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府機關使用人工智慧應有哪些規範?運用科技判讀、車牌識別作為交通執法依據,也要遵照相關法律規定、符合檢驗標準機制,才能作為執法標準。「我們投注資源不只是要運用科技判讀、車牌識別作為交通執法的依據,也要遵照相關法律規定,符合檢驗標準機制,才能作為執法標準」發言紀錄
- 鍾委員佳濱
(11時3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於科技執法跟交通安全,我個人滿喜歡看電影的,這是「鷹眼」,算是科幻片,它強調的是透過人臉辨識或是車牌辨識,可以對影片中的男主角進行追蹤。有句廣告詞叫做「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但是往往人性會因為科技的發達而遭到扭曲。簡單講,整個電影它在談的是因為科技的發達,我們所謂的big brother,到後來人工智慧取代了老大哥,監控我們每一個人生活一切的行為。
接下來來看科技建警。當然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人民也渴求得到警方的保護。有些新聞提到新北巿公共監視器畫面中,找到了歹徒所騎贓車的車牌號碼,這主要除了引進車牌辨識系統外,還能夠透過大數據追蹤。也就是說,從車牌找出之前這個車牌在那裡出現過,從而去鎖定嫌疑犯。所以,是將歷史影像資料作為判讀嫌疑犯事後逃逸軌跡及事前經常出入地點的依據。這是警政專業,我請教副署長,科技建警這部分,對警方治安防治打擊犯罪是不是很重要?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蔡副署長說明。
- 蔡副署長蒼柏
主席、各位委員。很重要。
- 鍾委員佳濱
你覺得像這樣的系統好用嗎?
- 蔡副署長蒼柏
好用,但是在偵辦過程中會注意到兼顧人權。
- 鍾委員佳濱
我要提醒你的部分,你馬上講出來了。請教新北巿可以做到車牌辨識,還可以做到歷史影像追蹤,其他地區做得到嗎?
- 蔡副署長蒼柏
要看各地方政府有沒有財政預算。
- 鍾委員佳濱
所謂的影像資料的建檔、歷史檔可以保存多久嘛!對不對?如果資料庫夠大可以放一個月,所以嫌疑犯逃逸後,可以追蹤他一個月之前,可能常常在什麼地方出沒,所以要抓他比較好抓,是不是這樣?所以資料庫的大小就決定在這裡,還有資料庫的分享,是不是?新北巿及臺北巿有沒有分享?目前各縣巿的情況怎麼樣?
- 蔡副署長蒼柏
大部分都應該……
- 鍾委員佳濱
大部分都會分享。
- 蔡副署長蒼柏
都有。
- 鍾委員佳濱
有那麼大的資料庫可以保持1天、10天、1個月的影像紀錄嗎?
- 蔡副署長蒼柏
在警政署的資料庫應該是永久保存啦!
- 鍾委員佳濱
你們是保存那裡的影像資料?不可能全國每一個十字路口拍攝到的車牌影像,你們都永久保存嘛!不會吧?好啦!你回去研究一下啦!
再來是科技建警除了刑事案件以外,還會用在什麼領域?你想想看。我給你一個提示,有些路徑是車輛進入前與出來後,只要兩度被拍到車牌號碼,就有人抓出其平均時速,你知道我在說什麼吧!就是區間測速。這種方法沒有測量車的速度,只用該車車牌在兩個定點之間重複出現的時間差抓出其里程計算平均時速,我後面會再問。
我還要談除了刑事案件之外,在日常生活中的威脅,刑事案件每年都發生,雖然人數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雖然也是每年降低,卻將近是刑事案件的四至六倍,對不對?請問內政部邱次長,您是否認為減少交通事故也很重要,應該降低其傷亡?
- 主席
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邱次長昌嶽
主席、各位委員。科技執法是很好的方法。
- 鍾委員佳濱
好。
我們往下看,對比起來,刑事案件受傷人數五年內下降六成,固然要肯定警方以及維護治安機關的重要性,但以交通事故的受傷人數來講,若以十萬人為單位,五年來上升了14%,所以無論從死亡人數也好,尤其是從受傷人數來看,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命損傷更嚴重於刑事案件,對不對?
- 邱次長昌嶽
對,這點我認同。
- 鍾委員佳濱
好。所以社會成本不只財損、醫療成本、生產力的損失、家庭頓失收入造成社會問題的產生,根據交通部運研所的說法,每起死亡車禍造成的損失,社會增加的成本是1,800萬元,受傷則是138萬元。要怎麼降低?
