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於一、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台灣民眾黨台灣民眾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府機關使用人工智慧應有哪些規範?質疑以人工智慧與影像大數據協助掃黑,可能產生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並質疑數據來源與具體做法。「要用影像就對了,不會有個資的問題嗎?」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虹安

    不好意思,主席,請教一下,我們現在是第六條及第七條一起討論,還是先討論第七條?

  2. 黃委員國書

    第七條。

  3. 高委員虹安

    針對第七條的部分,我首先誇獎一下,體育署在這次修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時,溝通的過程滿認真而且做了許多功課,之前第一個院版出來之後,體育署在溝通的過程中也採納很多委員的意見,這邊我先給予肯定。第七條第一項的文字最主要的部分是剛剛主席講到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0%,本席在這邊肯定院版的修正,因為提會討論版本如果把持股比例拿掉,對體育團體來講也會比較好執行,所以當時我對於提會討論版本的不限縮投資比例這部分表示支持。

  4. 再來是現行條文,之前有講到各級政府,我記得當時體育署來教文委員會答詢時,針對委員的提案有提到各級政府的「各級」的定義是相對比較難執行的,因為職業運動大部分是屬於地方政府的範疇,所以當時在我自己的提案裡面,其實我們是有把它修正成「地方政府」,不過現在最新的提會討論版本還是維持「各級政府」的用詞,所以等一下也請體育署回答最後還是選擇用「各級政府」是有什麼疑慮或考量。

  5. 最後,在中央主管機關要提供獎勵、輔導機制及獎補助的部分,給予肯定並謝謝體育署有把本席版本的文字納入投資前置作業的規定,主要就是剛剛講的「各級政府」的部分等一下要請體育署回應,謝謝。

  6. 主席

    我也要提一下,因為吳思瑤委員跟民眾黨黨團都有第六條,我們先處理第七條,但是有提到第六點的部分當然可以一併發言。我們是不是能夠同意提會討論版本,就是「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這是第一項,大家應該沒有問題吧?好。

  7. 第二項的部分,其實黃國書委員剛才講的有道理,體育署可不可以在語意上翻過來,按照黃國書委員的修正動議就是「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這個沒有錯,可能在一開始不組公司,但是它已經用附屬的方式成立了,在這個階段也應該聘請有經驗或專業人士管理,最後成熟了就可以以成立公司法人的方式經營,體育署這邊可以接受這個順序嘛!意思是一樣的,但是好像這樣比較對,不一定一開始就成立法人嘛!好,各位委員可不可以同意用黃國書委員修正動議的第二項通過?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劉組長姿君

    第六條提會討論版本目前也綜合採納各位委員的意見,為了提升運動產業的發展綜效,目前體育署已經訂定綱領,請各部會協力配合整個運動產業發展,也感謝各位委員提案,支持地方在運動產業中扮演積極辦理的角色。吳思瑤委員跟民眾黨黨團的提案都特別提到要訂定地方的運動發展策略,並配合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外,針對地方設置運動產業發展基金這個部分,也跟目前署裡的政策立場一致;吳思瑤委員的提案也特別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項業務,考量到目前署裡在推動運動產業的人力嚴重不足,所以特別提出得以專責法人、跨領域的專業團隊協力推動整個運動產業發展,目前我們也是有採納委員的提案意見。

  10. 主席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11. 高委員虹安

    民眾黨黨團跟吳思瑤委員對於第六條的提案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是思瑤委員是寫到「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我這邊只有把第一項的「應」改成「得」。因為運動產業相關事務其實大多是屬於地方政府的施政事項,我覺得不需要依照產業創新條例,強制規定地方政府應該要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讓地方政府可以有一些彈性去發展,不好意思是第二項,所以在第二項最後一句的「應會商」,我是把它改成「得會商」。

