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一、審查及處理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20案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北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認為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定義性私密影像太過狹隘,無法有效保護Deepfake不實私密影片等被害者權益。「我們認為目前這種定義太過狹隘,反而沒有辦法有效保護所有被害者的權益。」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如果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變造電磁紀錄、語音、相片、影片等可能產生對他人損害者,都應該予以處罰。「我們認為如果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變造的電磁紀錄、語音、相片、影片等等,都有可能產生對他人的損害,這些都應該予以處罰」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針對Deepfake深偽變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以偽造、變造的不實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認為以偽造、變造的不實方式,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應針對無故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式變造、偽造性私密影像等Deepfake行為予以懲處。「我們希望能針對無故用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式變造、偽造相關影片、照片或影音等等予以懲處」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主張無故以電腦技術變造性私密影像,若意圖散布、播送或營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販賣行為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如果是意圖散布、播送或營利,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等,甚至有販賣行為的話,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嘉瑜

    剛剛邱顯智委員的意見大部分跟我們的想法類似,也就是說,法務部現在的版本在第十條第八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都加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行為,我們認為如果一定要引起性慾或是羞恥行為的話,很多色情報復或是在Deepfake上面的不實私密影片,在客觀上,可能還不足以引起性慾或是羞恥,這時候被害者的權益要如何保障?我們認為目前這種定義太過狹隘,反而沒有辦法有效保護所有被害者的權益。

  2. 所以我們希望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是指和性相關,而且包含以下這些內容的影像,第一,用性交或其他與性相關的行為,第二項,用身體或器物去碰觸他人性器、肛門或身體隱私部位,第三是裸露或強調人體性器、肛門或身體隱私部位,這些都足夠定義所謂的性私密影像,達到對受害者的保護,如果只用客觀引起性慾等等做為定義的話,可能會變得太過主觀,而不是真的有效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以上是我們針對第十條的看法,謝謝主席。

  3. 主席

    謝謝。請范委員雲發言。

  4. 范委員雲

    針對性私密影像的定義,本席提出的專法和高嘉瑜委員、時代力量是一樣的,時力提案的部分,本席剛才沒有聽清楚,但高嘉瑜委員剛才說的那三點,是本席在專法中的規定,也是和婦女團體討論後的定義。回到行政院版,本席覺得這個部分如果要以行政院版訂定的話,有幾個地方一定要調整。

  5. 第一個,行政院版的第二點,原本是「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等等,應該要加上「強調」。加上「強調」的理由是,例如有人穿比基尼的照片,本來並不是要強調什麼,只是一個很自然的美感,但是如果胸部被強調,讓人感覺這屬於性隱私的話,這時候所謂的「強調」就可以把它和一般的影像做區隔。或是有人在公共場所餵母乳,它本來和色情無關,但如果強調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呢?所以加上「強調」兩個字才能做區隔。

  6. 第二個,應該要刪除「羞恥」這兩個字,為什麼?因為就像剛才我們說的,這次主要是針對性和身體的自主權,尤其是性的自主權被侵犯。至於會不會引起羞恥?本席要請法務部再重新考量一下,為什麼?因為本席和婦女團體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大家都認為性這個部分已經和羞恥有太多連結,性私密影像被揭露的受害者,已經被認為非常羞恥,這邊又這樣寫,雖然本席知道你們說的是和肛門等等有關,認為那是所謂的羞恥部位。

  7. 可是本席覺得這邊不需要把它放進來,只要清楚定義是哪些身體隱私部位,這樣會比較好,所以我們希望刪除「羞恥」這兩個字,這樣才能強調性的自主權,也可以降低污名。本席是覺得,如果要用行政院的版本,應該要刪除這幾個部分,但是如果能夠回到我們提出的專法,也就是剛才高嘉瑜委員和邱顯智委員所說的部分,本席覺得這樣會更完整。以上。

  8. 主席

    謝謝。請問還有沒有委員要對這一條表示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先請法務部回覆和說明。