至於交通事故成本占GDP的比例,以2018年來講,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與社會成本高達我國GDP的3.1%,2019年換算是6,806億元,這是歷年最高喔!高鐵也不過花了5,133億元。所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社會損害是非常嚴重的。再來看看我們怎麼做,目前只要發生A1事故,警政署可能就會發動交通大執法,副署長應該知道嘛!我過去在屏東縣政府服務時,也常常主持道安會報,通常警方會怎麼做?發生事故地段先進行大執法,常看到的就是取締闖紅燈、紅燈右轉,對不對?請問這是為了降低闖紅燈、紅燈右轉,還是只是為了讓警察出現,讓民眾感覺見警,同時意識到這個地方出了車禍,獲得警力重視?也就是說,擺在那裏的警力是給民眾看,不是要抓違規的。副署長,你的看法呢?
- 蔡副署長蒼柏
最主要是要強化民眾的交通守法意識。
- 鍾委員佳濱
看到警察就會比較守法?
- 蔡副署長蒼柏
希望能養成習慣。
- 鍾委員佳濱
我了解啦!這就是民眾心態,看到警察會乖一點。
如果以電腦或監視器處理闖紅燈或紅燈右轉,就可能可以透過路口監視器有效地抓到紅燈右轉或闖紅燈,你同不同意?可以嗎?可以用這樣的方式抓闖紅燈或紅燈右轉嗎?
- 蔡副署長蒼柏
要用監視器取締應有法源依據啊!
- 鍾委員佳濱
對,這就是我要問的。當我們要用科技執法時,就要考慮法規的適用性。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七款,必須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證明其行為違規。目前的路口監視器有具備科學儀器的效力嗎?有沒有?
- 蔡副署長蒼柏
技術上是可以的。
- 鍾委員佳濱
所以如果以路口監視器取締紅燈右轉是符合交通法規的?可以嗎?
- 蔡副署長蒼柏
設置路口監視器有其設置目的。
- 鍾委員佳濱
雖然設置目的不完全是為了這個,但它也是科學證據的一種,你們會不會主張這個也可以做為證據?我先請問次長,可不可以?
- 邱次長昌嶽
社會上有很多不同意見。
- 鍾委員佳濱
那內政部或警政署是否已開始研議?
往下看,前面談到區間測速器的爭議,根據度量衡器檢查辦法,測度儀器必須經過國家標準檢驗,以前採用線圈式測速儀,但因為在2008年發生因為儀器沒有經過標準檢驗,導致所有處罰無效的情況。因為交通違規處罰侵犯人民權利,所以使用工具必須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定期校正,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路口監視器作為執法工具,例如我剛才講的,取締紅燈右轉只是一種,但如果是區間測速,進入隧道之前測到車牌,出隧道又測到車牌,利用兩者時間差與隧道內路程,就可以算出該車平均時速,得知是否超速,對不對?有沒有這樣的情況?這樣的區間測速後來有效嗎?
- 邱次長昌嶽
其實還是有效。
- 鍾委員佳濱
那路口監視器就算是科學工具。所以根據兩端路口照相,結合車牌辨識,就可以依這樣的測速結果主張有超速情況嘍?那是推論嘛!
- 邱次長昌嶽
那是推論結果。
- 鍾委員佳濱
對,目前法院接受這樣的見解嗎?有沒有被撤銷?
- 邱次長昌嶽
這個要問一下警政署。
- 鍾委員佳濱
好,次長確實可能不知道,請問蔡副署長,有沒有爭議?我故意問次長,是因為已經有很多案件被撤銷了。
- 蔡副署長蒼柏
區間測速之前已經有好幾個縣市實施,後來因為彰化地檢署……
- 鍾委員佳濱
法律明文規定,取締超速必須使用標準儀器,不能以推論方式──在兩個路口照相,測得平均時速推算,對不對?就是因為有前車之鑑,我才會說,用路口監視器做出的區間測速是不成立的,不能作為超速取締標的,但是可以取締紅燈右轉或闖紅燈。
事故頻繁為什麼是我特別關心的問題?因為在屏東,每十萬人中因為交通事故受傷的人數與每十萬人中因為車禍事故死亡的人數都高居全國前五名。我要對副署長和次長強調的是,刑事案件雖然受到社會矚目,但交通事故是社會成本最大的來源。我們投注資源不只是要運用科技判讀、車牌識別作為交通執法的依據,也要遵照相關法律規定,符合檢驗標準機制,才能作為執法標準,你們同不同意?支不支持?能不能承諾?
- 邱次長昌嶽
該做的事一定要做。
- 鍾委員佳濱
好。
在路口大執法之後,我們發現取締案件中有85%是闖紅燈與紅燈右轉,請問你們到底是為了開單數量還是抑制這種行為在未來發生?有沒有後續分析報告,副署長?
