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智慧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中市第5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應有哪些程序?質疑促轉會由代理主委楊翠主持,卻未將主任委員人事案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它是由政治色彩濃厚的楊翠代理主委,應該送立法院的主委人事同意權沒有送來。」

發言紀錄

  1. 沈委員智慧

    我是不太了解,我們是寫在提案說明上,事實上,因為會立這部法其實有很多原因,其中包含許多食安問題,工作人員知道但卻沒有揭弊,在國外叫做吹哨子條款,各國的說法及名稱不一樣,事實上意思也是一樣,可是我看第三條所稱揭弊案大部分都是屬於公務機關的揭弊,對於人民團體或民間企業違法或產生危害人民健康等等重大食安問題,我比較無法看出來,而你用附表方式處理的話,我覺得在立法體例上是不夠的。而且這種吹哨子條款就是要鼓勵,這是世界各國行之有年的,像美國、日本等各國都有,所以在第三條主條文的部分,法務部有什麼樣的說法或是在條文中能顯現、揭露所謂不當的、涉及食安或工商企業界老闆為了謀求個人私利而不顧人民健康、不顧國家安危的狀況?像這種吹哨子條款,如何在這裡顯現出來?次長能否答復我?

  2. 主席

    我先跟沈委員說明,我們上禮拜花了很長的時間討論這部分,跟您說明:第一,附表等於是法律的一部分,所以其地位並沒有比較低,如果附表要修改的話,還是要經過立法院…

  3. …會期其實很困難,所以我們可以讓行政部門有比較多一點的時間去整理,依照其標準,他們希望放到保護揭弊者的範圍裡,我不曉得這樣的說明,您能否理解?或者請次長補充說明。

  4. 沈委員智慧

    主席,我覺得老百姓應該會非常關心這條條文,如果一般老百姓知道我們在審揭弊者條例,一則會認為立法院有在做事、重視民意、接地氣,二則是立法不能粗糙、不能期待政黨協商,我們都曉得政黨協商就是少數幾個人在那邊談,最後院長協商也是幾個政黨各自派代表在那邊表述意見,但不足以規範我們所需要的,我們沒有要你羅列哪幾項是屬於揭弊者,而是應該概括出哪一方面是屬於範疇之內的,至於細節,授權司法機關羅列出來也可以,但是在這裡我們看到所謂的揭弊者除了政府機關的部分,並沒有看到其他民生所必須或是工商企業所造成危害國家、人民生命的揭弊者條款,我看不出來,如果以第七項、第八項是處以罰鍰的違規行為來說,那我問你,地溝油、餿油事件是處以罰鍰的違規行為嗎?比如有人在製造槍砲彈藥,危害國家人民安全等等,類似這種民間行為,在這邊規範很多是政府公部門的行為,所以我剛才聽到主席念了一大串,全部都是政府機關有關於政風、有關於政風等等,都是這樣。

  5. 主席

    我沒有念呀!

  6. 沈委員智慧

    我是說你念了很多人來列席,各部會各單位都來了,這當然是跟政府的吹哨子條款有關,但除了政府機關的吹哨子條款亦即揭弊者條款外,我要談的是我們廣泛大眾所另外關心的,有關於民間企業的吹哨條款在這裡有沒有辦法規範?有的話,請次長回答。

  7. 主席

    首先,我跟沈委員說明,我念的這一大串裡大部分都是跟私部門的揭弊者相關,而不是跟公部門,您如果看我剛才念的這些,包括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勞動部、…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例,所以跟委員報告,哪一些社會上認為比較重大的、重要的或是需要矚目的、認為是弊端的可能性較大的,我們再公告列舉這些條款或整章、整部法律,到後面我們再作細部思考。

