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原來是通用的原則,如果第三十六條修正通過,就必須再重新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定後,再經過勞動部同意,那就多了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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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原本通用的例假挪移原則在第三十六條修正通過後,須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定及勞動部同意,會多出兩關
吳玉琴・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及前後對話支持這是對修法增加例假挪移程序的疑慮,主張保留了修法通過的前提與新增兩道程序的判斷,歸類亦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