且申請人或其僱用之相關人員曾因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前項之申請。

  233. 第一項申請人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繳納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以其他方式擔保展演動物未獲得妥善飼養、照護或安置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保證金、保險給付或擔保金額使用於妥善飼養、照護、安置或其他相關用途。

  234. 展演動物者應具備適當設施、專任人員、向主管機關申報展演動物相關資訊並接受主管機關之評鑑。評鑑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235. 第一項展演動物之申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許可期間、第二項申請人、相關人員資格、第三項繳納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其他擔保之方式、金額、用途、前項專任人員、設施、申報資訊、動物飼養照護、評鑑、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6.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展演動物者,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繼續展演,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進行表演。

  237. 展用動物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238. 前項申請,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業者為限。

  239. 第二項之申請非屬政府部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繳納保證金;於申請人之動物未獲得妥善飼養、照護或安置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保證金使用於妥善飼養、照護、安置或其他必要用途。

  240. 展用動物者應置適當之專任人員、具備適當設施、向主管機關申報展用動物相關資訊並接受主管機關之評鑑。評鑑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241. 第二項展用動物之申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許可期間、第三項申請人資格、第四項繳納保證金之方式、金額、使用、前項專任人員、設施、申報資訊、動物照護、評鑑、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2.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展用動物者,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繼續展用;一年屆滿仍未依第二項規定取得許可者,不得繼續展用動物。

  243.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44.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245.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246.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247.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48.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

  249.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250. 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二十七條之二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進行表演,或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展用動物,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者,按次處罰之。

  251.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252.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驅使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搏鬥。

  253.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與動物搏鬥。

  254.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

  255. 四、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與贈與。

  256. 五、違反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

  257.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動物。

  258.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販賣犬、貓之屠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259. 八、寵物繁殖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繁殖作業之規定。

  260.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261. 十、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

  262. 十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未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263.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264. 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

  265. 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 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或未完成晶片植入即進行買賣、轉讓他人。

  266. 三、展用動物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之一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申請條件、設施、人員、申報資訊、動物飼養照護之規定。

  267.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68.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269. 二、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其他擔保方式、專任人員、設施、申報資訊、動物飼養照護之規定。

  270.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271.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272.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273.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274. 七、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

  275.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276.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

  277.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

  278. 十一、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279.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80.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

  281.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282.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283.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284.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285. 六、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

  286. 七、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287.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項有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之規定。

  288.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容器或包裝。

  289. 十、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290.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291. 一、獸醫師(佐)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公告之藥物類別、使用於經濟動物或違反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292. 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

  293. 三、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

  294. 四、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方式之規定。

  295.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296.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

  297.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

  298. 八、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

  299. 九、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300. 十、未依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申報,或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方式、期限、程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301. 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二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02.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303.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304. 二、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同條第六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中有關動物飼養照護之規定。

  305.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利用動物。

  306.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307.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308.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309. (二)委員高志鵬(吳思瑤)等修正動議

  310. 四、臨時提案

  311. 1、

  312. 為協助國營事業參與海外基礎建設市場,檢證台灣版政府開發協助(ODA)機制,請經濟部研議國營事業透過ODA模式參與國外基礎建設計畫可行性及配套措施,包括國營事業設立轉投資公司及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解決方案、能否參與國外地方政府或國營事業計畫、現行已洽簽投資保障協定是否足以保障我國業者等,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313. 提案人

    鍾佳濱  莊瑞雄  蘇治芬  鄭運鵬

  314. 2、

  315. 一、政府力推新南向政策已滿一週年,由資料分析印度人口的結構主要以語言、宗教以及種姓來劃分。2007年大概有11億人,2011年3月31日公布的人口普查的初步結果是12.1億人,而2016年的數據顯示約為13.26億人。聯合國「世界人口展望」報告預測2024年印度人口將超過中國,成為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近年來,印度優異的經濟發展,備受全球矚目。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智庫EIU於2016年12月預測,2017年全球經貿因英國脫歐(Brexit)、美國貿易保護主義(Protectionism)及大陸成長趨緩等影響,全球經濟成長率3.3%,而印度經濟成長率7.5%,在全球GDP前10位高成長國家中,名列第7位。印度2016、2017年連續兩年在經濟學人智庫EIU全球經濟成長前10位國家榜上有名,2016與2017年經濟成長分別為7.1%與7.5%。另IMF2017年亦預測,印度經濟成長率2017年可望達7.2%。2016年印度政府有兩項重大建設開始進行,一為「德里─孟買工業走廊(Delhi-Mumbai Industrial Corridor)」、二為「智慧都市」(Smart Cities)」,這兩個重大建設勢將帶動空氣清淨機、網通器材、安控系統、水資源處理系統、晶片相關零組件等龐大商機。「智慧都市」是莫迪政府核心施政計畫之一,以水資源管理、大眾運輸系統、能源供應、資通訊網路布建等,以提升所指定98個都市的基礎設施與都更計畫,以提升競爭力,該國政府亦將積極對國內外招商。

  316. 二、印尼市場人口2億5,580萬人,不僅人口多,且地大物博,是東協中最大的經濟體,根據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Database 2016年10月資料顯示,印尼2016年國內生產毛額(GDP)上看9,410億美元,較2015年的8,590億美元成長將近820億美元,穩占東協一哥的寶座,加上勞動族群與中產階級人數持續攀升,為其龐大內需市場帶來蓬勃商機,是我商值得加強開發的利基市場。投資方面,佐科威整頓印尼基礎建設,除成功招商引資,並讓其經濟脫胎換骨,例如該國政府在2016年提撥313.5兆印尼盾經費來發展基礎建設,優先用於高速公路、鐵路、海港、農業灌溉與電力供應等領域的開發,預計在2017年公共建設投資提高到GDP的7.7%。