  12. 再來,很高興可以聽到體育署的綱領是有通過的,其實運動產業發展就如同剛剛體育署所說的跨了7個部會,很多部會合作跟訂定施政計畫確實需要整合很多行政資源,所以把計畫修正為綱領是可以有助於未來各部會在推動運動產業發展的施政方向。

  13. 最後,第三項的部分,我加上「為利運動產業發展,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也很感謝提會討論版本有納入,我知道目前新北市跟高雄市都已經設置運發基金了,既然體育署也支持增訂這樣的條文,本席非常樂觀其成,希望未來體育署可以鼓勵或輔導各地方政府設置運發基金,充實地方政府發展運動產業的財源,以上,謝謝。

  14. 主席

    我們先看一下提會討論版本,剛才體育署提到有融合吳思瑤委員跟民眾黨黨團的版本,還有各位委員詢答時的意見。因為行政院已經在4月20日通過六大綱領了,這個原來也都有,第二項就是可以設立運發基金,沒有錯,其實有的地方政府都已經有在設了。我也認為應該是「得」會商,我個人的看法,因為每個地方的重點也不太一樣,不宜過度強制一定得設。下一項「為利運動產業發展,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這都是「得」,然後「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請問所謂的「專責法人」是指什麼?可否說明一下。

  15. 劉組長姿君

    報告委員,目前短期內體育署是以整個署內的人力做調整,另外成立運動產業……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所以對於這3個理由,我必須很直接地講,真的是沒有辦法接受。其次,對於150%的部分,我想接下來每一位委員大概也都會針對這件事情很認真地罵。我要再次強烈地表達,我覺得這個方案真的很爛,拜託,我真的完全不能接受。謝謝。

  18. 主席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19. 高委員虹安

    謝謝主席。其實很難得在立法院看到所有立法委員的提案版本全部都是250%,我也看到在捐贈金額不受前項新臺幣1,500萬元限制的部分,有的版本是1,000萬元,有的到3,000萬元,但是今天看到提會討論版本以150%及1,000萬元作為提案,我覺得我們事前對這一條的溝通好像都有點白費了。

  20. 其實我滿認同剛剛前面所有委員的發言,包含我們今天聽到的稅損2.26億元。我覺得我們不能單純地看稅損的部分,要看的是錢從企業捐助之後其實振興了運動產業,所以你們應該估計的是運動產業可以帶出來的產值。就像當時在審查紓困或前瞻計畫預算的時候,我們都不會討論今天預算投注下去就好像放到水裡,像經濟部就會評估把這筆預算花下去之後,可以創造的產值有多少。所以我覺得如果只看負面的影響,就說今天有稅損,但你們卻不看臺灣的運動產業如果真的蓬勃發展,可以創造其他諸如稅收或者帶動周邊的產值。

  21. 甚至去年全球疫情蔓延的時候,臺灣的棒球是非常有國際能見度的,因為只有臺灣的棒球能打。如果今天運動產業可以做到能夠讓國內的風氣活絡、國民的生活品質增加,甚至國際的能見度提高,對於這所有的價值,難道你們就用稅損2.26億元來看嗎?

  22. 所以聽到你們在這裡的這一些說法,我們確實是不太能夠接受。我想所有委員的版本都是非常的堅持,即250%的這個部分。

  23. 再來就是我也滿認同剛才林宜瑾委員所講的,其實沒有這個激勵措施的話,企業可能就不願意出這麼多錢,那難道政府會撥錢去輔導我們的這些運動產業嗎?你們目前也不會想要去直接出錢去輔導、獎補助這麼多的運動產業。所以我覺得這個真的是需要體育署跟財政部好好的再思考一下,是不是可以支持我們所有立法委員的版本,全部都一樣,這是很難得一見的狀況。至於講到排擠的事情,我覺得這個就不要在這裡一直講這些有的沒的理由,因為剛剛講到宗教、教育、慈善等等,其實他們各有各的market segmentation,市場區隔都不一樣,所以不要一直在那邊拿橘子跟蘋果相比,你講的可能會稍微排擠到一點點,但我想那個是小部分,它也不會是造成稅損的原因之一,以上,謝謝。

