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認為官員不能不回答委員的質詢,沒有權利拒絕回答委員提問,可以表示不知道、不同意或需要查資料,但不能不回答,這是質答的法律規定。「第一個是你不能不回答委員的質詢,這是明文規定,你回去看規定。你沒有權利拒絕回答委員的提問,你可以說不知道或不同意,或者說還要查資料,但是不能不回答,這是第一個詢答的法律規定。」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認為官員不能回答委員詢問以外的問題,不能自行提其他問題或反過來提問,這就是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不能反質詢,委員問什麼就要回答什麼。「第二個是你不能回答委員詢問以外的問題,也就是說,你自己不能提其他問題,只有委員問你你才能回答,你不能回答他沒問的,你去回答別的,這個不行,這就是所謂的不能反質詢。其實沒有這個名稱,但這是規定在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我問你什麼你就要回答什麼,你不能回答我別的也不能反回來問我,你也不能不回答」發言紀錄
- 林委員為洲
(11時2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代主委我們先來處理一下打臉的事情,用專法來修不在籍投票的做法是否恰當?如果我們不修專法而要不在籍投票,那我們要修什麼法呢?
- 主席
請中選會陳代理主任委員說明。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不在籍是屬於對人的不在籍或對事的不在籍,或者是兩者都要。
- 林委員為洲
如果我們對公投及所有的公職人員選舉……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如果是所有的話,那涉及的修法就包括憲法增修條文也包括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
- 林委員為洲
我們先把憲法增修條文排除在外,因為如果不涉及海外就不會有憲法增修條文的問題,對不對,所以海外的先不算,我們先不處理海外回來投票的部分,這就不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改。簡單的說,如果不修專法就變成要修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可能還要修公投法,所以到底是要修專法或修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是見仁見智的,這點我同意,所以我們提出修一個專法來一次涵蓋,但因為我們還沒有修過,到底是只針對事或者是要涵蓋人還不一定,這要看我們修法的過程,這是立法上的效益考量,這當然是可以討論的。
我覺得你們最不負責任的是你們提到修專法時認為這好像不是很恰當,但你們既不提出版本也不提修相關的選罷法或公投法中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部分,你們沒有提出版本卻又在外面講你們可以接受在公投方面考量試行不在籍投票,我覺得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總統選罷法和公職人員選罷法並非中選會主管的法律。
- 林委員為洲
另外,關於你剛才針對陳委員怡潔答詢的事情,我不知道你瞭不瞭解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詢答的規定。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不得反質詢,我沒有違反質詢。
- 林委員為洲
我跟你講兩個原則,第一個是你不能不回答委員的質詢,這是明文規定,你回去看規定。你沒有權利拒絕回答委員的提問,你可以說不知道或不同意,或者說還要查資料,但是不能不回答,這是第一個詢答的法律規定。第二個是你不能回答委員詢問以外的問題,也就是說,你自己不能提其他問題,只有委員問你你才能回答,你不能回答他沒問的,你去回答別的,這個不行,這就是所謂的不能反質詢。其實沒有這個名稱,但這是規定在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我問你什麼你就要回答什麼,你不能回答我別的也不能反回來問我,你也不能不回答,我要跟你講的就是這樣,我是就事論事的人,或許你會覺得這樣好像很不公平,被委員質詢卻不能講你自己想講的,你不能演講,對,你本來就不能演講,演講不能在這裡,你在中選會、你在委員會演講那是你的事。
我們委員也有職權限制,我們不能替你們執行預算,也不能幫你們增加預算,我們只能減少預算,所以大家是在一個check and balance民主的機制、監督的機制下運作,這就是民主,你們要被監督,我們沒有辦法執行行政業務,這個規定很清楚,大家要有這樣的觀念。
剛才呂委員孫綾提到幾個問題,我覺得很重要也很有價值。現在不住在自己戶籍地的人大概有百分之三十,不論是在外地工作、求學、服兵役等等,有百分之三十的人是不住在自己的戶籍地,這些人大概有352萬人,你們有沒有研究過不住在戶籍地者和住在戶籍地者投票率的差別?你們有做這樣的研究嗎?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不會另外統計啦。
- 林委員為洲