  9. 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10. 林次長錦村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剛才委員先進指教有關「羞恥」這兩個字,當初立法的文字為什麼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部位?這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407號的猥褻定義,它的猥褻定義是說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標準,我們是引用這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認為應該這樣表示,而且這樣比較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11. 第二個部分,為什麼加「客觀上」?如果沒有加「客觀上」的話,檢警在偵辦案件時如果流於主觀判斷,對執法者在偵辦案件和法官在適用案件時,會造成很大的困擾。另外,有些委員提到,有關性器或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性器,大家都可以理解,至於後半段的部分,例如對某些人來說,某個部位可能是比較隱私的,而這個部位客觀上會引起一般人的性慾或者羞恥,所以應該也包括在內。

  12. 我們立法的目的,最主要是採取列舉和概括的立法例,儘量在執法時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另外將一些我們認為屬於性影像的部分加以含括,這部分的立法體例是採取這種方式。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13. 主席

    後面有些是哲學問題。其實各位委員或黨團的提案和行政院的版本有些部分差別非常大,例如到底是性影像還是性私密影像?這完全不一樣,如果像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性私密影像,在定義裡面就要包含私密性,但性影像的範圍就比較寬。但是到底要怎麼界定?不管是性也好,猥褻也好,或是Sexuality,其實各國在立法時都相當困難。

  14. 所以這一條是不是先保留,讓大家再多討論一下?或許後面討論如何具體適用這個定義時,會給大家一些新的觀點,到時候再回來看這部分是否需要修正,第十條保留。

  15. 處理第九十一條之一。關於這個部分,是否有委員要先表示意見?還是請法務部和司法院先說明個別意見?就是關於強制治療的部分。

  16. 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17. 林次長錦村

    強制治療的部分最主要是參考大法官會議解釋的立法意旨,因為他是病人需要強制治療,這和刑法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我們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強法官保留。另外是定期加以審查,包含一些定期評估,例如每年都要有定期評估,審酌是否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因為司法院對這個部分有意見,是不是請司法院先表達,我們再回應?

  18. 主席

    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19. 彭廳長幸鳴

    謝謝召委。第九十一條之一,法務部這次將之前沒有定最長期限的強制治療處分,增加為五年的期限,並且和監護法案一樣,以五加三加一加一的方式延長,讓每次延長時都能夠由法官保留原則進行審酌,這方面我們是贊成的。但我們還是有幾點要提出來,第一個,在這個執行期間,如果認為沒有繼續執行必要的話,法院可以停止治療的執行,這個方向我們也是贊成的。只是什麼叫做「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這個要件在條文和理由當中都沒有看到相關的參考。

  20. 原來是有再犯之虞才要強制治療,現在是認為沒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是不是指沒有再犯的危險?是不是以這個為條件呢?這個文字上面有很大的落差。還有,大法官的解釋當中有提出另外一種情形,認為也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就是長期把他放在治療的處所,但是實際上根本沒有辦法給他有效的治療,對他形同刑罰,這個時候強制治療和刑罰就沒有區隔了,所以應該不能繼續執行,這種情況是不是也包括在這個部分?因為以後會引起法官做裁量時的疑慮,沒有辦法了解這是不是立法本意,所以我們希望這個地方能夠加以釐清。

  21. 另外,這個人如果停止治療,在性防法當中有一些行為監督的機制,可是在第九十一條之一,這個人回到社會之後的行為監督機制不曉得在哪裡。所以我們也建議,在這個期間是不是可以用保護管束的方式?因為保護管束是一種很低度的保安處分,可以替代現在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也讓這位受處分人回到社會的時候有一個監督機制,如果他有再犯的可能性,也可以即時回去治療,所以我們也提出第六項和第七項的建議,謝謝。

  22. 主席

    請法務部林次長說明。

  23. 林次長錦村

    第一點是針對司法院所提的部分,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好像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我們先看一下之前刑法第七十八條假釋的部分,當初我們也參考司法院的意見,認為行政院的版本「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這樣好像沒有客觀的標準,參考司法院的意見之後,修正為「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這個文字看起來也是一樣,同樣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24. 第二點,目前實務上的操作,現今的強制治療,例如在醫院治療當中的都有定期評估,之後按照專家學者提供的寶貴意見,如果認為沒有繼續再執行的必要,他們所做的結論就是沒有再繼續執行的必要。所以這個部分的文字是參考目前實務上的運作,再加上現在這個法律的明文規定,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25. 接下來的問題是有關停止期間的保護管束部分,先向各位委員做個簡單說明。

