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府應如何推動人工智慧產業、人才與算力建設?應設立具備油門性質的數位產業署,以帶動整體數位產業的發展。「另外要設立具備油門性質的數位產業署,希望能夠帶動整體數位產業的發展。」政府應如何推動人工智慧產業、人才與算力建設?認為為了推動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的發展,在5G時代下,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應用是政府組織再造不可或缺的工程。「為了推動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的發展,在5G時代下,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等的應用是政府組織再造不可或缺的工程。」發言紀錄
- 劉委員世芳
(16時24分)謝謝院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終於三讀通過,眾所周知,其實資安就是國安,根據行政院今年6月發布109個國家的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去年政府通報資安事件共有525件,其中遭到非法侵入的比例將近七成,每個月平均遭受95.8萬封的惡意電子郵件攻擊,8月單月更是高達320萬封。不只政府機關,民間公司也是一樣,不少上市櫃公司遭到駭客攻擊,勒索現金,甚至數位貨幣,這些資安事件不僅影響公司的營運,也會影響到整體社會的民生經濟。
為了有效因應公私部門的資安問題,政府在數位發展部成立資通安全署就非常重要,我們不只要因應公私部門的資安問題,也應該強化我們的資安能量,讓民間跟公部門成為夥伴關係。在數位安全部下面成立資通安全署跟資通安全研究院,不僅是為了提升我們的資安防護能量,資安本身也是一種產業經濟。
根據IEK的統計,臺灣的資安產業產值年年上升,已經從393億元上升到2020年的550億元,除此之外,根據行政院推動的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預計在2025年資安產業會推動到780億元,也是2017年的翻倍成長。為了推動資安產業,成立資通安全署跟資安院,無論是人才培育、研發能量、資源挹注都是一大助益。
總結而言,今天立法院能夠通過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一來可以顧到國安的問題,提升資安防護能量;二來我們更可以有效控管政府機關跟民間企業的資安風險,更能夠拚經濟,帶動臺灣資安產業發展,打進國際盃,成為臺灣資安的另外一個亮點產業,謝謝。
- 主席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 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
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10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世芳、張廖萬堅、黃世杰、林宜瑾、林楚茵、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范雲等18人,為因應資通訊科技演進促發之全球數位轉型趨勢,發展數位產業經濟,除成立數位發展部之外,更應增設下轄之數位產業署,推動數位產業發展,以奠定我國未來發展基石。爰此,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劉世芳 張廖萬堅 黃世杰 林宜瑾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 連署人
吳秉叡 鍾佳濱 何欣純 黃國書 羅致政 洪申翰 羅美玲 李昆澤 吳玉琴 林俊憲 王美惠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鑒於資通訊科技發展,引發全球數位轉型浪潮,重新形塑產業活動的面貌;為因應數位轉型趨勢,各國政府紛紛提出數位產業計畫,或調整組織架構。我國蔡英文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廿日於中華民國第十五任總統、副總統就職演說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將在重新盤點後再次啟動,包括成立一個專責的數位發展部會,還有與時俱進地調整各部會,讓政府的治理能力,更貼近國家發展的需要。」政府雖已盤整提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惟未見有關數位產業發展之政府組織再造方案,恐不敷日新月異之科技進展及數位轉型需求。
- 綜上,為推動國家數位經濟產業發展,如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金融科技、其他跨領域數位創新、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等,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十四款規定行政院設數位發展部,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三級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五條)
六、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七、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數位經濟發展,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與管理,特設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數位產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與法規研擬。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金融科技或其他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六、數位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數位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相關產業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一、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鑑於數位產業專業人才需熟稔產業生態,為滿足本署專業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知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相關產業領域背景之專業人才,俾使本署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提案條文。
宣讀名稱。
名稱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 主席
名稱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名稱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數位經濟發展,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與管理,特設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任人員聘任條例之規定,聘任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 本案決議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16時35分)為了擘劃下一個世代的產業願景,政府透過組織再造的方式,提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但是很遺憾的並沒有把數位科技進展跟數位轉型在產業鏈上的鏈結弄清楚、說明白,所以在今年5月5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朝野立委保留行政院版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五條,就是希望除了有具備煞車功能的資安署之外,另外要設立具備油門性質的數位產業署,希望能夠帶動整體數位產業的發展。也謝謝行政部門可以從善如流,同意增設數位產業署,同時我也要謝謝我們的共同提案人,包括委員張廖萬堅、黃世杰、林宜瑾、林楚茵、伍麗華及范雲等的共同提案連署。
有鑑於此,我們希望能夠率先提出第一份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並且在今年10月8日完成一讀。為了推動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的發展,在5G時代下,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等的應用是政府組織再造不可或缺的工程。從產業面來看,過去資通產業的優勢是在於硬體的製造,大約有2.7兆元產值、42萬的就業人口,但是在資料經濟時代,軟體產業的發展更是一個關鍵。不過根據統計,目前我們軟體產業值大概只有6,000億元,不及2.7兆元的硬體製造產值,就業人口也只有大約26萬人,也就是軟硬體方面有所落差。因此成立這個數位產業署除了能夠讓硬體製造繼續在全球供應鏈維持領先地位外,同時也為了進一步提升帶動軟體產業的發展,特別是5G的相關應用,縮小跟硬體的差距。行政院科技會報預估在2025年可以提供6.5兆元的產值,我們一起來努力,讓臺灣的數位產業更能夠軟硬兼備,共同打造臺灣的新科技─護國群山。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劉世芳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