- 蔡副署長蒼柏
其實,路口大執法之後,交通事故發生件數是大幅下降的。
- 鍾委員佳濱
所以你們做了統計?那你們要不要把這樣的統計與各種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做個連結,而不只是抓了闖紅燈、抓了紅燈右轉,是否連帶讓其他交通事故降低?我的要求是你們後續要進行這樣的研究。
最後我要提醒三個部分。交通執法靠的其實是什麼?交通安全要靠工程、教育與執法,其實其中執法關係最少,教育才是最高,所以結論是希望警政署除了投入人力、加強取締這種短期效果以外,內政部與警政署也應與道安會、教育部合作,透過觀念的宣導與改正達到交通安全維持的效果。
- 邱次長昌嶽
對,處罰不是我們的目的。
- 鍾委員佳濱
好。
我也要再提醒你,對於區間測速要非常謹慎思考,至於科技建警,我們同意,但要注意對人權的保障與適法性。
- 邱次長昌嶽
是,謝謝委員的意見。
- 主席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賴委員香伶
(11時43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一些相關法案,但我還是側重國內治安問題,特別是詐騙狀況。今天警政署副署長來了,內政部次長也到了。臺灣的美名很多,臺灣能夠在國際上發光發熱的議題也不少,但我們也有一些相對不名譽、不光榮的事,包括被「讚譽」為世界上詐騙高手的國家,對我們的國家形象相當不利。就算透過高科技等設備,但要跨境查緝這些集團也相對困難,所以我今天要就此議題請教內政部邱次長與警政署蔡副署長。第一,大家認為這樣的犯罪形態,也就是詐騙或詐欺案件,已經以產業鏈型態作案、犯案,我相信警政、法務或檢調部門一定有相對多的經驗,我的經驗則不多。我想就教的是這個產業鏈在臺灣的現況,你們預估、認定整個詐騙集團產業鏈在臺灣的產值大概有多少?先請警政署蔡副署長回應。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蔡副署長說明。
- 蔡副署長蒼柏
主席、各位委員。不該說是產值,而是被騙金額。
- 賴委員香伶
當然,就是財損。
- 蔡副署長蒼柏
受害金額與財損在十年前大概將近100億元。
- 賴委員香伶
十年前就將近100億元?
- 蔡副署長蒼柏
至於最近,根據去年統計……
- 賴委員香伶
超過200億元?
- 蔡副署長蒼柏
剩下40億元。
- 賴委員香伶
是這樣嗎?
- 蔡副署長蒼柏
對。
- 賴委員香伶
我相信大家拿到的數字都由警政署提供,財損數字固然是三十、四十億元,但是否很多人並未報案?可能金額沒有真的大到被害人覺得要採取行動,也許也有很多人默默決定自認倒楣。所以十年前你們認估是百億元,到了現在也許還是百億元,這是黑數與查緝能量的問題。
我也很肯定,警政署認定為詐欺案件的破獲率非常高,每年都能達到九成以上,但也很可惜,整體詐騙案件數也水漲船高,所以並沒有因為破案率高讓案件量下降。其因素與狀況之間的關係為何?是愈查愈多,還是大家知道之後敢來報案?因為案件量是增加的。
- 蔡副署長蒼柏
為什麼詐欺案件發生件數會偏高?我個人曾經做過這方面的分析,第一是因為投入成本低,第二,進入門檻也不高,不一定要具備什麼專業技術與知識,第三是報酬率高,也就是一起案件可以騙到的金額。另一點,以前在刑法上的處罰……
- 賴委員香伶
比較輕?
- 蔡副署長蒼柏
刑度也不高。最近則因為詐欺案件相關法律也做了修正,可以朝組織犯罪方向偵辦。
- 賴委員香伶
謝謝蔡副署長,確實朝組織犯罪偵辦才能真正地正本溯源,陳署長上任以後,也特別提到你們要向上溯源、向下刨根。
剛才提到,這個產業鏈確實很難破獲,而你說進入門檻低,確實也低。我們來看看這個產業本身的型態。過去雖說破案,但到底抓到的是誰、抓到誰代表破案?以整個解析來看,我想副署長比我更熟悉,從前端機房、中間水房(也就是金融洗錢中心),到後頭取款的車手,這三類人手中賺最多的是誰?我想你應該知道,首腦與水房是賺最多的。車手則能從詐騙金額中分到2%至5%。話務手也還區分一線、二線、三線等,所以能分得的詐騙金額也不很高。我想請教,以我們現在所講的破獲率,到底查到誰、抓到誰算是破案?是抓到車手就算破案,還是要抓到上頭的一線、二線話務手?或是要等到最後水房被破獲才算破案?