  26. 第一點,我們要再次強調,釋字第799號已經明白揭示,強制治療不具有刑罰的性質,如果增加具有刑罰性質,且對人身自由有干預的保安處分,不但沒有辦法達到治療的目的,是不是也屬於一種對權利的最小侵害?這部分可能也要斟酌。第二點,有關社區治療和監控機制,目前經過修法之後已經比較完備,尤其是現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第七十八條第七項,針對強制治療的受處分人有設立社區轉銜的機制,透過轉銜會議,以利後續對這些治療人的安排與無縫接軌。

  27. 另外也有輔助,他會接受社區的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同時要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警察機關也會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規定辦理。第五點,按照現在社會安全網第二期的一些規劃,地方有設置心衛中心,對性侵害加害人進行追蹤和輔導。第六點,加害人如果沒有按期接受前面所說的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或者沒有定期向警方報到,也有相關的行政和刑事處罰規定。

  28. 最後一點,第七點,停止強制治療之後,當他回歸社區接受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如果經過評估有再犯風險時,主管機關得以檢具相關事證和報告,送請該管的地檢署檢察官,或者主管機關自己也可以依法律規定,申請再執行強制治療。有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認為應該沒有必要再以保護管束的方式,另外對他施以強制治療。以上幾點說明提供大家參考。

  29. 主席

    這個部分大概只有本席有意見,本席的感覺是這樣,司法院的兩項意見,第一個就是所謂的有無執行之必要,我們比對現行法,現行法反而是有對應到,最後一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這部分有明確寫到,是對應前面的得令入相當處所治療的條件嘛!對不對?如果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的話。現在依照釋字第799號修正,反而把這句拿掉,本席覺得很怪,不然至少要寫在立法理由,這樣會比較妥適,因為大法官並沒有否定這個要件的合憲性,這是本席的意見。

  30. 另外就是關於保護管束的部分,本席想要確認一下,因為剛才次長說了很多。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其他規定裡面,其實都已經有社區轉銜制度,所以這個部分本席是比較支持法務部,因為他已經是保安處分,但又不是刑罰,保安處分結束之後,如果還要再加以保護管束,因為保護管束通常是替代刑罰,如果你違反保護管束就會撤銷假釋或是撤銷緩刑,然後執行刑罰。但是強制治療的部分如果用保護管束去銜接的話,好像很奇怪,確實是應該由後面的社會安全網去承接。

  31. 但是因為你說的有點分散,本席不是很確定在那些法令裡面,是不是已經把轉銜的部分定好了,都有了嘛?對不對?本席是覺得你們要考慮把明確性的部分再寫清楚一點,保護管束應該是沒有必要啦!不知道這樣你們能不能接受?

  32.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33. 鄭委員運鵬

    第九十一條之一是橫空出世跑出來的,和這一次的性隱私內容完全沒有關係,今天真的要討論?你們下次再另案提出,好不好?這和你們處理的法條有關係嗎?

  34. 林次長錦村

    院版有修。

  35. 鄭委員運鵬

    院版有修是什麼意思?

  36. 主席

    就是剛才說的,強制治療之後,進到社區會銜接到的部分,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連性。

  37. 鄭委員運鵬

    部分嘛!對不對?

  38. 林次長錦村

    行政院的版本有四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有關於治療的部分,這個條文要跟著一起修正,就是配合釋字第799號。

  39. 主席

    現場還有其他委員要發言嗎?

  40.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41. 高委員嘉瑜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我們和司法院的想法大致一致,因為這一條修正之後,可能會產生的後遺症也是滿大的,就是剛才大家提到的,認為沒有再犯之危險,或者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客觀要件到底是什麼?如果沒有明確的要件,到時候這個責任要由誰承擔?這可能是社會大眾比較會有疑慮的。所以要再加上剛才所說的行政監督,要有讓大家能夠放心的相關配套,就是能和社會安全網銜接的配套措施。

  42. 因為你認定沒有顯著再犯的危險或是再犯之虞,可是又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一旦發生任何事情,可能就會造成很多後遺症,很多人會提出質疑。所以就這個部分,本席覺得法務部有必要讓大家了解相關配套措施和客觀要件,這樣才能夠讓大家放心,這個修正案才有通過的可能。以上,謝謝。