  10. 沈委員智慧

    主席,我講一下。我的意思是,我剛才看你們拿了附帶決議的修正,看到你們有在努力,但是我要跟您提的一件事就是,我想請教現在我們的吹哨子條款,即揭弊者條例,在世界各國已經是普遍的立法,而不是像臺灣才剛要立法,因為我比較晚到立法院,之前有很多委員可能根據臺灣幾年來所發生的一些問題,而希望有揭弊者條款來保護揭弊者的權力,也保護公眾的安全,我想這是基於善意,不分朝野都是這樣做,但是我想請教的是,身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美國的吹哨子條款、日本的吹哨子條款或歐陸德國、法國或英國,因為是不同體系法令的國家,有關揭密者保護,你們有沒有研究過他們的立法體例是什麼?還是只是我們自己閉門造車,一條法律講揭弊者寫了八款,其中第一款到第六款都是講公部門,私部門的第七款、第八款,我看不出有多少真的可以規範私部門,還要再授權你去立法,到底這個法是不是很適當及周延?我們立這個法就是要保護人民的權益,既要保護所有人民的權益,同時也要保護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包括所有的揭弊者、揭密者、吹哨者都可以含括在其中,這是全世界民主國家一項很成熟的法律,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參酌過其他國家的立法體例是什麼樣子?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從你們所擬的條文我實在看不太出來你們有沒有彙整過外國的立法體例。在我還沒有進立法院之前,我曾經稍微研究過這方面的問題,我覺得你們對於歐美體例研究得太少,針對其他國家的立法體例你們到底有沒有作過彙整?彙整之後有沒有發現什麼樣的方式才是比較適合臺灣的?照理說,我們應該要後來居上,而不是東缺一塊、西缺一塊,甚至還要空白授權讓你們擬定附表一、附表二、隨時可以再檢討,當然人民的權利必須加以照顧,但也不能是這樣的方式,我們真的不知道你們未來會如何去進行空白授權啊!

  11. 主席

    其實這些問題上次我們都已經問過了,不過沒有關係,現在還是請次長再回答一次好了,究竟你們有沒有參考國外的立法規定?

  12. 陳次長明堂

    …理,不過這還是在立法院的監督之下。主席上次也特別詢及我們的標準在哪裡,所以我們回去經過思考之後先列出大致上的標準,看看委員的意見如何,然後再將此訂在細則當中……

  13. 沈委員智慧

    就是附帶決議這一張嗎?

  14. 陳次長明堂

    這只是參考而已,現在這部分還沒有提出來。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主席

    如果不分章的話,各位有沒有意見?

  17. 沈委員智慧

    我還是再一次表達國民黨的立場,因為蘇院長那邊正在進行政黨協商,我要參加政黨協商,這邊又有法案審查,為了讓本案順利進行,也希望蘇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能夠繼續審查有關酒駕的法案,所以本席在這邊代表中國國民黨表達意見,對於所有的條文,我們要求全數保留。第一,我們對於政治檔案條例有意見,因為這個範圍只針對國民黨一個黨,既然是政治檔案,我們中華民國從民國34年到現在共有2個執政黨,一個是中國國民黨,一個是民主進步黨,這兩個政黨目前正是政黨輪替者,民進黨已經是第二次政黨輪替成為執政黨,所以政治檔案應該要包含執政黨或所有的政黨。而這個專門針對中國國民黨來制定的政治檔案條例,中國國民黨表達全力反對,所以對於每一條條文我們都有意見,我們要求全數保留。第二,從來沒有一個執政黨針對在野黨制定三個法案,包含促轉條例,連自己的主管人員都可以在內部開會的時候把自己視為東廠,主任委員都可以這樣認為,所以我們認為像民進黨針對在野黨這種追殺,用法案一套、二套、三套的追殺,而這是追殺法案的第三套,也就是根據東廠的促轉條例而來的第三套,我們針對民進黨這種追殺在野黨、不講法理情的追殺行為,國民黨非常、非常不以為然,也對這種針對性的立法覺得非常遺憾,而且強烈表達我們的反對和抗議。我們也知道民主政治講究的就是舉手,最後就是表決,我們也了解未來舉手表決的時候,國民黨居於劣勢,在各種阻撓之下,我們舉手還是輸,只能說臺灣的民主在3年前沒有給國民黨過半的機會,讓民進黨完全執政之下,對於在野黨這種追殺、對於民主的不尊重,我們只能說臺灣在民進黨執政之下民主已死,連司法都死了,所以我們在這裡非常強烈的抗議,我就退席抗議,而且要求主席列入會議紀錄,全案保留。

