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我也提過,根據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如果限期令其改善而不改善,可以為左列的處分,包括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部長有思考嗎?這個可以硬起來,不然婦聯會可能以為它還活在蔣中正的時代,完全不受任何國家法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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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內政部對婦聯會硬起來,若限期令其改善而不改善,應思考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施以撤免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等處分。
賴瑞隆・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要求以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處理婦聯會未改善情形,主張忠實保留條件與具體處分,且歸類符合黨產個案中財產申報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