  317. 三、由以上資料顯示雙印商機無限,但雙印等東南亞國家並未加入我方政府GPA採購協定(GPA協定,目前締約國計有美國、加拿大、歐盟、歐盟之27個會員國、挪威、瑞士、冰島、日本、以色列、韓國、荷屬阿魯巴、列支登斯敦大公國、新加坡、香港等40個WTO會員)。以國營事業要進入該國市場標取公部門標案等將受限,不能直接與對方政府簽約洽談合作事宜,面對中國一帶一路對東南亞國家的磁吸效應,政府的新南向政策尤其重要。爰請經濟部各國營事業機構加速新南向之投資布局,以提昇雙印之間之雙邊投資與經貿關係,並將辦理結果於三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18. 提案人

    蘇震清  邱議瑩  蘇治芬  鄭運鵬

  319. 3、

  320. 鑑於中國混凝土基樁產品進口,對國內工程品質、環境及產業衝擊。請經濟部相關單位,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財政部關務署、環境保護署等,針對「中國混凝土基樁產品進口對國內工程品質與環境影響及產業衝擊等相關事宜」,於一個月內舉辦座談會,與台灣本土水泥製品業者溝通協調。

  321.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莊瑞雄  高志鵬

  322. 4、

  323. 據悉,大陸進口基樁產品將大面積用於我國公共工程、太陽能板之底座,國內基樁生產業者均參照相關CNS國家標準,以維護安全品質。有關進口基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規範、工程品質及安全等級是否達標等問題,都應嚴加檢驗。

  324. 其次,基樁成品自中國進口,其中所含「鋼棒」是否屬於准予進口之項目?中國進口水泥屬於反傾銷課稅對象,基樁為水泥原料製成品,其稅務課徵等疑義,請經濟部針對中國基樁產品進口我國所產生問題,於二個月內提出「中國混凝土基樁產品進口對國內工程品質與環境影響及產業衝擊」之書面影響評估報告送經濟委員會。

  325.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莊瑞雄  高志鵬

  326. 5、

  327. 台電興達電廠燃煤污染物排放量高居高雄市第二,長年嚴重影響所在地北高雄地區空氣品質。依據環保署資料橋頭測站所測得之歷年空氣品質資料,自2016年起至今約800多個日子,就有230天空氣品質(AQI)為不良。四十多年來,興達電廠排放的空污,嚴重影響北高雄地區岡山、橋頭、梓官、茄萣、永安、彌陀、路竹和湖內等區環境、生態及居民生活品質,污染物中所含的PM2.5、O3、CO、NO2、SO2等物質,對人體健康傷害甚鉅,成人都難以忍受了,更何況是發育中的孩子?

  328. 由於興達電廠現有4座燃煤機組,預計112至113年才除役,108年又將新增3部複循環燃氣機組,在這段期間內北高雄空污無疑將是雪上加霜。為考量發育中的學生,不應忍受空氣污染對身心之戕害,台電公司應善盡社會責任,維護學生健康。故建請經濟部、台電公司研議於北高雄地區(岡山、橋頭、梓官、茄萣、永安、彌陀、路竹和湖內)所有中、小學,補助購買空氣清淨機,並於兩個月內提出預算、辦理期程等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29. 提案人

    邱志偉  蘇震清  莊瑞雄  高志鵬

  330. 6、

  331. 台水公司結合工研院水處理技術,從水的源頭、中端到末端廢水處理提供完整解決方案,建構水產業鏈,並揮軍東南亞水處理市場,搶進新南向商機。但台灣現況是缺水問題嚴重、每年漏掉約六億二千萬噸將近一座曾文水庫容量、台水降低漏水率管線計畫執行效率不佳,台水此時帶上、下游廠商進軍南向市場,將使台灣三大問題無人解決更加惡化。請台水於一個月內,就台灣缺水、漏水、管線汰換三大問題,擬定解決方案、預算編列及完成時程,於(107年6月9日(六)前)提出報告,送交經濟委員會。

  332. 提案人

    林岱樺  蘇治芬  鄭運鵬  蘇震清

  333. 7、

  334. 本院蘇委員治芬等人,鑒於微型電網之電力控制及能源管理關鍵技術之開發,可有效解決區域電網之再生能源滲透率提高對電力穩定性衝擊的問題,為再生能源發展中重要一環。建請經濟部偕台電公司及相關部會,自台電公司所屬變電所或升壓站、工業區,以及沙崙綠能園區等地開始,研議推動儲能以及分散式電源之資通訊及電力控制技術,使再生能源能順利併入市電,或孤島運轉提供區域電網內負載電力平衡,並於二週內提出專案報告予經濟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335. 提案人

    蘇治芬  鄭運鵬  林岱樺

  336. 8、

  337. 有關大林蒲遷村案,目前正辦理遷村戶所需用地取得相關事項,涉及提供土地機關包括交通部航港局及台糖公司,為加快遷村速度,經濟部應於兩星期內協調完成用地取得問題(面積、價格等),並於今年5月底前如期完成呈報行政院程序。

  338. 提案人

    賴瑞隆  蘇震清  蘇治芬

  339. 9、

  340. 有鑑於近期台灣離岸風電遴選結果七家廠商,多數為外商公司,少數本土企業得標為國營事業

    台電、中鋼,結果與新創產業五加二扶植台灣百分之九十中小企業政策宗旨不核。

  341. 故針對綠能產業應如何與扶植台灣百分之九十中小企業,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應規劃一份具前瞻性之扶植報告,且就如何扶植亦應研究明確程序,提供台灣的中小企業一…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孔文吉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