  18. 主席

    我們最後處理完的時候一定會宣告交付協商。沈委員,如果我們把名稱改為「非針對中國國民黨之政治檔案條例」,或者是「非針對特定政黨之政治檔案條例」,會不會比較好…

  19. 好,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名稱通過。

  20. 沈委員智慧

    等一下,我一離開就說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我們每一條都有意見,這沒有通過啊!所以這每條條文都不應該通過,我們每一條都有意見,所以你逐條保留。你不能這樣,我一走開,都還沒到大門,你就說這條通過。我很相信你的人格,也相信你會公正主持,所以我才敢離開。

  21. 主席

    沈委員,你不在現場,我們還是會進行討論,我跟你說明,我最後還是會交付協商。

  22. 沈委員智慧

    但是每一條都要保留,因為我有說要保留。

  23. 主席

    不可能,你要在現場,我們再來就每一條……

  24. 沈委員智慧

    我現在就在現場,所以我表達我們逐條保留,怎麼不可以呢?

  25. 主席

    你不能先在這邊宣布每一條都有意見、逐條保留,然後人就離開了。

  26. 沈委員智慧

    我逐條保留不行嗎?

  27. 主席

    可以,但是你要逐條。

  28. 沈委員智慧

    我逐條保留。

  29. 主席

    政治檔案條例名稱暫時先保留。

  30. 第一章章名就不予採納,就不分章。

  31. 沈委員智慧

    保留。

  32. 主席

    第一章章名保留。

  33. 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對於行政院提案有無意見?

  34. 沈委員智慧

    有意見,保留。

  35. 主席

    我們先討論,你不能一下就保留,我們先讓大家發表意見。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主席

    林昶佐委員的提案比較像是把尤委員的提案和行政院的提案做了綜合整理,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一條是不是就採納林昶佐委員等20人提案?

  38. 沈委員智慧

    有意見,反對。

  39. 主席

    請說明你的意見,你反對的理由是什麼?

  40. 沈委員智慧

    就是政治迫害,民進黨對國民黨政治迫害,我認為很多事情可以公開,所有的政黨、所有的資料都可以公開,我也很想了解陳水扁的機密檔案,為什麼不可以呢?既然是這樣的話,就應該是全國的,你要針對國民黨、民進黨、各政黨都可以,而不是針對國民黨,這是為了國民黨來立一個特別的政治檔案條例,這就是追殺,這就是政治迫害,所以當然要反對。身為國民黨的委員,我當然要在這裡反對,所以反對、反對再反對。

  41. 主席

    …委員,如果第一條的目的在於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那為什麼會牽涉到對國民黨的迫害呢?是說這些檔案不能公諸於世、不能被整理、不能被徵集的嗎?

  42. 沈委員智慧

    主席講到重點了,你看後面條文寫得很清楚,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既然是一個國家的政治檔案,應該從光復起一直到未來的延續,到中華民國存在的一天,而不是在這裡匡列一段時間,這個時間只有針對中國國民黨而來。

  43. 主席

    你講的是第三條。

  44. 沈委員智慧

    因為整個是架構性的,從法條的名稱到每一條條文都相關連,當然都有關連性,這邊所講的跟後面規定的時間、匡列的內容都會影響。

  45. 主席

    …大家有意見,我們在後面一定還會有協商的機會,所以你對其中一個條文或年代有意見,就把整個法案都保留了,當然不是不可以,但是實際上就會造成大家不曉得你的焦點是什麼。

  46. 沈委員智慧

    我的焦點就是這是一個政治迫害法案,所以不應該通過。

  47. 主席

    不是,你的焦點在於你對年代有意見。

  48. 沈委員智慧

    包括政黨、年代,還有太針對性了。

  49. 主席

    …前、往後推,中國國民黨就可以同意,是這樣嗎?或者根本上就是反對這些檔案被徵集、被保存、被公開,讓社會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我不是很了解你們現在反對的重點是什麼?

