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批評刑法藐視國會罪章下只有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一個條文,不符立法技術「中華民國的刑法有一個章底下只有一個條文?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認為職權行使法已有罰鍰,又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刑罰,違反一事不兩罰「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又規定刑法的處分,這違反了一事不兩罰的基本原理」對「藐視國會」應否處罰?如何處罰?批評「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等構成要件在立法理由中沒有定義,可能使許多人陷入調查「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立法理由裡面都沒有寫」官員答詢應有哪些規範(例如禁止反質詢)?認為反質詢的定義到法律通過後仍不清楚「原來條文裡面的反質詢,大家都不知道它是什麼定義,到現在仍然是不知道」發言紀錄
- 吳委員秉叡
各位同仁。我們在法律系求學的時候,法律系會開一門課叫立法技術與程序,我們今天在這邊立這個法,在大學裡面教這門課的老師真的要掉眼淚了,我現在光講幾個非常粗糙,完全不照法律原理來的部分,照國民黨跟民眾黨的這個再修正動議,這四個條文最後總共只留下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可是章名有留下來,第五章之一叫藐視國會罪,它底下只有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請問哪一個大賢可以告訴我?中華民國的刑法有一個章底下只有一個條文?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這個今天在立法院發生了。第二個,依照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你們對於這個反質詢,對於藐視國會都有罰鍰的處分。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又規定刑法的處分,這違反了一事不兩罰的基本原理,我們可以這樣不照原理來立法嗎?再來,我們來講這個內容,荒誕不羈!原來條文裡面的反質詢,大家都不知道它是什麼定義,到現在仍然是不知道,也沒有因為法律通過之後,吳宗憲說要告訴大家,也沒有!我們仍然是不知道,可是你知道嗎?目前已經通過這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公務人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這裡面的幾個要件──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立法理由裡面都沒有寫,它的立法理由原來的草案只有講說,因為在職權行使法裡面有這個規定,所以拿到刑法裡面,他要做這個增訂,他完全沒有跟你講說這個構成要件的定義是什麼,所以很多人將來會陷入一個什麼樣的狀況?我在立法院做了答詢,我只要是公務員,這裡的公務員的定義也有可能包括立法委員,因為看它解釋的範圍,你在立法理由裡面也沒講,所以我們在立法院的對話,是不是在這個籠統的構成要件之下,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被陷入這個罪的調查當中?我覺得這個立法的法例實在是非常地粗糙、不講道理,又定義不清楚,我們立法院今天立這個法都在在創下中華民國以前從來沒有過的醜惡先例。
- 主席
謝謝吳秉叡委員的發言。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吳秉叡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