- 蔡副署長蒼柏
以一般案件來說,原則上,查到車手大概就算破案,但我們都會要求一定要像剛才委員所講的向上溯源、向下刨根。
- 賴委員香伶
所以只要抓到車手,大概基本上就算先破了案,但能夠追回的財損或是詐騙集團得到的金額就是量最少的。我想在這樣的產業裡,最難抓的應該是首腦與水房吧!是不是?
- 蔡副署長蒼柏
在首腦部分,每年大概都會破獲三百、四百名集團首腦喔!
- 賴委員香伶
雖然可以到三百、四百個,但我剛才看到的案件總量幾乎都是兩萬多件,而且以今年一至八月來講,報案量也已經達到一萬六千多件。
從數字來看,警政署提供的破獲率高達101%,我想可能內含積案與跨年案量。我還要確認一點,如果只查到車手就算破案,後續會繼續追嗎?此外,整體來說,針對最難破獲的部分,你們是否做了人力增加、科技上資訊或資源配置增加?有沒有?
- 蔡副署長蒼柏
在人力這個部分,警政署已經要求各縣市警察局成立科技偵查隊,最主要就是偵查詐騙與毒品案,所以這部分人力有所增加,而且能力上也有所提升。另外,是否追到車手之後就不會繼續偵查,其實往後如果能夠繼續追到首腦……
- 賴委員香伶
追到車手以後還會繼續追查嗎?
- 蔡副署長蒼柏
因為獎勵是完全不同的。
- 賴委員香伶
就是你們內部獎勵?
- 蔡副署長蒼柏
對,獎勵上。
- 賴委員香伶
所以能夠像緝毒一樣,抓到製造毒品地點當然是最好的,可以正本清源,你們的向上溯源大概就是這樣。
- 你們也擔憂一個問題,現在擔任車手、也就是在第一線執行取款等工作的犯罪人年齡層都下降,大部分也都是非常不穩定的就業者。關於低年齡層犯罪者增加,在你們統計中,年輕人比例占了六、七成。受害者也有這個趨勢,受害對象幾乎也有三、四成在四十歲以下,這個狀況是否反映一個問題
現在犯罪與詐騙大部分是在網路上,透過平台工具進行的,所以受害者與犯罪的一線車手都是非常年輕的族群?你們認為這個現象是否有辦法改正?
- 蔡副署長蒼柏
以整體犯罪趨勢來看,正如委員剛才提供的資料,這部分沒有錯。
- 賴委員香伶
年齡層下降的問題到底要怎麼處理?你們一直在宣導、希望反詐騙,但這類案件都發生在年輕人之間,包括犯罪事件的受害者與當事者。
- 蔡副署長蒼柏
年輕人受騙最主要來自網路。
- 賴委員香伶
是網路平台嘛!
- 蔡副署長蒼柏
所以在宣導上,我們現在都把網路列為防詐騙宣導重點。
- 賴委員香伶
但FB很少跳出警政署宣導165反詐騙的訊息,反而是看到廣告叫我們買東西等等,結果很多人可能因此被釣到,成為受害者。你們有沒有大量使用年輕人會用的平台進行宣導?例如訊息應該要很快就跳出來或者這些資訊出來之後,旁邊會跳出小叮嚀,提醒使用者先透過警政署app或165反詐騙專線通報?在這方面,你們怎麼做?
- 蔡副署長蒼柏
這部分我們有在做,但正如委員剛才所提示的,我們還有進步空間。
- 賴委員香伶
還要進步啦!我想這件事說來也痛心。
在整體產值部分,不該講「產值」,我收回,這真的是財損,是國人的損失,例如退休金可能一整筆就不見了,哭訴無門,就算查到,追回的可能也就是車手拿到的2%至5%。如同剛才蔡副署長提到的,財損金額雖然降到四十幾億元,但還不含黑數。至於最後追回多少?以2018年為例,大概只追回4億元,比起42億元來講,只占10%。所以大部分受害者都損失了自己的財產。次長有什麼要補充?
