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昌於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發言紀錄

  1. 江委員永昌

    (10時4分)請教法務部,其實今天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的增訂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到之三,都是在談製造、散播、照相、錄影這些真實的部分;如果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話,就是不實之影像,所謂不實之影像就是電腦合成、加工編輯。我看司法院也滿認真的,他們把這些樣態有多做了一些設想,例如被害人真實之性影像、透過軟體製作、或者是變更被害人的身體,或者把被害人真正的性影像換臉為其他人。但是我現在要講的是有關於他人不實的影像會出現一些比較特別的狀況,會造成個人社會的評價,但是卻不是他自己本人的影片。我現在講三種狀況,如果散布或交付他人真實性影像,沒有在影像中標註被害人身分,雖然你看到他,但是你也無法從臉跟胎記分辨,上面也沒寫姓名這些資訊,這樣你會知道影像中的人是他嗎?如此是否有構成你們新修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到之四中哪一條犯罪嗎?

  2. 主席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3. 蔡部長清祥

    基本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是指有做出不實的性影像並足以損害他人,才加以處罰,如果他只是用一些文字或是用影射……

  4. 江委員永昌

    沒有,我是說真實的影像,比方說你真實的性影像……

  5. 蔡部長清祥

    這一條是處理不實的部分。

  6. 江委員永昌

    所以就會落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如果它是真實的,但是沒有標註姓名,也沒有辦法從臉、胎記或特徵就能看出來,就會落到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7. 另外,如果是散布或交付他人不實的性影像,但沒有在影像上標註被害人,影像也看不出臉部、胎記等特徵,無法識別影像裡的人是誰的時候,會構成哪一條犯罪?你也看不出來他是誰喔!但的確有不實、有電腦合成的那些技術,這樣是構成你們新修訂的哪一條?

  8. 蔡部長清祥

    當然要看他主觀上是否有要散布,而且……

  9. 江委員永昌

    有!有散布、交付!

  10. 蔡部長清祥

    其合乎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條件的話,當然可以用這個去處罰他。

  11. 江委員永昌

    就是即使你認不出來,但有使用電腦技術合成等等,也算是不實,會構成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犯罪。

  12. 現在重點來囉!如果今天散布或交付不是被害人某甲的性影像、性隱私,不是某甲的,也沒有使用修圖跟深偽技術去變造,可是卻在這支影片上加註某甲的姓名,譬如影像就不是部長你的,但是有一個人跟你長得很像,在網絡上流傳,我去加註你的姓名,影像中的人跟你長得很像,這是構成你們現在增訂的哪一條?

  13. 蔡部長清祥

    雖然影像是真的,但是用了不實的文字加註在上面,變成同樣的畫面,那還是不實啊!我認為還是不實,當然個案情節部分還是要由承辦的檢察官來認定。

  14. 江委員永昌

    不好意思,我打斷你的話,如果你仍要認定它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的話,但條文是寫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製作,條文文字裡有寫,但事實上影像是真實的,只是掛名是不實的,就不是那個人,所以不能用第三百十九條之四喔!這樣要怎麼辦?

  15. 蔡部長清祥

    這樣還是啊!他把他的名字……

  16. 江委員永昌

    他沒有用電腦合成,也沒有用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沒有用電腦加工。

  17. 蔡部長清祥

    我認為還是有啦!不過個案情節部分還是由個案的承辦人去認定,我們在這邊討論都是假設性的,如果法律上有不足,我們在逐條的時候再看要如何加進去。

  18. 江委員永昌

    為什麼我會討論到這個?那個真實影片中的本人,事實上他說不定連自己的影片被流傳都不知道,可是冠名寫你,你就是那個某甲,這到底構成哪一條?這就非常嚴重囉!因為這會牽涉到告訴乃論,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是告訴乃論,所以到底是那個不知道自己影像被流傳的本人,還是影像被冠名的某甲,也就是我剛剛一直拿你來比喻的某甲,誰有告訴權?明明名譽被傷害的是某甲,是你喔!你被冠名喔!但是從第三百十九條之六中,到底誰有告訴乃論的權利,這就是一個空洞,誰可以提告?

  19. 蔡部長清祥

    我認為告訴與否都是最後決定要不要起訴的要件,偵查的時候是不管誰告訴,我們都要去查。

  20. 江委員永昌

    我自己跳下來犧牲吧!我的影片被冠上你的名字,是我可以提告、還是你可以提告?

  21. 蔡部長清祥

    只要有受害者就可以提告。

  22. 江委員永昌

    是嗎?

  23. 蔡部長清祥

    你可以檢舉,但是最後要不要起訴是由檢察官決定。

  24. 江委員永昌

    我的解讀跟你不一樣,你被冠名的話,只有誹謗罪可以告,我的解讀跟你不一樣!

  25. 蔡部長清祥

    那還是在偵查的範圍內。

  26. 江委員永昌

    等一下我們審法條的時候,就來看是你講的對還是我講的對。如果只構成誹謗罪,事情就大條了,為什麼?因為如果交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終一定要查IP,你要具備什麼權力才能查IP?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才可以聲請法院核定、去調票,但如果是誹謗罪,就沒有辦法了喔!我們這一次要修法的意義就沒有了,因為查不到IP,講了老半天都是白努力,就會落入瓶頸。

  27.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的指教,委員思考得很細膩,至於有些實務上可能會碰到的問題,我們在修法上也沒辦法非常周延都顧到,不過儘量能夠一體適用,實務上真的有問題的話,我們看能不能用其他方法來解決,像妨害名譽罪也是可以在同一案件內偵查有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28. 江委員永昌

    不是啊!但是問題來了,不管是誹謗還是妨害名譽,你用這樣來講的話,他的罪刑就輕了,今天要修法不外乎就是想要規範關於偽造、甚至是冠名影像,尤其是在網路上散播,對於名譽造成重大損傷。其實後面還要談到,如果是性隱私,司法院的意見又跟你們不同,你們是比較朝向性自主權,比較長久且持續,而且你們在說明欄的意見還都不一樣,後面還有很大的問題,今天就是因為社會上有這個需求,所以要來解決,隨便談幾個樣態都會超出這次的立法範圍而沒有顧及,會讓這次的立法意義打了很多折扣。沒關係,等一下逐條的時候,本席會再……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江永昌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