  24. 主席

    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25. 林委員奕華

    非常謝謝召委做了這個法條修正案的安排,因為事實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在100年制定,我如果沒有記錯,當初在制定的時候其實就已經討論過,希望可以用租稅減免的方式來鼓勵我們運動產業的發展,那個時候很可惜,應該是在行政院的部分一直沒有過關,可是今天為什麼所有的委員都會有一致的想法?大家可以想想看,剛剛美玲委員有提到,我們從所謂的小學、國中、高中到大學,一路隨金字塔式在培養我們國家的體育人才,但是再想想,到了產業這個領域之後,我們真的給了他們多少養分,讓這些好的運動選手可以真的在該領域發揮?而這個部分,不能完全靠政府,應該說政府能夠幫的也真的很有限,如果真的要讓我們幾項很強項的體育運動能夠獲得一個好的發展,民間的力量是一定要進來的。而如何吸引他進來,最好就是用這樣的一個租稅減免的方式,讓他願意來協助我們的體育發展。而且每次只要講到強項運動,例如棒球,我們棒球很強的時候,其實那就是一個最好的國民外交、體育外交,所以體育能夠產生的能量,絕對不是我們用數字就能夠計算出來的,不管是對國內有好的賽事的時候,它能夠帶動其他經濟上的效益,或是如我剛剛講,甚至它在國際上都是能夠吸引很多民眾到臺灣,或…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吳部長政忠

    可以。謝謝。

  28. 主席

    好,謝謝。接下來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29. 高委員虹安

    (15時50分)主席,我要請教科技部吳部長。

  30. 主席

    請科技部吳部長說明。

  31. 吳部長政忠

    高委員好。

  32. 高委員虹安

    部長好,今天我們關心這些運動科學研究,還有一些大數據、AI科技在運動產業的運用,剛好今天早上我們在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以我覺得今天這個委員會其實也是在持續關心如何讓運動產業可以更加蓬勃發展,科技部在這裡的角色確實也滿重要的。首先請教一下,臺灣這幾年的運動界已經比較不像過去大量採用土法煉鋼的方式在訓練球員,確實開始重視比較科學化的訓練,我們也看到,舉重女神也運用運動科學來修正姿勢上的弱點,所以我對於這個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相當關心。我今天看到你們在專案報告裡面提到,你們審查了33個申請案,最後決議通過補助8件優秀研究的團隊,但是我今天仔細看了一下你們的審查委員,覺得有點奇妙,這些審查委員中,為什麼沒有跟體育項目有相關的專業?你可以看到,包含社群網路分析和抗發炎保健食品都在裡面,可是卻少了最重要的體育專業。

  33. 吳部長政忠

    應該有。

  34. 高委員虹安

    部長,是你們在計畫的專案報告中疏漏了,還是有什麼原因?

  35. 吳部長政忠

    有師大的體育相關科系的老師。

  36. 高委員虹安

    可是專案報告裡面卻沒有寫到。

  37. 主席

    請科技部人文司林司長說明。

  38. 林司長明仁

    像運動心理學,這邊一定都是有。

  39. 高委員虹安

    不好意思,我講的是說,比如說,下面的亮點有講到羽球、棒球,好像就比較少在審查委員專長裡面有列到,是沒有列到嗎?