  43. 主席

    謝謝。請問是否還有委員要針對這一條表示意見?剛才司法院好像要再發言。

  44. 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45. 彭廳長幸鳴

    謝謝主席。再向主席報告一個部分,現在根據性防法第二十條,強制治療期間可以給他身心輔導,但是這部分有設一個條件,就是依照性防法所做的強制治療停止,他才有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所以呢?我們目前依照刑法做的,就沒有辦法直接連接到剛才所說的,性防法規範的那些配套措施。所以在性防法第二十條當中,有關身心治療的規定沒有修改之前,依照現在刑法第九十一條,要對他做停止治療的話,這個人回到社會之後,他的行為監督機制在哪裡?請大家要再次思考一下。

  46. 我們這邊有提出具體的建議條文,它的基礎是在於,固然這時候已經是刑的執行完畢,好像不應該有保安處分,但這是屬於立法保留事項,就像強制治療本身也是一個保安處分,它也是在刑的執行完畢之後,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所以加了一個保安處分。既然有一個這麼重大的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它在必要的情況之下,例如當這個人回到社會,用低限度的保安處分,也就是保護管束,來替代高強度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治療處分,這也是有相關的法理、學理支持。

  47. 所以在這個人回到社會的期間,大家對於這個人的行為監督,對於是否能即時發現他有沒有再犯之虞,難道都不會擔心嗎?如果會擔心的話,是不是能再容這個行為監督機制將來能夠繼續被討論?這是我們針對這個部分提出建議的初衷。以上,謝謝。

  48. 主席

    本席在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的條文,這一次也有修正,對不對?主管機關是衛福部。針對這個地方,就是剛才司法院提到的,你們有沒有把銜接的部分補起來?因為也會牽涉到那個部分。衛福部要說明嗎?

  49. 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50. 張司長秀鴛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第二十二條之一的後面,剛才法務部代表所說的部分都有銜接。這一次修的第九十一條之一,主要是回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的內容,讓程序更加完備,所以並不會如委員擔心的沒有修正的必要,反而更有修正的必要,因為它是回應大法官的解釋,認為我們之前強制治療的相關配套措施不夠完善,期間、程序過於簡化,會影響受處分……

  51. 主席

    我們不是在討論這個部分,我們現在是在討論強制治療結束之後該怎麼處理,我們是要問你這個部分。

  52. 張司長秀鴛

    有的。就如同剛才法務部代表的意見,雖然它不是保安處分,但是回到社區的監督機制,包括登記報到、查訪、身心治療都有包含在裡面。另外,如果他有再犯之虞,還是可以讓檢察官聲請再另入處所做強制治療,這個部分在現在要修正的第三十七條都有非常完整的規定。以上。

  53. 主席

    請司法院刑事廳彭廳長說明。

  54. 彭廳長幸鳴

    現在最主要是性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它是限於依照性防法所做的停止治療,才能用所謂的社會處遇,如果刑法第九十一條不修的話,我們就要修性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把以性防法為前提做的停止治療,才能夠做身心輔導的限制刪除,如果能把那個地方的限制刪除,當然是沒有問題。可是目前就我們看起來,現行法和修正草案裡面似乎沒有做相應的修正,所以如果我們這邊保留這個可能性的話,未來司法聯防的時候也可以一併檢討。

  55. 主席

    衛福部代表有沒有聽到他們在說什麼?剛才她說的這個漏洞,你了解嗎?請你們溝通一下。這一條先保留好了,本席的想法也是在那邊處理啦!所以第九十一條之一保留,到時候連動處理,好嗎?

  56. 張司長秀鴛

    現在是修成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和第六項的規定。

  57. 主席

    所以那部分的草案已經有處理了?

  58. 張司長秀鴛

    應該是有包含在裡頭。如果是這樣,因為我們可能還是會協商……

  59. 主席

    對,協商的時候,請你們向司法院請教,看那邊要怎麼把它銜接起來,好不好?

