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香伶於一、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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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立法院的調查權、調閱權應如何設計?認為調查權是監察院的核心業務,在修憲或廢除監察院的討論下要決定調查權的去處(例如是否移回國會的聽證調查),並要求監察院即使在尚未修憲前,也就此提出專案報告或資料供委員參考。「以你們的核心業務來講,調查權才是重中之重,所以如果修憲或者廢考監或者廢監察院,當時就是在說調查權要往哪裡放,到底要放回國會的聽證調查,作為比較主責的」

發言紀錄

  1. 賴委員香伶

    (9時4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初次見面,我想這個職務對您來說應該責任也相對重,因為陳菊院長已經說了,他認為第6屆的監察院應該是末代的監察院,您同意嗎?您認為他的發言以及他認為憲政機關可能走入一個轉換的歷史階段,您同不同意他的看法?

  2. 主席(李委員貴敏)

    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3. 朱秘書長富美

    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院長的意思應該是尊重貴院修憲的結果、尊重民意,因為這是富有修憲高度政治性的問題,如果說大部分的民意,還有包括貴院的決議是認為應該要廢監察院的話,期勉我們監察院還是要在崗位上努力工作,我個人認為院長的原意應該是這樣子、是尊重修憲的結果。

  4. 賴委員香伶

    我認為院長或考試院黃院長都一樣,當時他們都覺得自己是末代。末代不是說整個業務上面、執掌上面跟憲政的要求上面會無法去處理,它是有一個轉換的機制。所以,這一次監察院有一個新的任務,也就是去年上一屆立院讓它轉型,即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最後修憲複決之後,監察院的業務將會有所調整,但這之前的轉換跟一定程度的準備,我相信也是秘書長您的任務,也必須要輔助院長。本席第一個先就教於非核心或過時的或過去的歷史沿革造成的法制、業務以及人事上面的負擔,不曉得監察院現在是不是已經做好準備。在立法計畫裡面,我看到你們在第1會期提出一個廢止法條的案件,你們也覺得要尊重立院,但是這個就涉及到為什麼監察院這麼久以來沒有檢視相關法規,這個法規其實是非常、非常過時,就是民國38年所定的「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現在幾乎是放在那邊三、四十年了,完全沒有運用到,因為我們國家的空間範圍都已經改變很多,所以我認為這部分的廢止,我相信應該爭議不大。反倒是第二項,就是廢除監試法的部分,之前在第1會期時也有質詢過,嚴格來講,監試業務是考試院主責,你們是派人去監試。到目前為止,你們已經調整做法,就是5月以後只會派1位監委去做,但你覺得這部分對你們來講,工作業務跟職掌上完全沒有憲法上的授權,所以你們根本就不需要做這件事情,應該是這樣吧?

  5. 朱秘書長富美

    主管法規的是考試院,我們是尊重考試院,考試院還沒有修正以前,我們還是會儘量配合。

  6. 賴委員香伶

    你們應該要講清楚,在監察委員的職掌裡面,除了彈劾、糾舉、審計及調查之外,沒有監考的職責,所以當時本席在質詢時也很清楚的點出來,當時考試院覺得這部分應該做一些修正,但是你們覺得呢?我覺得你們應該沒有必要去做監試的工作,而且在2005年期間沒有監委的任用也沒發生事情嘛,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堅強一點,就覺得這不是你們的核心業務。

  7. 朱秘書長富美

    我們謝謝委員,然後尊重貴院修法……

  8. 賴委員香伶

    請幫我轉達好嗎?因為這個真的不是你們的核心業務。

  9. 朱秘書長富美

    是,一定。

  10. 賴委員香伶

    本席再提出一個問題。第二個,過去的規範也不是這麼周延,就是調查權跟巡察權的部分。我剛剛聽到召委一直質問幾個重要的事件,你們到底是以自己的分案調查,還是在機關巡察之後發現問題會主動分案調查,這個我沒聽到。就以調查權來講,當然很多都是在現有的法規、憲法裡面有的,可是在巡察部分,我們也調了資料,發現你們巡察的次數相當多,這會不會占了監察委員主責辦理的時間,比如說107年、108年度巡察次數大概都是41次;巡察人次量107年624人、108年度530人;巡察頻率107年1,218次、108年1,052次。請教秘書長,這樣的巡察機制跟巡察的結果,你覺得有效嗎?對於官箴來講、對於地方行政是一個很大的負擔,他們要應付大家的巡察,還是它真的有效的進行不定期的監視作業?