我們可以想像一定是比較低。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的這個想像也許要做一個修正,以離島來說,離島是高度反對不在籍投票。
- 林委員為洲
我沒有在問你,你這樣就是在回答別的問題,我沒有問你離島的人同不同意、支不支持不在籍投票,我是問不住在戶籍地的人,也就是適用不在籍投票的352萬人的投票率是不是比住在戶籍地者低。我們要定這個法律就是希望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要讓人民方便,讓人民不必勞師動眾的搭火車回花蓮、臺東投票,更何況火車票很難買,如果是回高雄,搭高鐵要花一千多元,對學生來講都是負擔。
我們提出不在籍投票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便民,讓人民在行使公民權時節省成本和時間,讓人民方便,是不是這樣?你同不同意?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便民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情,我們當然同意。
- 林委員為洲
另外,當然是希望可以提高投票率啦,因為這樣比較接近民主的原則,越多人投票,當然是越能夠表達民意,民意表達出來的數量越多,也越公平嘛!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提高投票率不應該成為主要的考量。
- 林委員為洲
越多人參與也越公平,過去我們為什麼要訂定公投的門檻?就是如果太少人去投票,我們會認為它不能夠反映民意,這就是公投要訂門檻的原因。如果說投票率高低不影響公民行使民主的權利,那我們幹嘛要訂門檻?5%的人投票就可以了,為什麼公投以前是訂50%的門檻?後來我們因為門檻太高將它調降,但還是要訂門檻,出席的人一定要達到一定的比例,這樣才具有代表性。
所以不在籍投票就是要解決這兩個問題,提高人民行使民主參政權的比例,另外當然就是要便民,關於這兩個方向,我想大家都希望能夠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我們提出不在籍投票相關專法的修訂。今天下午會繼續討論條文,未來適用的人真的很多,有352萬人可以得到方便。無論是要加設一個投票所,或是提早投票、移轉投票,不管用什麼方式的不在籍投票,對他們來講,對這些不住在戶籍的人來講,投票都是方便的,所以我們當然鼓勵這樣的行為。
至於我們到底要只限定在公投,還是要適用在其他的公職人員選舉,這個問題當然可以討論,不過在我們現在的專法裡面,尤其本席所提出來的專法是涵蓋其他的公職人員選舉,當然我們也可以進一步去討論。或許討論後的結果,也許只有總統、全國性的選舉才適用,這也有可能啊,要看委員會大家討論的結果,所以不要預設立場,到時候大家可以來做討論。確實會碰到一些問題,這一點我們都知道,就像你剛剛講的,我很清楚。例如外島的部分,現在不在籍的人比在籍的人還多,當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如果要實施不在籍投票,它會有衍生的效應,是不是會扭曲民主的精神?這一點我們也要去考量。但是涉及到全國性的就比較沒有這個問題,他要在哪裡投票,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他在金門投票也是投這些人,在這裡投票也是投這些人,他的選擇不會影響他的在籍或不在籍,也不會對地方政治造成影響,因為它是全國性的選舉,所以我們會繼續來討論。
接下來,我想要問中選會的計畫,如果要開始實施,不管是公民投票,針對事的部分實施不在籍投票,我們要去訂定相關辦法。或是我們討論完了以後,可能全國性的選舉,比如說總統、副總統選舉部分,可能會通過這樣的不在籍投票。針對時間的部分,以我們現在的工作、立法,你們準備的時間夠不夠?如果立法通過了,中選會的準備是否來得及在2020年實施?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跟委員報告,這還是要先看你立的法是屬於什麼型態的不在籍投票。
- 林委員為洲
那我直接問你,公投如果可以實施不在籍投票,你們來得及嗎?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關於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我們的法律草案現在正在草擬中,隨後也會展開機關會商,2月、3月的時候我們已經找地方來研商了。現在它的問題,除了法律進度的問題之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到底公投是單獨舉辦,還是合併於選舉舉辦,在類型上的選擇就或有不同。假如公投是跟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的話,在公投案件數多的情況之下,為了避免公職人員選舉無法順利的進行,可以採提前投票的方式來處理公投的不在籍投票。
- 林委員為洲
提前投票會影響投票率耶,如果沒有綁在一起,那就要投兩次耶,這會影響到投票率。
- 陳代理主任委員朝建
委員可能要分一個情況來思考,就是您的那個不在籍是屬於何種情況下辦的不在籍,因為它涉及到相關選務的部分,也要一併進行考量。
- 林委員為洲
好啦,我意思就是說,立法院如果通過這樣的法律,你們的螺絲就必須拴緊,配套措施要先去準備好,最好在2020年就能夠適用啦,你們要有這樣的心理準備,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