  50. 沈委員智慧

    我們現在從頭到尾反對,第一,促轉條例針對國民黨而設的東廠,連你的主任委員都可以說這就是東廠。

  51. 主席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政治檔案條例。

  52. 沈委員智慧

    因為這就是根據促轉條例來的,你的內容就是根據促轉條例來的。第二,用轉型正義條例、黨產條例及政治檔案條例,這三個條例是配套的,完成對一個政黨的追殺,而這個在全世界的民主法例裡面很少這樣,也只有民進黨才敢這麼膽大妄為,對一個政黨用立法來追殺,我認為這種事情是不可以的,國民黨或許過去有什麼可以檢討的,我們可以坐下來談,國民黨有些檔案該公開,我們也同意,而不是立個專法來針對國民黨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徵集、可以處理,為什麼陳水扁家的東西就可以不用公開呢?到目前為止,我們對海角七億也很有興趣,為什麼那個檔案不可以公開呢?這也可以算是啊!它是政治事件啊!是不是政治事件?還是民進黨允許他這樣子等等。民進黨用三個法律配套措施對國民黨無情追殺,對一個在野黨這樣無情追殺,用你們執政的優勢,完全執政、完全封殺,我們是不以為然,也期期以為不可,所以我反對啊!國民黨逐條反對,你告訴我要逐條反對,那我就坐在這裡逐條反對,因為你整個框架的精神、框架的內容統統都是錯誤的,所以我當然要從第一條反對到最後一條。

  53. 林委員昶佐

    我想今天在這裡審政治檔案條例不是為了哪一個政黨,也不是為了什麼政治利益,也不是為了追殺哪一個政黨,我覺得反而是為了要處理曾經被國民黨追殺的那些人民。…

  54. 主席

    請沈委員智慧發言。

  55. 沈委員智慧

    我要問我們臺灣是不是法治國家?在民進黨執政之後,我們看到連監察委員的手都可以伸到地檢署,都可以針對一個判刑的事情,不好意思,我本來不想講到你,對或錯,法院有公斷,監察委員可以去彈劾檢察官,監察委員的手都可以伸到司法院、伸到法務部檢察官了,所以在這個時候,民進黨完全執政的時候,轉型正義是否可以定義跟篩選政治檔案的理由作為掛勾?你可以透過司法,如果你認為有問題,我也贊成你查明真相啊!你可以透過司法的程序,難道不可以嗎?你非要制定一個特別法,讓人家覺得高度具有政治鬥爭性的法案來還原真相?這是第一點。第二,我要再次強調,政治檔案只針對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的,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到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這個時間是有期限的,而且你只針對中國國民黨。我們對於過去戒嚴時期所造成對於人民任何的傷害,有司法機關可以來處理,我們立法院也處理過二二八條例,我們有二二八紀念公園,我們也編了六百多億元,我們針對二二八受難者的家屬有賠償也有道歉,我們是要弭平歷史的傷痕,我們今天只看到大家不斷拿來當做選舉的提款機,為什麼?我今天要再問問大家的是,促轉會現在沒有主任委員耶!它是由政治色彩濃厚的楊翠代理主委,應該送立法院的主委人事同意權沒有送來。我們也知道張天欽自從東廠事件之後,促轉會已經失去公信力了,而我們這個條文是針對促轉條例來訂的,我上次也問過主任委員,她也說不太清楚,這是根據促轉條例來的,促轉條例已經失去了公信力,我們根據一個失去公信力的促轉條例,連自己都認為自己是東廠的副主任委員,還是在內部會議中,這更是真的,讓我們已經不相信促轉委員會。到目前為止,主委也辭掉了,也沒有再提名,立法委員也沒有行使同意權。我們根據一個現在連主委都沒有的促轉委員會、促轉條例來訂定這個法案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要準備配合明天?我們剛才去立法院演出一場抓人的大戲,現場有些委員我不要點名,但是坐在現場、坐在裡面,立法院院會的議場耶!門鎖起來,裡面居然有7個委員輪番坐在主席台上,幹什麼?為了明天護航中選會主任委員李進勇。為什麼要護航李進勇?民進黨不是舉手表決就過了嗎?為什麼?李進勇是連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或另一位召委連簽名都沒有簽名的。

  56. 尤委員美女

    能不能請你回到主題?

  57. 沈委員智慧

    你要我點名嗎?你剛才不是坐在上面嗎?