  40. 林司長明仁

    是我們疏漏,我們再加上去,體育的老師其實是我們非常主要的審查的部分,特別列出這些其他的項目,是因為第一期的專案有很多工程技術的部分,為了要強調跨領域,所以就把這些工程技術的部分highlight了,體育的部分會再加進去。

  41. 高委員虹安

    部長,我自己就是出身於分析數據及資訊工程領域,所以我有時候會跟人家開玩笑說我是一個工具人,因為我就是負責幫domain解決問題,提供我的數據分析工具平台或網路給他們,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在domain的人必須要把問題定義清楚。所以我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們在你們今天的專案報告裡面,確實沒有看到跟體育最終有關的部分,我們不知道要解決誰的問題,那個問題的解決者沒有放在裡面,其實審查委員就是一個最重要的角色,所以我希望你們趕快把報告改善跟加強,再提交到我的辦公室,讓我瞭解一下。

  42. 吳部長政忠

    可以,謝謝。

  43. 高委員虹安

    下一個問題,我們現在看到許多是用AI科技來做數據的分析,在分析的過程當中,會運用很多科技,像穿戴式裝置,甚至有一些數據的累積、學習的資料,來協助AI運動員模型的建模。以羽球來講,可能會監測這個運動員的生理訊號、打擊狀態、擊出角度、落點分析等等,但是在這個情況之下,目前看起來,你們的計畫累積的這些運動員的資料或打擊的數據,好像還只是偏向在國內,我不知道你們這個實驗的計畫是不是有打算去累積一些世界各國好手的數據,透過一些預算或計畫的支持,來想辦法累積這樣的data base?

  44. 林司長明仁

    跟委員報告,第一期主要還是針對國內的選手,去做穿戴式測量,然後去測數據,在這個過程裡面,如果因為技戰術的需求,比如說要去蒐集他的對手的技戰術資訊的話,就會從網路上去抓影片來分析,不過主要還是先以國內的為主。

  45. 吳部長政忠

    基本上科技部會研發一些技術工具,但是因為這牽涉到一些商業機密,所以有一些團體也可以去找錄影帶,我們提供一些分析的工具,科技部可以做這個工作。

  46. 高委員虹安

    瞭解。所以我希望你們用一些創新科技來改變現在的運動科學或訓練的方式,我覺得這個方向非常好,但是要做的事情可能就是比較前瞻性的一些研究,這些研究不見得一定都會成功或商轉,但是我覺得科技部可以扮演一個初期的角色,你們可以透過影片來做,像我之前學習打網球的時候,我的前輩就會建議我去看網球相關影片,分析角度或其他方面的技術,如果能夠看影片或利用影像辨識,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做一些建模,但是最主要的是,穿戴式裝置還是可以給予我們最多的資料,我相信可以加強未來計畫的完整度。我知道第一期的計畫是先以國內為主,以比較容易上手的方式先做,我覺得後面可以再規劃更多種不同的多元數據類型。

  47. 最後我想說的是,你們有做app,比如說,分析完之後可以去解析特徵等等,我覺得運動普及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怎麼樣去減少運動傷害,還有如何去做一個指導輔助的工具,關於這樣的app,我不知道科技部未來有沒有規劃,不是只有用在我們國家的好手、專項職業的球員或選手,是不是也有可能開放給一般大眾,讓他們去做運動的發展,比如

    訓練自己或其他用途,有沒有可能這樣子做?

  48. 吳部長政忠

    應該可以。科技部研發的一些工具本來就是屬於大家的,但是如果有一些廠商介接到他那邊去,做更深入的研發的話,就變成產業的一些東西。

  49. 高委員虹安

    瞭解,但是還是要提醒一下,如果商轉後讓普羅大眾或泛民眾都可以使用的話,跟國家級的職業訓練相比,可能又會是不一樣的訓練的data base,所以我樂見科技部往這個方向邁進。

  50. 最後我想要問科技部部長一個時事題,人家都說電腦可以選土豆,AI科技可以去掃地,那你覺得AI可以掃黑嗎?今天我被問了一整天,我想問一下部長

    人工智慧可以掃黑嗎?

  51. 吳部長政忠

    如果大數據夠的話,可以幫忙……

  52. 高委員虹安

    你覺得掃黑需要哪些大數據?

