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於內政委員會第19次會議一、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第1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為洲

    (10時29分)請教主委,原民會到現在為止有沒有花任何的預算做公投相關的廣告?

  2. 主席

    請原民會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說明。

  3.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到目前沒有。

  4. 林委員為洲

    沒有嗎?

  5.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沒有。

  6. 林委員為洲

    有沒有?

  7.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跟公投……

  8. 林委員為洲

    跟公投相關的,沒有?

  9.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沒有。針對這個議題,我們不是主政機關,所以我們應該沒有相關的廣告。

  10. 林委員為洲

    好,我今天要跟你談這個事情,就是到底你們能不能用預算去做廣告?不管是支持四項公投的正方還是反方,我跟主委講都不行啦!你要去跟中選會登記為反方的代表,才能為反方做任何的宣傳或廣告,而且處所也要登記,這在公投法第二十條有規定。比如我是反萊豬的正方,我是當然的代表人,因為我是領銜人,已經送到中選會,我是當然的正方代表人,因為我是領銜人,連署通過了。但是反方是誰呢?這要登記的,要去中選會登記,不然反方是行政院、原民會還是某個團體?豬肉進口商可以說他要當反方,可以說他們認為萊豬沒有毒,在容許量之內就OK,為維護他的利益,他要當反方,他認為OK的,那他可以去登記申請,而且不只一個人,正方代表和反方代表都不限定只有一個人、一個單位,但是要去登記。另外,諸如成立反方辦事處、募款、開類似政治獻金帳戶等等,這些都可以做。

  11. 主委,你如果是政務官,老實講,你如果是利用下班時間去宣傳,四項公投你要當反方代表,這OK,你用下班的時間去做是OK的。不過登記辦事處是不能登記在行政院或原民會,這在第二十條有規定,公家機關不行,當然投票處所也不行,如果把投票所當作正方或反方辦事處,這會誘導投票。另外有規定學校和公家機關都不行,但是一般民間團體的辦公處所或政黨的各地服務處或黨部都可以當作正方或反方的辦事處,前提是都要去登記。

  12. 我拜託主委一件事,回去把公投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看清楚,另外還有一個實施辦法。公投法第二十條主要在說明正方、反方要如何成為正方跟反方,包括辯護、募款、設辦事處、宣傳,這些都有規範。我們是法治國家,你要當正方,你是政務官,你要到原鄉部落去宣傳不要反萊豬,這可以,但是事務官不行啊!

  13.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但是,委員,我們也可以講不要核四……

  14. 林委員為洲

    OK啊!你可以當反方啊!

  15.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因為以前核一、核三的核廢料都放在雅美族那個地方……

  16. 林委員為洲

    是這樣子,核一、核二的議題隨時都可以提……

  17.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核四啦!

  18. 林委員為洲

    核四的話,因為現在要公投嘛!已經成案,所以就會形成正方、反方,就好像在沒有選舉的時候,你遵從總統的指令,行政首長或院長遵照總統的指令去辦事情或推動他的政策,這些都OK,但是當要選總統、最後成為候選人,這就有行政中立的相關問題。一樣的意思,現在公投已經成案,它就變成好像是選舉跟政治的議題,這時候你要代表正方或反方都有一定的規範,因為你身兼公務人員,你是政務官,但是同時也是公務人員。

  19.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委員,我的認知好像是公投跟公職選舉的行政中立是不一樣。

  20. 林委員為洲

    不一樣的部分規定在公投法第二十條,所以我拜託主委回去好好看公投法第二十條。

  21.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有的,我們都會依照公投法的規範來做政策辯護。

  22. 林委員為洲

    公投法第二十條規定,你要作為反方的代表,要做政策辯護,這個OK,但是它有一些規範,諸如你可以設辦事處,但不能設在機關裡面,你要用的經費要去募款,反方、正方都可以去募款,而且要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而不是拿原民會的錢來花,一直去做廣告,這個不行的,是會違法的!要遵守公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否則那個規定等於白規定了,如果不去募款、不開政治獻金專戶、不設辦事處,就在行政院裡面宣傳,要作為公投的反方,那第二十條的規定在規定什麼?就是規定你要設辦事處必須去中選會登記,要開政治獻金專戶才能用那些錢,你要在一定的處所辦公,用特定的經費,用募款來的經費,拿政治獻金專戶裡面的經費去做宣傳。請主委回去看一下條文。

  23.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因為原住民也會問我們有關公投的議題,要跟他們說明怎麼公投……

  24. 林委員為洲

    我跟你講啦!原則上,在下班時間政務官要做說明都沒有問題,但是上班時間,因為是在上班嘛!法條有規定不能利用行政資源來從事為公投正反方辯護、誘導、指引等行為,這個寫得很清楚啦!

  25.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我們會按照公投法的規範。

  26. 林委員為洲

    對,按照公投法的規範。我拜託一件事,公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就是你要為公投的任何議題當正方或反方,這有一定的規定,包括經費怎麼用、辦公處所要設在哪裡,這些都有相關的規定。臺灣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公投法有公投法的規定,跟選罷法確實不太一樣,這個我知道,那我們就按照公投法來做。

  27.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對,這個我們很清楚,選罷法跟公投法不一樣。

  28. 林委員為洲

    那不一樣,對人對事都不一樣,比如開政治獻金專戶、設正反方辦事處都有相關的規定,只有在這樣的規範裡面,你才能為正方或反方去宣傳、推廣。

  29. 最後我要再講,行政院不必然一定是反方,行政院要當反方也要去申請,向中選會登記。我剛剛講過,針對反萊豬這一題,肉品進口商也可以當反方,他也可以去登記,然後為進口萊豬辯護,他可以,但是要登記。行政院不是一定的反方,因為有時候公投是行政院支持的項目,有時候會變正方。

  30.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委員,重啟核四的部分,我的立場是反方喔!

  31. 林委員為洲

    你要去登記喔!你回去看公投法第二十條,作為政務官……

  32.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很多原住民尤其蘭嶼的原住民對於重啟核四……

  33. 林委員為洲

    主委,作為政務官,因為你不受比較狹義的公務人員的規範,你的言論,諸如你去辯護政策,或是利用下班時間去訴說你自己認知的道理或真理,我都表支持,但重點在於行政資源的運用,這部分將來我們會繼續檢視。

  34.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

    我們會依公投法的規範來辦理。

  35. 林委員為洲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林為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