  58. 尤委員美女

    我在跟院長協商。

  59. 沈委員智慧

    我有看到你在裡面,我有照相為憑。我要告訴各位,你問我的,為什麼我要逐條反對?我當然反對啊!這是根據促轉條例來制定的法案,促轉會連主任委員都沒有,連副主任委員都自認是東廠。既然是一個被全民所唾棄的東廠,你們根據它來訂定法案,當然從頭到尾的框架、思想、立意就不對。雖然我們同情那些人,但應該從正確、正常的司法程序來處理。臺灣是法治國家,現在已經是民進黨執政,不是國民黨執政,你們怎麼不可以呢?民進黨包山包海、包法院、包地檢署都可以。所以真的不要這麼說我們,自己檢討一下自己!

  60. 主席

    第一條暫時保留。

  61. …責部分,由國發會檔案局辦理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請問各位對於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意見?

  62. 沈委員智慧

    有意見!

  63. 主席

    第二條暫時保留。沈委員認為主管機關是哪一個?

  64. 沈委員智慧

    如果主管機關是國發會,今天主席就不該坐在主席台上,這個委員會的主審是經濟委員會。你、我都不是第一天也不是第一次擔任立委,我已經當了七屆立委。國家發展委員會在立法院的主審是經濟委員會,我已經不挑釁、不挑戰主席現在的位置,起碼應該由經濟委員會主審,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

  65. 主席

    這是老問題了,在沈委員進入立法院之前所提出的幾個提案都是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66. 沈委員智慧

    這是他們的錯誤,並不代表我現在承認錯誤,因為那時候我還沒當立委。

  67. 主席

    在院會也沒有人反對。

  68. 沈委員智慧

    那個時候我還沒進來,我是2月1日進來的。

  69. 主席

    所以你的意思是包括江啟臣委員也有責任?

  70. 沈委員智慧

    我沒有說他有責任,你不要挑撥離間!

  71. 主席

    不然你說是誰的責任?

  72. 沈委員智慧

    我不知道!反正上次我們就已經講過,院會交付錯了,應該送回院會,但你們沒有送回,一定要走下去;本來就是院會交付錯了,你們應該怪院長,不要怪江啟臣委員,是蘇院長無能,交錯委員會,怪林志嘉秘書長給他錯誤的決策,還怪到我們這邊來,簡直是「乞丐趕廟公」!

  73. 主席

    第二條暫時保留。這些保留條文,我們最後都會回頭處理。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主席

    原則上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但在檔案當事人部分參酌尤委員的意見,我們在文字上再作處理,看它能否更為完備,大概原則是這樣,但我們先保留。

  76. 沈委員智慧

    關於本條,國民黨黨團表示保留的意見。

  77. 主席

    國民黨黨團再保留一次,我們雙重保留。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主席

    是要一層保留或雙層保留?這在強度上會有不同,我們現在先進行第一層保留。

  80. 沈委員智慧

    主席怎麼這麼有趣!我還是第一次聽到第一層和第二層保留,這什麼意思?

  81. 主席

    …驗,沈委員還會提出一次保留,所以我們有雙重保留,雙重保留跟一層保留的強度,我們不太瞭解在法律上的效果,但是我們為了慎重會特別說明。第四條保留。目前只有一層保留。

  82. 沈委員智慧

    我們黨團主張保留。

  83. 主席

    現在進入雙重保留。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主席

    好,尤委員還有意見嗎?您的意見就是希望把清查的期間從本條例施行日起1年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必要時予以延長1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大致是這樣1加1嗎?

  86. 沈委員智慧

    有意見,保留。

  87. 主席

    您是覺得太長嗎?

  88. 沈委員智慧

    不是,整個立法體例都不對,所以當然是要反對,每一個架構都反對。像剛才提說再成立一個委員會,這就是太上委員會了,整個思考邏輯都不對。

  89. 主席

    行政院版本沒有要成立委員會,所以你是在反……

  90. 沈委員智慧

    我是說別人,所以我剛剛都沒發言,因為行政院版本沒有寫。

  91. 主席

    所以你是贊成行政院版本?

  92. 沈委員智慧

    沒有,反正整個架構我都反對。

  93. 主席

    不管有沒有委員會都反對。好,行政院提案第四條暫時保留。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主席

    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五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6. 沈委員智慧

    有意見,請保留。

  97. 主席

    第五條暫時保留。第六條有一個修正動議,請宣讀。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院提案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倒數第二行,修正為「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注意!不是「法規」,而是「法律」,對於照這樣修正通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100. 沈委員智慧

    有意見。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沈智慧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