  11. 朱秘書長富美

    謝謝委員。巡察的部分有中央巡察、地方巡察,針對地方巡察,我相信委員應該是出於瞭解民瘼,因為我們在現場有可能會接受到民眾的陳情。剛才委員垂詢到說,如果在巡察的時候接受到民眾陳情,我們監察院有一套很完整的人民書狀陳情處理辦法,如果是委員在現場接受到陳情也會帶回來,也會依程序來處理。

  12. 賴委員香伶

    我想這應該是沒有,因為我在地方政府被監察委員巡察過好多次的經驗,我發現大部分地方政府為了配合或者是迎接監委來,其實要上上下下準備非常多的工作,最後還是很類似行禮如儀的業務報告。那視察之後,比如說他們到北捷去視察、到榮總去視察,視察的時候陳情也不會立即到各位手上,所以我是覺得巡察業務,一來在憲法上沒有這樣的巡察權,過去是因為中國幅員廣大,所以搞了個巡察,現在臺灣高鐵一天往返高雄2次都不為過,所以我覺得巡察確實在業務上沒那麼有必要性,反而是剛才你們提及的一些受理調查、監察的糾正案件之後的追蹤部分,像今天運輸安全委員會提出了普悠瑪事件的調查報告,這是在107年出事,108年你們就做出糾正案,從108年做出糾正案到109年10月,等於是3個年度,107年10月發生事情,108年你們糾正鐵路局、相關的交通部並做了要求,然後在109年,安全運輸會議的結果跟家屬的和解事件仍然未解,監察院是不是等於這三、四年這個案子是沒有結案的?也就是說,糾正完之後,這個機關到底有沒有改善運輸、採購、人員配置等等,你們是否有後續的追蹤、調查?這部分你們的作業情形為何?

  13. 朱秘書長富美

    以普悠瑪這個案件來講,除了糾正還有彈劾,行政機關在接到監察院的糾正案之後,它要為一定的行政處理措施,通常把這個情形……

  14. 賴委員香伶

    你們會追蹤多久?還是說後續再做分案調查?因為糾正完通常就結束,彈劾就是造成公務人員的一些考核處理……

  15. 朱秘書長富美

    會再追蹤到委員或是委員會決議才會結案,不會說一追蹤就不管了,不是這樣。

  16. 賴委員香伶

    若以普悠瑪這個案子為例呢?

  17. 朱秘書長富美

    應該還在追蹤中,這個報告案是已經結了,因為它有糾正和彈劾案,如果委員想要進一步了解細節的話,會後我們再提供資料向您報告。

  18. 賴委員香伶

    這確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公安事件,每一次公安事件之後,除了對家屬還有後續的撫卹以外,很重要的就是結構性的問題,公共運輸、交通事件通常很多是結構上沉痾未解,比如說高鐵、臺鐵或是北捷,很多都是人力上是不是補充不夠?第二,它的管理制度面是不是造成工時和勞務上的勞逸不均?就是上層管理多、下層基層少,我看監察院類似的報告不下百份,這幾年來都是一再的重複,可是這樣的監察結果,除了糾正、除了考核機制的彈劾以外,到底能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在人員上、預算上、管理制度上真的可以脫胎換骨?這個如果不是監察業務可以達到的話,在立法院的質詢當中,通常我們就是用預算審查來要求調查的報告。以你們的核心業務來講,調查權才是重中之重,所以如果修憲或者廢考監或者廢監察院,當時就是在說調查權要往哪裡放,到底要放回國會的聽證調查,作為比較主責的,從預算控管跟你們之前有相關審計的一些配搭,還是怎麼樣?本席建議,即使還沒修憲,如果準備轉型的業務跟準備轉型的目的是為國家好的話,希望監察院能夠把這樣的重點業務提出來,看看怎麼樣做一個專案報告,或是提供給委員參考,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賴香伶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