  60. 張司長秀鴛

    好。我印象中這一條已經討論過很多次,如果有這個問題,我們還是有機會再把它補足。

  61. 主席

    好,這一條我們一併保留。關於第九十一條之一,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考慮一下,把沒有繼續執行必要的部分在立法理由當中說明清楚?現行法裡面有寫,你們為什麼把它拿掉呢?本席的意思是說,其實可以考慮把它寫清楚啦!因為這個標準並沒有被大法官質疑,而且那樣確實是比較明確。接下來看第64頁,處理第十五章之一章名,這是高委員的版本。

  62.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63. 洪委員孟楷

    謝謝主席。高委員版本的第二百二十條之一,和本席及范雲委員提案的最後一頁,也就是第167頁的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其實內容是一致的,主要針對如果用電腦或是其他科技方式合成、製造他人不實的談話、影像、紀錄進行散播,這就是所謂的Deepfake,本席個人認為這部分放在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比較合適,主要有兩點理由。

  64. 第一點,因為第三百六十二條主要是針對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利益,這是原本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的部分,我們把它放到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現在這個部分不討論性影像,如果用Deepfake的技術製造不實談話,但這個不實談話可能有國安疑慮,或者明明不是這個人說的話,但是卻硬套在他身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就是針對這個部分處分。這和高嘉瑜委員所提出的第二百二十條之一是一樣的,放在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是否比較合適?這是第一點。

  65. 第二點,這部分需要大家的支持啦!因為大家也有看到Deepfake的技術,這絕對是大家不樂見的,尤其如果它偽造的是國家元首、政府高官,講出足以損傷公眾利益的事情。例如現在疫情很嚴峻,明明不是防疫指揮官說的話,但是有人故意用Deepfake偽造,這樣絕對會天下大亂,所以有必要管制。

  66. 另外,主席,本席要再次懇請,今天的討論一定要有結論,本席有提出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四、第三百十五條之五,以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和第三百十九條之四,這是針對性影像的部分。

  67. 不管是盜錄、散播等等,或是剛才我們談到的第十條,性影像到底如何認定,本席強烈建議今天一定要有一個結論,如果大家對性影像的認定真的沒有辦法討論出折衷的版本,本席建議先求有、再求好,先用行政部門提出的版本,這是本席可以接受的。但是今天的協商希望能夠把性影像明確定義,後面連帶、相關的部分,不管是盜錄、側錄、散播、強迫等等的罰則,也要一併納入,這樣才符合公眾的期待,針對這個部分立法,阻止這樣的犯行持續發生。以上,謝謝。

  68. 主席

    本席先處理程序的部分,等一下再請高委員發言。第一個,我們現在已經在進行逐條討論,本來是由委員會的專委負責把大家的條文整合起來做條文對照表,但是專委因為確診在家隔離,所以我們現在只好用這個對照表一條、一條的看,本席要和大家討論一下進度,如果今天可以審完的話,當然會把它處理完。

  69. 第二個,這個法和司法聯防的另外三個法,包含兒少、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及刑法,是四法聯防,一定都會進入協商的程序,但是不太可能在這個會期完成,因為這裡面涉及的問題相當多,而且複雜,所以今天早上不但司法單位有提出相關的書面報告,衛福部和NCC也有提書面報告,為什麼?因為這裡面的條文和他們都有關,所以到時候一定是四個法一起處理。

  70. 其中有非常多交互的部分,像保護令就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還有剛才我們提到的性侵害犯強制治療,之後的對接部分就在性防法,所以我們審議這些法條要有點耐心,請大家一條、一條的處理,有什麼意見都可以發言,我們會儘量處理,能通過的就會通過,但是要有共識,如果無法取得共識就是保留,到時候四法一起協商,大家還有機會做綜合性的討論。因為我們現在只能審查手上的這些條文,所以先向大家解釋一下。

  71.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72. 高委員嘉瑜

    我們提出來的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針對Deepfake的深偽變造,其實除了剛才所說的性私密影像之外,可能也會涉及國安或是其他議題,包括現在很多網路銀行需要用到KYC,也可能用這種影片做認證,所以為了維護人際和網路流通性,我們認為如果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變造的電磁紀錄、語音、相片、影片等等,都有可能產生對他人的損害,這些都應該予以處罰,維護網路的可信性和公正性,這也關係到社會安全、社會秩序的維護。

  73. 所以我們修正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加上「意圖供行使之用」,所謂的行使之用,當然就是拿來做其他足生社會損害之行為。我們認為以偽造…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高嘉瑜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