- 主席
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邱次長昌嶽
主席、各位委員。最近詐騙案件量數會增加主要是網路問題,而網路詐騙大多是小額詐騙。正因為小額詐騙比較多,所以這幾年累積下來的財損金額相對還是變少。傳統詐騙案雖然量數少,但詐騙金額大,很多住在鄉下的爸爸、媽媽在家裡,就時常碰到詐騙電話這種問題,所以我們除了要從源頭的科技執法方面加強偵辦網路詐騙案,針對傳統詐騙,還是要多做一點宣導工作,向老百姓講清楚。
- 賴委員香伶
確實,謝謝次長。也就是說,傳統型詐騙金額仍然可能是大量的,而且是透過傳統方式,例如電話、前往家戶,誆稱被害人的健保卡被鎖了,必須如何如何才能解卡,我自己都碰過好幾次,另一種是誆稱被害人的孩子在學校出事了,要被害人去醫院繳錢。
- 邱次長昌嶽
對。
- 賴委員香伶
面對這些傳統詐騙手法,特別是長輩在家,聽到孩子、孫子受傷時,心情都會急躁,隨即匯款,就上了這個當,我相信還是有,要請地方上,包括各縣市政府、村里長多多宣導。至於你剛才提到,網路上大多是小額詐騙,確實如此,小孩子為了玩遊戲買遊戲卡,就被釣走了,這就要從家長與家庭加強。希望警政署與內政部多宣導,利用平台上的機制,跳出訊息提醒大家。
- 邱次長昌嶽
對於高風險網站,我們都會隨時揭露,尤其在網路上的市場買賣、交易,我們都會透過警政署的平台告知消費者某個地方其實不安全。
- 賴委員香伶
也拜託你們與教育部合作,針對學校裡的學生、老師,盡量每天宣導一部分,也可以提出案例對學生做教育,我覺得這是重要方向。
- 邱次長昌嶽
是,謝謝委員的意見。
- 蔡副署長蒼柏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 周委員春米
(11時5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要質詢的第一個議題應該是向海巡署請教,海巡署今天的列席官員是主秘吧?我先提一下,大概是法制作業上的問題。最近這個禮拜,大家都關注到中國漁船到澎湖與馬祖抽砂問題。根據2019年對中國抽砂、運砂船的統計,澎湖大概發生508件最嚴重,馬祖91件,這一、兩個禮拜,我們也看到,有很多中國漁船在馬祖。中國政府運用大量民間船隊奪取海洋資源的情形大概也不只是在臺灣,可能在印尼等相關國家都有,所以東南亞國協、美國海軍都曾表達關注與抗議,印尼甚至採用炸船手段。
中國有系統性、受官方補助的海洋資源掠奪行為大概有兩個部分,如果是在海巡署值勤期間,我方大概就是關注、防堵,盡量避免再發生實際上的損害,根據本席辦公室了解,依據我方法規,針對在澎湖海域的中國抽砂、運砂船,是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起訴;如果在金馬地區,可能牽涉到比較複雜的兩岸關係,所以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處理。請教海巡署滕主任秘書了不了解法制面?
- 主席
請海委會海巡署滕主任秘書說明。
- 滕主任秘書永俊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導,目前是採取這兩項法律執行。前面也有委員垂詢,今天行政院院會就會通過加重罰則,把罰則從原有的五年以下提升到七年。
- 周委員春米
是哪一條?
- 滕主任秘書永俊
是行政院院會今天會通過的版本。
- 周委員春米
對,但我在問是哪一項法案、法規?
- 滕主任秘書永俊
要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加重罰則。
- 周委員春米
就是我剛才念的這一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
- 滕主任秘書永俊
是,把罰則從五年以下提高至七年,罰金從5,000萬以下提高至8,000萬元。
- 周委員春米
對於金門、馬祖事件也是以這條規範嗎?當地算是經濟海域嗎?
- 滕主任秘書永俊
不是……
- 周委員春米
不然的話,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邱次長說明。
- 邱次長昌嶽
主席、各位委員。由於領海基線在兩岸部分並未對外公布,所以碰到專屬經濟海域,在臺灣灘就是用專經法處理。
- 周委員春米
專經法第十八條?
- 邱次長昌嶽
對。至於碰觸兩岸部分,目前還有一些死角,透過修正土石採取法也能處理了,以後就不需完全依賴刑法。
- 周委員春米
所以澎湖被認定為專屬經濟海域,適用專經法第十八條,修法方向則是將罰金加重,五年以下刑期也會加重?
- 邱次長昌嶽
對,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罰金可以達8,000萬元。
- 周委員春米
針對金門、馬祖部分,沒有考慮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是直接以土石採取法處理?
- 邱次長昌嶽
是,我們做過法制研究,羅政務委員與行政院已研究很久,認為以土石採取法增列與比照專經法的處罰規定是比較妥適的,而且兩者標準一致,只是地點不同。由於兩岸關係比較特殊,領海基線一直無法公布,所以我們必須採取在法制上比較站得住腳的方式,未來在查扣或司法審判過程中,比較能獲得我們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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