  53. 吳部長政忠

    要看影像在哪裡,那些人做什麼事情。

  54. 高委員虹安

    要用影像就對了,不會有個資的問題嗎?我是真的很認真在問,因為今天我被記者追了一整天,問這個問題,大家知道,社會大眾對於最近黑道跟警察的事情有很大的疑問,今天林錫耀先生說民進黨未來會用AI的技術來掃黑,我還真的認真在思考這個數據哪裡來,會不會有個資法的問題,還有到底具體該怎麼做,剛好看到你,就覺得科技部會不會有扮演一些基礎研究的角色在裡面。

  55. 吳部長政忠

    目前沒有。

  56. 高委員虹安

    目前沒有這個計畫,你覺得這是有可能的嗎?他們有可能做這件事嗎?

  57. 吳部長政忠

    個人隱私也是要保障,這的確是我們民主國家需要做的事,因為事實上牽涉很多不同的數據,包括影像和一些通訊的資料,但是重點是個人隱私一定要保護。

  58. 高委員虹安

    還是要保障個人隱私?

  59. 吳部長政忠

    對。

  60. 高委員虹安

    好,我是覺得這件事情還是應該用政黨的智慧來解決,可能不見得是用AI的數據,畢竟我們就是工具人,所以怎麼樣定義工具如何使用才最重要的事。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61. 主席

    好,謝謝高委員。部長,我想請問一下,AI可不可以抓蟑螂?

  62. 吳部長政忠

    應該不行,蟑螂不太好抓。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主席

    請問各位,對以上10案有沒有意見?

  65.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66. 高委員虹安

    請問主席,有4個案子是我提的,我是一次講完4個案子,還是一案一案講?

  67. 主席

    如果你可以一起講完,那更好。

  68. 高委員虹安

    那沒有問題,可以,我一次4個案子一起講。

  69. 首先,第一案是對我當時凍結「儀器科技發展計畫─創價醫材加速器平台」預算1,000萬元提出解凍,對於這一次的解凍案,我先給予科技部肯定,科技部真的滿有誠意的,針對當時我們提出凍結的理由,後來科技部都有多次到我們辦公室,提出非常詳細的說明,本席當時針對創價醫材加速器平台預算提案凍結,主要也是關心這個服務的能量,在過程當中,我也明確瞭解到工研院的職掌分工,在爭取解凍的過程中,你們把業務職掌分工說明得非常清楚,如果現在寫到的具體成效科技部可以繼續保持,我支持第一案的預算解凍。

  70. 第三案的「太空科技發展服務計畫」當初被我提案凍結,其實是出於關心我們太空發展方面資安的問題,在解凍報告第25頁也提到國研院太空中心有訂定嚴格的資安標準,我當時凍結主要是因為關心資安,經過溝通,我知道你們也有針對從事涉及機密業務人員進行管制,審太空發展法的時候,部長也對於這個議題做出非常正面的回應,所以我原本提案凍結10%,現在對於這部分的解凍,我也給予支持。

  71. 第四案是關於國研院的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服務計畫,這個部分當時也是有一些民眾跟產業界陳情,GRB網站的內容雖然資料很豐富,但是瀏覽率很低,我現在看到你們的解凍報告裡面提到開始嘗試使用當時我建議的方法,用量化數據來分析網站效能,我看到流量有增加,雖然還沒有很多,但我覺得這是一個滿正向的狀況,你們開始有用一些量化數據去管考你們網站的KPI,我期待你們繼續保持用量化KPI來做,未來可以增加更多的流量,才能把這些豐富的產學合作內容帶給更多的產業,讓他們可以看到,可以去使用,所以對第四案也是表達支持。

  72. 關於第八案,當初我是關心國際科技合作跟產學合作,以疫情現在的狀況,可能還是沒有辦法進行很多無縫的國際科技交流,所以在這一塊,我是沒有很堅持要繼續凍結,但是我也期待你們先做好準備,到時候疫情一結束,就可以馬上把相關的國際科技交流完成,所以我不堅持持續凍結。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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