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將已聘用人員名單,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審查公務機關預算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之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資法。」」
主張公務機關將已聘用人員名單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審查預算使用,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發言者引述法務部函釋並以此要求提供資料,確實主張提供名單為監督公益必要而不違反個資法,涉及調閱權與個資界限,歸類恰當且忠於原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