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在這個部分,風險低的就譬如跟消費者互動的聊天機器人這類,這其實就是資訊提供,但是這個也要公開透明,要讓互動的人知道這是跟一個機器人在互動,如果是Deepfake的話就必須要揭露這是Deepfake」
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含深度偽造)應如何標示或規範?
認為歐盟AI法以風險分級管理為重點,其中低風險如與消費者互動的聊天機器人屬於資訊提供,但須公開透明讓互動者知道是與機器人互動,若是Deepfake則必須揭露為Deepfake
范雲・民主進步黨・AI 整理、以原句驗證・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
AI 審核修正後發布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是在介紹歐盟AI法對低風險應用的透明化要求,須保留歐盟脈絡,且內容核心為生成內容標示,故調整文字並更正歸類。
- 原始版本風險低的如跟消費者互動的聊天機器人屬於資訊提供,但也要公開透明讓互動的人知道是跟機器人互動,如果是Deepfake就必須要揭露這是Deepfake(人工智慧應如何依風險分級管理?)
- AI 審核・發布認為歐盟AI法以風險分級管理為重點,其中低風險如與消費者互動的聊天機器人屬於資訊提供,但須公開透明讓互動者知道是與機器人互動,若是Deepfake則必須揭露為Deepfake理由:原句是在介紹歐盟AI法對低風險應用的透明化要求,須保留歐盟脈絡,且內容核心為生成內容標示,故調整文字並更正歸類。